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利用中的私权冲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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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108566 论文编号:sb2025031822294153158 日期:2025-03-19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博士论文,本文试图打破以往“重土地、轻海洋”的用途倾向与“重管制、轻利用”的立法倾向,在既有民事立法论和解释论基础上镜鉴外围方法补充、限制海洋资源利用中权利的行使边界。
第一章海洋资源利用中私权冲突的表现形态
第一节私权构成多极性与私权冲突表现
资源财产多极化利用趋势的促动下,海洋资源利用中的权利是动态的、同时兼顾数个主体利益的内容集成。权利种类划分的绝对化和编排的不合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形态各异的私权冲突。立法层面,我国海洋资源利用领域预设的权利边界相对清楚,但是具体权利的行使规则相对滞后、权利之间相互关系并不明朗,基于法定主义确定的权利体系是否精确存在质疑。考虑到海洋具有流动性且难以特定的客体特征,在利用过程中预设的权利边界并不清晰。“在具有‘模糊边界’的意义上,几乎所有概念皆或多或少是‘不确定的’”。2为了便于类型化梳理海洋资源利用中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形态,根据“基础权利—延伸权利—新兴权利”这一逻辑主线来揭示权利行使中冲突生成的层次关系。
一、多极化趋势下私权外部体系构建的不足
《民法典》中提及与海洋资源利用有关的权利类型只是零星列举,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外部体系逻辑,这类权利在性质上多为物权(如《民法典》第328条、第329条),但权利之间处于何种关系没有明示。权利法定是研究处于冲突状态中的权利之前提,这一前提之下,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既表现出积极的一面,也存在消极的一面。积极面向体现为海洋资源利用场景中坚持了权利法定,即严格因循类型强制和内容固定的核心要义。消极面向体现为并未严格遵循权利法定,而是对法定要求进行了缓和处理。消极面向使得海洋资源利用中私权外部体系的不完整,引申出私权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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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权利客体界定复杂性与私权冲突表现
客体界定的复杂性直接影响私权本身的特征,从而间接表现为私权之间的冲突形态。海洋资源包含若干复杂的资源种类,现实表现十分特殊。既包括类似动产形态的渔业资源,也存在类似不动产形态的海岛、海上建筑物,还包括一些可支配的“利益”,如海洋碳汇。复合型客体的界定与以往相比变得愈发复杂。据此,海洋资源利用中的私权冲突不同于《民法典》中的物权关系,对私权冲突形态的类型化研究不应局限于单一的客体外观标准,需打破“客体决定权利种类”的绝对化认知,引入价值判断等主观依据确定权利边界,重新阐释私权冲突类型。
一、权利客体界定复杂性的具体表现
人类对于海洋资源的支配目的、支配利益的复杂性、支配方式的独占性在不断提升。随着权利衍生的层次增加,海洋资源指向的利益结构增加了复杂性。权利客体界定的复杂性源于同一客体之上多项权利并存,即“资源权的堆迭”1。现实中复杂的海洋资源利用形态受法律调整时权利客体不只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重客体,尤其是对难以简单特定化的海洋资源。既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对海面、海水、海底空间的分界面以及纵向终点作出明确界分。尽管海洋资源利用中的多重利益不会影响其作为客体的独立性,但会影响相关利益的分配。复杂的空间利用关系难免会在权利行使中引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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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海洋资源利用中私权冲突的发生机理
第一节制度层面权利排他性弱化引发冲突
不当利用海洋资源当然地会受到法律惩罚,但是通过正当方式行使权利出现法律效力不相容的情况,法律无法苛责其中任何一项权利,这种现象就是权利排他性模糊产生的冲突状态。制度化生成路径下,法律规范存在两种形态:固定文本的规范1与思维对象的规范2。但由于法律规范总是先于行为存在,所以无论哪种形态的规范都会不可避免带有滞后性特点,权利排他性范围的确定始终无法做到绝对清晰。因此,海洋资源利用中权利的排他性是有边界的,但边界是模糊的,正是权利排他性模糊导致了权利冲突产生。“因为任何权利都有自己一定的边界,只要不越过边界就不会产生冲突。守住权利边界,避免权利冲突。”
一、权利边界初次界定中的排他性受限
“权利是有界限的,任何一个权利的行使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场合、地点,即权利行使的时空条件,如果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这些条件限制,就可能出现权利冲突,就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1在行使权利的正当理由尚未被否定或推翻时,权利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按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并可以借助于法律的力量防止和排除他人的干涉。权利人“仅以自己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即可自足,而无须寻找其他法律以外的根据。”2在海洋资源利用中,权利的初次界定主要在于确定权利排他性的范围,指涉权利的行使有其特定场合、时间,但依据这两个要素还不足以绝对清晰地界定权利的排他性边界。
(一)初次界定权利排他性边界的四种方法
海洋资源利用中以下情形需要对权利进行初次界定:权利空白有待明确的情形,如海洋碳汇权;权利关系有待重塑的情形,如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关系;权利不明确有待澄清的情形,如滩涂的性质。这些情形都与权利的排他性边界有关,而权利初次界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权利行使的排他性范围,常见的划定方法有: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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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事实层面权利相互性对冲突形成的影响
