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普通股东权益保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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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7855 论文编号:sb2024010509402951711 日期:2024-01-10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针对当前我国科创板在双层股权结构普通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完善措施:首先是完善我国有关双层股权结构的立法,其次是从事前法律限制、事中监管以及事后补偿与救济方面出发构建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普通股东权益保护体系。
第一章双层股权结构概述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定义与发展
双层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DCS)指的是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分配方式,在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的股票被划分为两类或更多类,每类股票包含的投票权和现金流权利存在很大差异。双层股权结构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公司将股票分为“A类股”和“B类股”两种,其中A类股享有投票权,但分红权较低,而B类股则分红权较高,但享有较少的投票权甚至不享有投票权。一般情况下,A类股由公司控制人持有,不进入市场流通,B类股由其他投资者持有,可自由流转。
双层股权结构的出现源于一些家族企业、创始人等利益相关方对于企业控制权的需求,它们希望通过持有一小部分股份即可控制公司的大部分决策,从而避免可能存在的股东利益冲突①。与此同时,一些新兴行业公司如互联网公司,也因为需要保持创始人或管理层的核心竞争力,采取双层股权结构以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利和利益。
显然双层股权结构是对公司治理领域“一股一权”原则金标准的打破,而“一股一权”原则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成为全世界各法域公司法所默认的公司股权设计规则和投票权行使原则。例如《欧洲示范公司法草案》(European ModelCompanies Act)第5.06(1)款规定:除非章程中另有规定,每一份额的股票应享有一票投票权。《日本公司法》第308条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所持有的股份一股享有一个表决权,但章程已规定单元股份时,每一单元股份享有一个表决权。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03条第一款也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②。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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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功能
双层股权结构的首要制度功能,也即企业采取双层股权结构上市的最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司的创始人和管理团队能够以较小的经济代价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采取双层股权结构上市的公司多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甚至于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要求提出除非上市企业能够证明其属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或其科技创新业务在其经营份额中占据大多数比例,否则不得以双层股权结构形式上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本质上与工业时代的公司不同,后者的大部分价值来自于制造活动,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价值来自于“人力资本与无形资产”。因此,企业家的个人特质、对于市场的独特愿景和能力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他们能够预见其他市场参与者无法察觉或不重视的商业机会,这使得他们成为非常宝贵的创业者。从契约论的角度,投资者正是因为信任企业家的个人能力素质才自愿让渡手中的投票权。
双层股权结构除了能充分发挥企业家的个人能力进而实现企业家的特质愿景,其另一个重要的制度功能在于确保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保有公司的控制权。在一股一权制度下,公司控制权的可竞争性可能会扭曲最佳经营管理决策,从而降低公司价值。首先,由于公司管理层的地位,他们通常比外部股东拥有更多关于公司经营决策的信息,当股权被分散持有时,股东可能会因为缺乏对公司当前业绩经营情况的了解或者对公司前景的错误预判而将控制权转让给敌对的竞标者。因此,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决策目的,就必须以大量的时间精力为代价来说服普通股东,是他们相信目前公司的经营决策或资源配置方式是最合理的。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信息的交流是不可能或者很困难的,因为高额标的的项目可能因为竞争的原因而进行大量的保密,或者在未来的某个时点才会产生大量的利润。而当公司管理层与普通股东的沟通成本过大时,公司管理层可能会选择价值回报更明显的项目,而不是价值最大化的项目,以使普通股东得以理解。一个理论模型显示,当外部普通股东有可能干涉或者影响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权时,公司管理层在某些经营活动中的主动性就会降低,比如主动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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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普通股东面临的潜在风险
一、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普通股东面临潜在风险的具体体现
双层股权结构的支持者认为,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保护了有远见的企业家或创始人不受短期市场压力的影响,从而使他们有足够的空间追求和实施其独特的商业理念。即使公司控股股东的所有权份额和现金流权低于50%,她仍可以通过其特别表决权股来保持对公司的控制。例如,Google(现在的Alphabet)的创始人拉里·佩奇(Larry Page)和谢尔盖·布林(Sergey Brin)在其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声明中为Google公司以双层股权结构发行上市进行了辩护,称“在外部市场的压力下,公司通常会牺牲长期发展机会以满足季度市场预期,这种压力有时会导致公司操纵财务结果以保持短期市场表现①。因此,双层股权结构能够使得公司免受外部市场压力影响而被认为对于长期企业绩效有益。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外部市场压力对于公司发展而言也是一种促进力量,双层股权结构作为一种隔绝外部市场的压力的股权设计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司治理风险的多样化,损害普通股东的权益,以下试分析之。
(一)双层股权结构加剧普通股东的“搭便车”行为
在公司治理中,“搭便车”行为指的是投资者选择不行使其投票权,而选择依赖其他投资者的行动来代表自己的利益,从而避免为了行使自己的投票权而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缺乏动力的投资者占据大多数,而少数真正有兴趣行使投票权的投资者可能无法发挥其参与公司决策的作用。
双层股权结构加剧了“搭便车”行为,主要是因为在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权被分离。通常情况下,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只有基本的投票权和分红权,而控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则配有特别投票权,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更大的影响力。由于双层股权结构使得控股股东能够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普通股股东因此往往会认为自己的投票不会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从而产生“搭便车”行为。这样一来,普通股股东的缺乏积极性会导致他们不愿意行使自己的投票权,或者选择跟随其他投资者的决策,从而导致其缺乏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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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普通股东面临潜在风险的根本原因——代理问题恶化
