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本文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与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肯定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一法律定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随后通过对辩护概念的解读以及相关法律的解释,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人是合理且合法的。
一、值班律师定位的源起与解读
(一)值班律师定位的源起与确立
1.值班律师定位的源起阶段
值班律师制度是一种可以不考虑任何法定条件、经济因素,无偿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2]。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舶来品,并非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原生制度。我国值班律师项目最早开始于十七年前。2006年8月,在当时由联合国出资,提供相关专项资金,联合司法部,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成为了我国首个,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项目地,该试点项目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首创[3]。而随着试点的开展,值班律师一词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对于值班律师身份的讨论也随之迅速开展。
在该试点计划中,修武县建立了县、乡、镇三级值班律师工作体系,由县司法局带领,在本县主要司法机关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充分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在这次试点探索过程中,修武县制定了大量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值班律师的管理制度、值班律师提高法律服务要求等等一系列文件[1]。虽然修武县的此次试点工作受到了司法部的高度评价,为我国后来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2]。但是在修武县试点值班律师制度的这几年时间中,没有一份文件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都是围绕值班律师的工作安排与相关制度建设而展开。2009年,河南省将该试点从焦作市逐渐向河南省全省扩展。而随着修武县的试点成功不久后,全国各地按照自己不同的司法实践情况,都陆陆续续开展了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同年,上海市引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按照上海市的情况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3],并着手进行试点工作。根据该《方案》的规定,上海市的值班律师要为被追诉人提供咨询、建议等法律服务。2010年,值班律师工作室首次在上海市看守所设立,该工作室可以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羁押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在山东,蓬莱市于2014年开展“健全司法救济,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全面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山东省首个值班律师工作站在烟台市看守所设立,为被羁押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广州市于同年11月也相继开展了值班律师的试点,在广州市看守所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并且广州市对值班律师的业务水平提出了较高的标准,规定只有执业时间超过十年且具有较高执业水平的律师才可以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成为刑事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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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律师身份定位的解读
1. 值班律师定位的学说争议与辨析
从2006年河南省修武县开始的试点,到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充分发展,再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经过最新修订,值班律师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我国值班律师的发展与制度建设前前后后经历了十数年的时间,这期间对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争论不断,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但在刑事诉讼法修订期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订的二审稿中曾出现过值班律师辩护方面的规定。而且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的定位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与细化。导致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的定位并没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反而愈演愈烈起来。而对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观点与看法:
第一,“见证人”说,我国有少数学者坚持值班律师“见证人”的观点。该学说的观点认为:值班律师是见证人,而不能作为辩护律师。例如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在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为程序的见证者,即见证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各项诉讼活动主要起到监督与见证作用,以此来规范司法机关的行为[1]。也有学者认为值班律师甚至可以作为证人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2]。
第二,“法援律师”说,该学说的观点认为值班律师可以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其提供的是法律帮助,因此不具有辩护权利。而且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过于激进,不宜推广,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人制度的整体体系构成了较大的冲击。值班律师在我国法律援助体系中的作为应该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值班律师应该作为法律援助辩护的重要补充,有限填补了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的空白。例如:有学者认为,法律帮助者的定位是符合我国现解读的司法现状的。[3]陈光中教授认为如果仅仅因为值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具有类似辩护人的权利,而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不利于辩护制度的发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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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律师定位辩护人化的发展趋势
(一)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合法性
1.解读辩护历史法律帮助与辩护不矛盾
首先,通过对辩护行为这一概念的解读,可以看出法律帮助行为可以被辩护行为所涵盖。二者并不是相互排斥的矛盾关系。反而按照辩护的发展历史可以认为法律帮助可以为辩护行为所涵盖。在我国,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委托人委托或由法律援助机构强行指派,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人[2]。刑事辩护指的是为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事实和法律层面提出辩护,证明其自身有无犯罪的活动[3]。从1979年颁布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后我国经历了三次修订[4],即分别是1996年、2012年与2018年三次修订《刑事诉讼法》,随着三次法典的修订,可以摸索出一个规律,即我国刑事诉讼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越来越完善,辩护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根据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的对辩护的理解,辩护是指为被告人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与应受处罚,以及对被告人提出有利的证据和意见,为其提供法律辩护的行为。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范围十分模糊,也没有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界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审判阶段才可以获得辩护,辩护职责也仅限于实体问题而不讨论程序问题,仅对被告人有罪、无罪、减轻、免除刑事处罚进行辩护。可以看出,在1996年前,辩护的范围没有任何关于法律帮助的内容。随着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的修订,此时我国刑事辩护的最大特点:第一,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分以是否提起公诉为界限。第二,刑事诉讼辩护人已经不在限于审判阶段。第三,“法律帮助”一词被理论届提了出来。在此阶段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了注重人权的保障。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除涉及因国家秘密所以需要审批的案件外,其他被追诉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提起控告等诉讼权利。[1]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在非审判阶段聘请律师的行为在当时不认为是辩护行为,而被认定为是提供法律帮助的飞辩护行为,此时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也不会认定为辩护律师,而应当认定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2]。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脉络已经十分清晰,我国辩护不再仅仅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辩护制度采用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辩护体系。随着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值班律师制度已经被写入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值班律师制度也被规定在了辩护这一章节中,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的补充,已被纳入法律援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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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合理性
