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对签名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必要性
第一节 签名笔迹的特点
中文签名笔迹一般由两个汉字到四个汉字组成,少数民族文字的签名笔迹通常有两个到十个文字组成,拼音文字签名一般有数个(最多时有十多个)拼音字母组合而成。对于一份文书上的笔迹,字数较多时,书写人在完成书写时动作量随之也增多,那么对于书写人的特定的书写习惯反应也更加充分。而当鉴定对象只是签名笔迹时,其字数稀少,书写动作量也相应很少,其中具有相同性质的笔画更少。所以,出现相同书写动作的概率也降低,必然会导致笔迹特征的反映性较差,就不能充分体现出受审查人特定的书写习惯体系。通常来讲,书写人的个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形成较早,且容易形成一个相对特定的体系,但是相对于某特定书写人书写自己的签字来说,其熟练程度可能不高。但是在社会生活中,签名笔迹的书写频率很高,也是书写人使用最多的一组固定组合单字。因此,书写人对签名笔迹的熟悉程度并不能真正代表其真实的书写水平,如某书写人仅具有小学文化程度,其书写技能不够成熟,但在日常生活中因书写人频繁书写其签名笔迹,导致书写人的签名笔迹熟练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笔迹。书写人书写签名笔迹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按照文字的种类,有汉字签名和拼音签名;根据运笔方式的不同,常见的为由左至右的正写模式,或为突出自己的个性,使用各种连写签名。明星演艺人员的签名为强调独一无二性,往往会进行专门设计,通过借写、变写或画写的方式形成象征身份的签名。笔迹书写的书体种类很多,最普遍的是楷体字迹,书写水平较高时可以有行书或草书等字体。还包括字与字之间不同的组合方式,形成的横式签名、竖式签名或斜式签名、扇形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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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签名笔迹鉴定的难点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行为人在一定的文书上签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法律关系的效力,因而摹仿签名就成为伪造签名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同时摹仿签名笔迹也就成为伪造笔迹鉴定最主要和最为常见的鉴定对象。在签名笔迹鉴定中,识别检材签名笔迹是否摹仿书写形成,已经成为鉴定必经的环节,并且是必须明确的一个核心问题。一般情况下,摹仿书写人与被摹仿者关系亲近,摹仿者容易取得被摹仿者的书写笔迹,或者是被摹仿者的笔迹书写容易进行摹仿,使摹仿而成的笔迹与仿写笔迹较为形似。摹仿的特点和征象比较隐蔽,且与受客观条件影响变化的签名笔迹之间存在某些共性,如果鉴定人不仔细甄别,就难以准确地识别摹仿笔迹,错误地将摹仿、伪装签名笔迹确定为正常笔迹加以检验,那么依此形成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明显不足。签名笔迹的书写易受书写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而导致不同程度的变化。书写人生理机能的老化、慢性疾病等会形成相对稳定的长期变化,而书写姿势、情绪、书写衬垫物、光线、工具等的影响则会形成临时性的局部变化,甚至笔误。由于可疑签名笔迹往往是单一性的,因而识别笔迹中的局部书写动作是受客观条件影响变化的,还是书写签名动作体系中固有的往往比较困难。鉴定人一般难以获得书写人心理、病理的客观信息,因而依靠一般的笔迹理论知识和经验,无法完全准确地对主观因素、客观条件引起的笔迹变化作出判断。不可避免地,鉴定意见就会失去客观性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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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受理审查阶段质证的技术性问题研究
第一节 初查阶段
受理审查阶段是整个鉴定活动进行的基础性环节,在这一阶段主要考察委托方的身份证明、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资质,受理案件一些基本情况的调查。通过对受理案件基本情况的审查,既是保障后续进行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的必要条件,也能为鉴定活动提供参考意见。如了解发案的时间、地点与相关背景材料,有助于分析物证笔迹书写完成的时间;分析对书写活动产生影响的程度,判断笔迹是否正常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再如某些与匿名信件有关的案件,可以通过分析信封上销票戳,确定的投邮地点;根据信文所披露的人物、事件的发生地,分析匿名信书写人可能的居住活动地区。受理案件时,案件的主要来源是三个渠道:司法机关的委托,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和个人的委托。鉴定机构的接待人应当主动要求委托方提供委托书等有关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并要求其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事业单位除委托书之外,必须有单位的介绍信,以便明确进行鉴定的目的及用途,并同时保障检材签名来源的可靠性。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简称《规范》)的要求,司法鉴定的委托形式应当是书面委托。具体可以通过委托书、委托合同、鉴定聘请书等方式进行委托。实践中,委托鉴定书的格式并不十分统一,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委托方的名称、鉴定的基本案由、委托事项、送检材料的详细情况、送检人、委托方及具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委托日期等。还需要与鉴定受理机关签订委托合同,也有使用介绍信进行委托鉴定的做法。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或被质证方都可能从委托单位是否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手续等相关书面材料方面进行质询,鉴定机构的档案保管工作中也应当保存这些材料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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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验检材
