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城市社区自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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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8254 论文编号:sb2016011320434115143 日期:2016-01-17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 城市社区自治的相关概念

我国的社区建设开始的较晚,这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落后造成的。我国城市社区的建设开始与上世纪 90 年代,在建设过程中,政府发现社区建设并不是简单地着眼于社区本身就可以,而是从政府的体制建设、外来非政府组织的培育等多个方面开展的一项系统性工程,是建设我国政治民主的基础。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城市社区自治研究大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节 社区自治的内涵
首先,关于社区自治的内涵,所要关注的问题核心是什么是社区自治,社区能不能自治。综合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对社区自治的内涵主要有 3 种看法:“1.社区自治是政府管理之外的社会自治。这种观点强调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分权,不主张政府介入社区管理。2.社区自治就是地方自治。该观点认为社区自治就是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社区政府和社区议会,由民选社区组织管理地方事务。3.社区自治就是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
笔者认为前面的两种观点比较明确地表达了社区应该发展的方向就是要自治,有自己独立的管理权。这种偏向西方社区自治实践经验的结合与我国当前的社区管理现状差距还比较大,在我国目前阶段很难得到实现。第三种观点所描述的情形和我国当前的现状比较相似,从实践上来说具有可操作性,但其中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之于社区是一种治理,自治组织和居民之于社区才是自治。这两者的关系是需要厘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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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市社区自治的治理模式
关于城市社区自治的动力来源及模式的问题,国内学者根据中国的社区自治实践,认为自治的动力来源有三种。一种是来自于政府,一种来自于社区本身,还有一种则是政府和社区合作而形成的动力。针对这三种不同的动力来源,目前的中国学界提出的三种社区自治模式分别是:政府主导型、社区自治型以及合作型。
笔者认为国内学者提出的这三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对于政府主导型而言,这种治理模式在我国普遍的存在,是目前社区治理的一个主要的方式,主要依靠的政府的行政权力来推进社区的自治化进程。但是这种模式没有考虑到社区发展的方向是要政府逐渐地淡出社区,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社区自治。第二种社区自治型,强调政府在社区的完全退出,也符合西方学界对社区自治的理想状态的设定。但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中国城市社区的现状,如果在中国实行的话,会具有不小的困难,特别是在动力来源的方面可能很难去保证。第三种合作型模式,是政府主导型和自治型的一种结合产物,不仅考虑到社区自治最终是要将社区管理权完全交给社区居民,同时又考虑到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只有通过政府力量才能保证社区自治进程的推行。这种方案解决了动力来源和发展目标的问题。但是其实行前景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以下,将展示三种在中国比较有代表性的社区治理模式。
一、社区制
卢汉龙认为,中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导致了城市社区的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社区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与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相对缺失,因此,社区制改革本质上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通过比较上海模式和沈阳模式,卢汉龙认为上海社区的建设方向应该是从行政化管理向社区自我管理进行转变。他提出“社区的管理将是一个自理与治理的过程,任何外力均只能起辅助的作用”。同时,他认为由于政府内部实行“科层制”,因而多一级政府,就多一级管理成本,这种成本高于社区自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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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社区自治居民参与的现状

如今学界已经达成了普遍的共识——中国城市居民的自治参与不足。针对这一现状,学者大部分是通过思辨研究或者是通过对某一区域进行样本研究而得出的结论。所以,从研究方法这一角度出发,以前的研究结果并不能全面、深入、客观地反映中国城市居民自治的现状。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张平、娄成武通过对全国 20 个城市进行调查数据,在此基础上再构建数据模型,希望以此来对中国城市居民的自治行为特点做一个相对客观、全面、深入的评价。笔者认为他们二人的研究成果和以前的相比,相对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第一节 研究基本情况介绍
该研究以计划行为理论为理论工具。计划行为理论认为影响行为的主要变量是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②。在该理论的基础之上,两位学者又辅之以其他的文献资料。综合构建了包含社区自治认知、社区自治感知行为控制、社区自治态度、社区自治主观规范、社区自治行为、社区自治意向、社区社会资本、人格倾向共 8 个维度的预调查问卷。问卷设置的评分范围从 1 分到 10 分。预调查首先随机抽取了 105 人进行调查。对预调查问卷数据实施探索性因子分析及信度分析,最终确定了正式问卷包括自治行为、自治态度、自治实际控制感(主观规范、自治意向和感知行为控制合并后的新变量)、社区社会资本、人格倾向、自治认知共 6 个维度。本研究正式问卷的信度为 0.962。
此调查研究界定的中国城市分别包含了地级市和直辖市。而其中对居民的界定是指居住该城市一年以上且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该研究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了 2000 个受访者。这些受访者来自马鞍山市、铜陵市、莆田市、宜昌市、张家界市、宜宾市、遂宁市、廊坊市、宝鸡市、长治市、白城市、抚顺市、营口市、南宁市、赤峰市、武汉市、沈阳市、西安市、上海市、北京市等 20 个城市。总共回收了 1794 份有效问卷,有效率达到了 89.7%。在数据收集完成的基础之上,研究者采用了 SPSS 统计软件对 1794 份数据样本实施描述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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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结果
一、居民基本正确认知社区自治行为
自治行为的认知是指居民个体对于社区自治这一行为基本内涵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居民是否能正确认知社区自治关系着其是否能产生积极的社区自治行为。表 1 的描述统计结果显示城市居民对自治行为的总体认知属于及格水平(五项的平均值为 6.49)。这表明城市居民只是模糊地认识了社区自治这么一个概念,而其对社区自治行为的基本内涵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加深。这一结果与国内学者之前的研究基本类似。其中,王丹阳等的调查表示约有 66%的居民认为社区居民利益的代表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说明超过一半的人认识到社区自治要以社区居民自身为代表;而张铭宇的研究则认为近五成的居民对社区自治的内涵并不了解。