1.对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态度有积极作用
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人,可以对避免值班律师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起到有效帮助。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我国值班律师值班时候的收入只有政府补贴,而补贴的收入远远低于值班律师做辩护律师或者是法律援助律师的收入,这是的大部分拥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并不愿意成为值班律师。如果允许值班律师可以转化为辩护人,对于值班律师来说无异不是一种激励,值班律师可以通过值班律师过程来活动被追诉人的肯定,从而转任为辩护人,收入则会远远高于仅仅成为值班律师的收入。对刑事诉讼效率也是不小的提升[1]。并且只有值班律师在为被追诉人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被追诉人的认可,才有被犯罪嫌疑人委托为辩护律师的可能。而且由于值班律师的收入少,值班的律师往往都是一些辩护经验少,业务能力不强的年轻律师。如果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人,为了提供法律帮助时候的潜在案源,则会吸引有丰富辩护经验的律师主动投入到值班律师工作中来。而且为了可以得到被追诉人的认可,值班律师也会在积极提供法律服务。
2.有助于破解值班律师法律帮助零散化问题
如果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对于解决现阶段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零散化问题起到有效帮助。值班律师可以顺利的转化为辩护人,有利于为被追诉人提供系统有效的法律帮助。我国值班律师是按照天来工作,同一天时间内值班律师可能会为数个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很有可能出现,由于值班律师是以天为单位进行工作,为这一天向其寻求帮助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出现中断的情况。而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人,如果成为辩护人,则可以从诉讼开始就一直负责到审判阶段,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人后,则不是在按照一天来工作,而是与辩护律师一样,为一件案子、为同一位被追诉人负责到底。在我国,值班律师在审前阶段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后,即使被追诉人想让这位值班律师继续服务,也因由于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只能由随后新的法援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为被追诉人继续提供辩护。值班律师在审前阶段对案件的了解情况与分析不能有效的运用到后面的辩护过程中,甚至有可能因为更换不同的律师,导致两个阶段的律师对案件的理解产生分歧,使被追诉人陷入对案件的错误理解,难以保障辩护人获得有效辩护。如果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人,可以保障被追诉人从侦查阶段到诉讼审判阶段一直都是由一个其熟悉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有效的保障了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也贯彻了宪法规定的尊重与保障人权,[1]对于破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零散化,更充分的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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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班律师定位与权利保障的运行现状与困境 ............................... 21
(一)值班律师的运行现状 ................................... 21
(二)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仍有争议 ......................... 22
四、值班律师定位与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构想 ...................... 26
(一)允许值班律师转变为辩护人 .......................... 26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 27
结 论 ........................... 39
四、值班律师定位与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构想
(一)允许值班律师转变为辩护人
从前文可知,值班律师转变成辩护人,具有辩护人的法律定位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与辩护行为不发生冲突,且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值班律师转变为辩护人。而且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人,对值班律师提高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既有利于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又有利于解决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碎片化问题。值班律师的适用法律限制少,法律援助律师只适用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1],而值班律师可以广泛的适用于所以的刑事诉讼案件。并且值班律师因其灵活、反应迅速、适用范围广的特点,在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缺少的情况下,应该由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2]。因此,为了更充分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应该试行值班律师转化辩护人制度。值班律师转化辩护人制度是指在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得到了为被追诉人的认可,经过被追诉人的同意,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继续签订委托合同,进一步转化为辩护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与普通的辩护委托合同没有差别。而且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法援条件,值班律师也可以转化为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如果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值班律师则转化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这就是值班律师转化辩护人制度。
但要注意,值班律师转化辩护人制度与值班律师全面的辩护人化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实际上否定了现有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定位的,而值班律师转化辩护人与此不同,是以肯定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这一法律定位为前提,满足条件的转化为辩护人。其次,值班律师辩护人是将值班律师全部认定为辩护人,这直接从根本上否定了现有的值班律师制度,这并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未起到值班律师设立之初即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又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而值班律师转化辩护人制度,是指在值班律师值班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与被追诉人签订委托协议,在此案中成为被追诉人的辩护律师。而随着该案件结束,又恢复成值班律师身份,继续进行值班律师工作。即节约司法资源又有效的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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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保障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发展,体现了现代意义上辩护的基本内涵,也体现了联合国公约对于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从2006年第一次试点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经过我国司法实践中十余年不断发展与完善,值班律师已经成为了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补充。经过值班律师制度逐渐完善,制度建设也从出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从特定化走向一般化的。
虽然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但关于值班律师定位的争论并为因此而停止,反而愈演愈烈。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遇到的诉讼权利受限制、待遇保障不高、工作积极性低等问题一直存在。
值班律师的定位与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二者是相互贯通的,值班律师的定位是研究值班律师诉讼权利与保障制度的基础。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与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肯定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一法律定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随后通过对辩护概念的解读以及相关法律的解释,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人是合理且合法的。随后针对值班律师定位与权利保障中遇到的问题,从允许值班律师向着辩护人转化、保障诉讼权利、构建保障制度三个方面对值班律师的定位与权利保障展开探讨。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张的历史,值班律师的定位在未来也会做出相应调整,在辩护人与法律帮助律师二者范围内转化,并且其诉讼权利也会越来越趋向于辩护人,其权利保障也会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