在传统的公司结构中,公司为了筹集自己和扩大经营规模向公众发行股份,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向公司贡献金融资本,以期通过公司股票的升值和红利的分配来获取利润。股东选举董事并将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而董事会则任命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的公司经理人,公司经理人对董事会负责,而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这种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Adolf Berle和Gardiner Means在他们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对代理问题作了著名的描述①,而Michael Jensen和William Meckling在20世纪70年代的《公司理论》一书中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概念。根据Jensen和Meckling的观点,公司董事和经理作为公司代理人,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股东或委托人的利益行事,股东因公司经理和董事的私益行为而承担的成本以及为监督这种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被称为代理成本。由于代理问题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各种法律和公司治理机制都做出了针对性的安排,包括要求董事有责任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将公司的所有权地位授予管理层以更好地使他们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相一致,以及一系列的财务披露和报告要求。也许影响管理层行为和保护股东利益的最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股东的投票权。投票权允许股东选举董事会或对公司的重大政策变化进行表决,还可以批准公司高管的任命和薪酬安排。在一股一权制下,公司发行的股票每张都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权数量与公司股权数量成正比,因此,投资者掌握的股权越多,对公司决策的影响能力就越大,然而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中,股权与投票权出现了分离,拥有股权的股东不能按照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享有相应的投票权,因而加剧了代理问题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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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比较视野下的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普通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系..........22
一、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做法...........................22
二、我国对于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普通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系..................22
第四章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普通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29
一、双层股权结构相关立法存在疏漏......................29
二、事前限制措施的不足...................................30
第五章域外双层股权结构的“轻度”监管模式及启示借鉴....................38
一、美国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监管“不设限”的做法........................38
二、加拿大的“衣尾条款”规则........................................40
第六章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普通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双层股权结构立法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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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其完整性、体系性和协调性,避免割裂和冲突的情况,我们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例,在《公司法》中建立完整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体系。总体思路是先确定基本的差异化表决股份种类,从多到少逐步发展,如优先股、特别表决权股,再到限制表决权股和否决股等。同时,应对各类型股份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程序规则作出详尽规定,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弱势表决权股东利益至关重要。具体规则构建上,现行《公司法》应至少作出以下概括、基础性规定。
第一,为建立完整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体系,应在现行《公司法》中增加有关特别股的规定,补充界定股份类别。具体而言,在现行《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第一节“股份发行”的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可以补充规定公司可以授权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的股份,不同类别的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并明确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特别股则是指与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不相同的股份。对于特别股的规定,应在章程中明确特别股的权利和义务,如特别股分派股息及红利的顺序、定额或定率;特别股分派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定额或定率;特别股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顺序、限制或无表决权;以及其他特别股权利和义务的事项。同时,章程可以规定仅对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享有优先权的特别股,以区分不同类别的股份。
第二,在现行《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的第二节“股东大会”的第一百零三条中,可以新增规定差异化表决权股份和特别股股东权利的特殊事项决议程序。具体内容可以包括:(1)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每一股份享有同等表决权。章程可以规定特别股享有多个表决权或无表决权,也可以规定特别股享有与其股权资本比例无关的特别决策权或否决权。无表决权股份应该享有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2)对于修改无表决权股份所附权利的决议,无表决权股份持有人享有每股一票的表决权。(3)如果公司已经发行特别股,并且其章程变更将损害特别股股东权利,则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该决议应遵循特殊事项决议程序,必须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并且同时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2/3以上和特别股股东2/3以上的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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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科创板引入双层股权结构有助于在于为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好的上市渠道和发展环境,以及增强我国证券市场对新兴科技企业的吸引力,应对全球交易所竞争的压力。具体来说,双层股权结构可以在保护企业创始人控制权的同时进行融资,使企业免受短期市场压力的影响,为企业长期发展提供更稳定的基础。同时,科创板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可以吸引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市场,促进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基于双层股权结构自身的特点以及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审慎对待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普通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我国的资本市场相比于世界主要资本市场尚不成熟,更应该凸显投资者保护的政策倾向。为此笔者针对当前我国科创板在双层股权结构普通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完善措施:首先是完善我国有关双层股权结构的立法,其次是从事前法律限制、事中监管以及事后补偿与救济方面出发构建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普通股东权益保护体系。针对事前法律限制方面,可以通过投资者准入资格限制、限缩特别表决权股的适用范围、设置可选择的固定期限型日落条款以及强化信息披露机制,一方面提高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投资者的风险水平,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双层股权结构公司自身的公证透明度。针对事中监管层面,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证券市场外部监管严控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强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来强化公司内部自查自纠水平。针对事后退出补偿与救济方面,首先可以拓宽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当双层股权结构的控制股东侵犯普通股东权益时,普通股东可以行使异议回购请求权及时退出;其次需要强化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行性,使利益收到侵害的普通股东通过“默示参与,明示退出”的方式便捷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可以尝试探索受侵害股东的补偿机制,虽然在资本市场奉行投资责任自担的原则,但基于双层股权结构的特点,探索受侵害股东的补偿机制有助于维护普通股东权益,凸显投资者保护的政策理念。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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