在受理审查阶段,鉴定人对检材的基本考察情况是展开整个检验活动的坚实基础。查验检材,不仅需要了解与其相关的一些基本信息决定其是否具备条件进行鉴定,若检材足够条件,也为之后的样本选择、收集提供比照条件。总之,查验检材是重中之重的一个环节,不仅是鉴定人的工作重点,也是质证方在这一阶段质询的关键内容。在社会日常交往、学习或工作等各种社会生活中,签名笔迹被频繁地使用,也承载在各式各样的文书上,因此,签名笔迹的来源十分广泛,如个人书信、工作笔记、考试试卷、借条、收据等。初步审查检材时,对于检材的出处就应当以规范的形式注明,如笔迹是来自于某份合同书或申请书。对于出处各不相同的签名笔迹应给予区别性的编号注明,比如“张三”的签名一共有四份,分别来自于不同的文件,那么鉴定人就需要分别记录标号,编号从检材 1 到检材 4,不能因为内容都是“张三”,就只记录为一份检材。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应当参考以上内容考察检材的出处是否明确,检材出处记录是否正确、详尽。鉴定人若未能做到对检材出处的详细记录,则检材来源的可靠性就无法保障,整个鉴定的基础性条件已经受到不客观因素的影响,形成的鉴定意见也必然会失去客观性。质证时,质证方就检材是原件或是复印件对鉴定人进行质询。如果检材是原件,原件是否达到了进行鉴定的基本条件,若不具备,即使委托方提供了原件,也无法用于鉴定。对于检材原件已经丢失或因保存不当、笔迹特征损失严重,复制件反而特征清晰、完整的情况,也可以使用复制件作为检材使用。但是需要特别说明复制件的复制方式,在复制过程中对特征的影响程度。若影响到本质特征时,复制件就不能继续使用。检材是原件或复制件的信息,在鉴定文书中都应当有说明,包括复制件的特征损失及反映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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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检验阶段质证的技术性问题研究......18
第一节 分别检验.....18
第二节 比较检验.........20
第三节 检验记录.....23
第四章 对综合评断质证的技术性问题研究....23
第一节 评判差异点性质.....25
第二节 评断符合点质量.....26
第三节 综合分析.....27
第四节 鉴定意见.....29
第五章 对鉴定文书质证的技术性问题研究......32
第一节 文书种类的选用.....32
第二节 文字叙述部分.........32
第三节 图片说明部分.........34
第五章 对鉴定文书质证的技术性问题研究
第一节 文书种类的选用
按照委托方的委托鉴定事项,虽经过检验,但由于受主观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仍很难作出明确、肯定性的意见,只能提供某种倾向性的鉴定意见或仅供参考的分析推断时,应出具检验意见书。质证过程中,质证方主要考察鉴定人对鉴定文书种类的选用是否恰当。如果所选用的文书种类不起当,实际上其法律形式就存在缺陷。文字叙述部分是鉴定文书的主要部分,其任务在于用文字叙述的方式客观记录和反映笔迹鉴定程序、鉴定材料、鉴定方法、鉴定意见等方面的内容。对鉴定文书文字叙述部分的质证除了考察基本格式外,还需考察其内容是否全面,主要依据司法鉴定管理机关颁布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制作规范》,以下简称《制作规范》。制作鉴定文书时的格式应当严格按照《制作规范》中的要求执行。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不会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性,但是如果文书的格式不符合规范格式的要求,则违反了法定形式要求,缺乏严谨性。在实际工作中,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通常都会依据规范的格式要求来制作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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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特征比对表主要是以图表的形式来表现在检验中所选取笔迹特征的状况,同时,还要对所选取的检材与样本笔迹特征分别进行编号,并标明所选取特征在检材、样中的位置来源。图示说明的特征与检材过程叙述部分所选取的特征相对应。关于《特征比对表》制作是否规范在前文第三章第三节检验记录部分已详细叙述,不再赘述。鉴定书正本与副本形式不同但内容相同,装订材料和顺序是:鉴定书文字部分、检材与样本全貌照片、特征比对表、鉴定人鉴定资格职业证书影印件,另加封面和封底。装订后由鉴定人签名,并在鉴定文书文字部分文首文号部位和文尾落款部分独立加盖鉴定专用章、各页边缘合并并加盖鉴定专用章作为骑缝印文,再在封面上分别盖上正本、副本章。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可参考以上内容考察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选用的文书种类是否恰当;鉴定文书的内容是否全面、格式以及图片说明部分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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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