海洋资源利用中出现私权冲突或法律关系紧张,很大程度上不仅是主客体之间关于排他性支配的争议,还源于主体之间相互性利用方面的问题。过度注重权利在归属层面的排他性,则容易忽略权利在利用层面的相互性。3所谓权利相互性,是指“一项权利的实现必定意味着对另一项权利的侵害,或者另一个权利不可实现”4。从海洋资源利用活动的具体特点和主客体变化情况来看,主体与客体之间是反映与被反映、利用与被利用的单向关系,不足以产生冲突。但是,利用行为在个人之间、群体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进行,所支配的客体是复合的海洋资源。任何一个权利主体在交往活动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向对方施加着影响也受到他人的影响,冲突关系是作用于客体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探索主体间交往关系对私权冲突产生影响的法律意义在于,将传统“人—物”关系认识路径转化为主体间互动的“人—物—人”认识路径,避免出现交往行为中因沟通无效、不真实产生的关系对立,以及损益分配结果分歧导致的自由对立。
一、《民法典》中海洋资源利用性物权制度残缺
《民法典》第114条关于物权客体特定的规定,突出强调物权归属上静态排他性,排斥了物权利用中动态相互性,导致整个物权利用制度出现残缺状态。财产朝向多极化利用的社会,不应再以绝对排他性为中心。“法律合理限制物权利用,属于现代物权制度的固有结构。”1完整的物权制度应当是由静态归属和动态利用两方面共同构建。虽然《民法典》第205条总体规定了物的“归属”和“利用”,但是对于如何“利用”缺少具体指向,尤其对海洋资源该如何利用缺少具体的法条支撑。权利行使的相互性决定了权利不是绝对的,“在现代社会权利的相互性是一种极其普遍的现象。”2相互性作为冲突的成因之一较排他性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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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洋资源利用中私权冲突的补充协调机制:支配利益评价 ... 98
第一节 事实层面支配利益评价的方法论依据 ................................. 98
一、以支配利益为评价基础的冲突协调场景 ................................ 99
二、“意思支配”作用于权利相互性的基本原理 ........................... 102
第五章 公权力介入对海洋资源利用中私权冲突的限制 .................. 134
第一节 海洋资源利用中私法自治的管制界限 ............................... 134
一、公权力介入海洋资源利用时能动与制约并重 ...................... 135
二、从限制功能构建公权力介入海洋资源利用的限度 .............. 137
结论 .............................. 180
第五章公权力介入对海洋资源利用中私权冲突的限制
第一节海洋资源利用中私法自治的管制界限
公权力介入海洋资源的自由利用可归结为建构一种以管制界限为核心的协调私权冲突的方法。其内在机理在于:公私法之共治原则。其目标旨在合理限制海洋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分割行使。“对自由的限制换得了对自由的保障。”1为防止产生冲突而合理限制海洋资源自由利用的行为,在于及时引入公权力并划定其界限,由此协调海洋资源利用中“管制”与“自治”之间的关系。划定管制界限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是被限制的权利具有可控性。这至少隐含了两层含义:其一,在决策层面,通过确权登记在形式上达成限制权利行使范围的效果。作为一种管制手段,登记通过权利外观公示的方法直接介入海洋资源的具体利用当中,提高权利人行动期待的稳定性同时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其二,在操作层面,经由强制性规定以间接介入的方式在内容上实现对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
一、公权力介入海洋资源利用时能动与制约并重
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无论是在其相对自治的私法领域还是受到管制的公法领域,对他人、社会和国家都有重要影响。在社会互动中兼具“能动”和“制约”的功能。理想的状态是:私法在发挥能动的作用时公权力不介入海洋资源利用的私人领域。然而,私权自治的空间无法满足这种理想状态,海洋资源客体的复杂性、权利的多极性使得主体对资源利用本身的认知程度不同,利用海洋资源须承担的义务是否充分履行、利用的成效等问题,无法以统一的标准评判。正是海洋资源利用中公私主体的交互关系使公权力介入成为必要。

博士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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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私权冲突是海洋资源利用中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现代财产法体系下,对私权冲突应有“变化性”的体认和理解,这是研究私权冲突的前提,也是克服传统私权冲突中“非私即公”“非公即私”的重要尝试和转变。海洋资源利用中存在真实的私权冲突,这需要在冲突识别过程中将其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进行区分,从而判断海洋资源利用中哪些是表面的、虚假的和真实的私权冲突。在与侵权行为的关系澄清中,侵权行为是一种“权利—义务”绑定的,以权利的违法性为判断的关系;而私权冲突是“权利—权利”之间形成的以权利的合法性为基准的对抗关系,权利人都具备合法正当的权源基础。在与权利滥用的比较中,跨越正当权益保护限度的权利滥用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私权冲突发生在权利行使的正当性范围内,不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正确识别海洋资源利用中的私权冲突,要以“合乎法律意义”“合乎正当评价”作为认知前提。
海洋中蕴含着各种丰富的资源,复杂的客体类别形成了多极化的利用权利,这些权利又造就了不同的冲突形态,即同一海域内出现多个利用权并存的冲突现象。其中,权利的行使层次按照“基础权利—延伸权利—新兴权利”的生成逻辑予以排布,根据权利的法定程度、冲突发生的普遍性与典型性、客体形态以及价值因素,可将其概括为四种冲突形态:转化式冲突、叠合式冲突、对立式冲突、界定式冲突。之所以会发生私权冲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与海洋资源利用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概括表述的方式导致权利内容十分模糊,其排他性相对较弱,因权利边界不确定而产生冲突。另一方面,在事实层面海洋资源利用中两个同时合法且正当的权利作用于同一海域,避免对一方的损害会使另一方遭受损害,这是由权利之间的相互性决定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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