根据民政部对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相关界定,居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四个方面。其中,社区发展情况建言献策这一项的得分最高,这一点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居民的需求所在,说明城市社区居民是有意愿参与到社区发展中来的。得分第二的是民主评议、监督社区干部或社区公共事务这一项。而帮助弱势群体和提供各种便民服务这一项相比于最能体现社区自治政治权利保障的参与选举社区委员或居民代表得到了更多的认同,后者的得分也只有 6.44 分,在各项的得分中处于倒数第二的位置,刚刚达到了及格水平。这表明了城市居民对于社区自治中的选举这一最能保证其权益的行为的内涵和意义认识还不是十分的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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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区组织化参与——案例及分析 .................. 23
第一节 上海平民社区案例 ................. 23
一、案例背景 ..................... 24
二、自上而下的组织化参与机制 ..................... 26
三、自下而上的组织化参与 .......................... 29
第二节 平民社区的组织分析 ......................... 31
一、权威型参与模式 ..................... 31
二、授权型参与模式 ...................... 32
三、外入型参与模式 ........................ 32
四、内生型参与模式 ......................... 32
第四章 构建多元主体互动合作机制的建议 ....................... 34

第四章 构建多元主体互动合作机制的建议

从国家角度来看,国家通过基层管理机构如居委会在社区层次体现其国家意志,实施管理。从社会的角度上说,社区利益一方面表现为居民由于权利意识而对公共领域而产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居委会等组织社区管理的知情权。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社区内所存在的主体已经从一开始单一的街道办控制下的居委会发展出了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民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多个社区主体并立的局面。虽然体现居民权利的自治性组织已经开始成长,但由于行政化控制的整体局面没有被打破,所以居民自治性组织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只有从现如今的行政权力占据主导的社区管理转变为多个社区主体共同、平等参与社区的局面。中国的社区自治才有可能实现。
从已经存在的社区主体进行分析,目前占据社区管理的三个权力机构分别是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以及物业公司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目前由于路径依赖、现实情况等等各方面的原因,扮演的仍然是政府代理人的角色。而业主委员会由于是业主组成的机构,代表的是业主本身自己的利益,所以从利益诉求上与物业公司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同时,又由于现实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挑选时,可能存在居委会和物业公司联合挑选的情况。所以从这个可能出现的现象出发,业主委员会也可能与物业公司达成某些社区事务上的默契,而相互配合。所以,这就导致了业主委员会不能充分的代表社区居民,来维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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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前的中国社区正在经历着深刻的转型,政府从以前的全能政府正在向着有限政府进行转变,逐渐放开了对于社区公共区域的控制。同时,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民众的权利意识得到觉醒,从社区的角度来讲,城市居民开始要求自身权益在社区中的实现。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城市社区的自治建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但目前中国的社区自治建设情况还处于起步阶段,自治的程度还比较低。首先,社区的行政化程度较高,居委会虽然在法理上作为居民的基层自治性机构,但由于基层“两级政府,三层管理”的情况,实际扮演的角色还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社区的日常管理还基本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其次,社区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还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无论是在制度建设上,还是实际的运行环境来讲,还不能在目前的社区中充分地发挥作用。再次,社区的内生型自治组织,从实际角度来讲,还处于空白阶段。目前在中国城市社区存在的还只是居民处于共同兴趣和共同利益形成的居民志愿性组织。这种组织和西方的内生型自治组织相比,在政治基础、产生程序、运行机制和发挥功能方面来讲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最后,从城市居民对社区自治的认识来讲,目前,城市居民普遍对社区自治的内涵认识不清,没有意识到选举是维护他们权利的最有效的方式。同时,由于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城市居民的社区自治普遍参与不足,对社区自治参与表现出冷漠。
面对中国社区自治存在的各种问题。第一,政府在社区建设的核心地位需要其为社区的建设发展提供方向、政策性的把控,财政上的支持,以及制度性的保障;第二,居委会作为社区建设实践中可选的进行改造居民代表组织,需要对其行政管理的角色进行转变,并且对其地位及职责进行法理上的定位,使其成为居民利益的真正代表者;第三,积极培育非政府组织,并将市场机制引入社区,这样能够对社区服务提供相应的补充,同时也能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使社区的自治建设过程更加合理;第四,网络的出现更是为社区建设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交流机制,既能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又能使社区服务的开展更加便捷,这对社区自治的建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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