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评价及优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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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45144 论文编号:sb2025112010091053676 日期:2025-11-27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研究发现,晋城市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仍存在统筹规划效果不佳、组织协调能力不足、公共服务供给不够、监督管理效能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受到统筹规划缺乏整体视角、组织协调纵横存在壁垒、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失衡、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
1绪论
1.1研究背景
2024年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下发,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自2012年传统村落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开始,党中央一号文件累计12年提到传统村落,“制定专门规划,启动专项工程,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制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抓紧把有历史文化等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列入保护名录,切实加大投入和保护力度。”“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保护传统”。本文对传统村落保护的研究是对中央重要文件精神的落实。
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保护传统村落对于实现乡村文化振兴、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高度重视传统村落的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场合提出要加强文化遗产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党和国家政府的重要论述为实践层面全力开拓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新局面提供了思路,也为理论界深入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研究注入了新的理念。2024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推进会。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推动活化利用,继续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补足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发展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提升建筑质量安全和居住品质,同时进一步突出文化传承,加强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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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研究目的
传统村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库,承载着历史记忆与乡愁。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责任重大,研究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政府职能目的众多,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法规防止传统村落中的文化遗产衰落消失,增强文化自信,也可通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以促进农村经济,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晋城市作为传统村落集中成片保护的代表城市,理应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做出示范,晋城市政府关注重视传统村落的保护,但政府职能履行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
本文将研究重点聚焦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政府职能,通过优化政府职能促进传统村落保护。本文构建了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评价指标体系,科学量化分析晋城市政府实践效果,系统评估晋城市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职能履行效能,揭示晋城市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成因。让人们更了解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动态进程,也通过传统村落这个载体更关注传统文化,以促进传统文化传承与村落可持续发展。为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的优化提供方向,也为同类型地区政府职能转型提供实践参考和决策依据。
1.2.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学术研究是知识的累积和迭代,理论意义要超越具体现象,思考更为普遍的规律。本文在既有学术基础上关注传统村落与政府职能,探索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的评价与优化,具体理论意义为:
第一,为定量分析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政府职能提供思路。本文构建了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评价指标体系,将政府职能与传统村落保护有机结合,既可以推动对传统村落保护的关注,也可以通过评价结果助力政府职能优化,借助制度优化让传统村落保护更有成效,推动政府水平的提升与文化保护的发展。
第二,探讨传统村落保护的普遍规律。多数传统村落仍缺少因地制宜的村庄规划、针对性的技术指导、专业的发展指引等,但由于每个传统村落都存在独一性,很难从文件或成功案例直接得出利用发展模式。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山西省晋城市传统村落的详细分析,尝试揭示传统村落保护的普遍规律、挑战和机遇,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多元化的观点和思路,提高研究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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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2.1相关概念界定
2.1.1传统村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56]。”“传统村落”脱胎于“古村落”,2012年9月,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习惯称谓“古村落”改为“传统村落”,以突出其文明价值及传承意义[57]。
国外与传统村落相近的概念有“ancient village”“traditional village”“historical village”等。Rigg J(1994)对传统村落(traditional village)认为传统村落是平等的、合作的(社区导向)、自给自足的、道德的[58]。在汉语语境中,“传统”概念具有特定的文化内涵,其本质指向历史积淀形成的文化连续性谱系,涵盖精神理念、伦理规范、艺术形态及制度架构等历史性文化要素的演化传承。这一术语的核心价值在于揭示文化脉络的动态嬗变过程,强调通过代际传递实现文化基因的活态延续。针对具有显著历史层积特征的聚落形态,那些在农耕文明框架下持续发展、仍保持原生性生产生活模式及空间肌理的乡村聚落,采用“传统村落”的学术界定范畴,相较单纯以历史断代命名的“古村落”表述,更能系统诠释其多维文化价值——既完整保留建筑遗产的物质载体,又延续着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实践。这种双重属性使得该概念在学理层面具有更精确的阐释力,为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供科学认知基础。
本文将传统村落视为涵盖物质文化遗产和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遗产。保护传统村落不仅要保护村落中的房屋建筑、文化空间,还要对其有合理的规划,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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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理论基础
2.2.1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由罗伯特·登哈特和珍妮·登哈特夫妇提出的,旨在对传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批判和超越。该理论强调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是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像企业家那样控制或驾驭社会。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管理者应该追求公共利益,并应该通过战略性思考和民主行动来实现集体的远景目标。新公共服务理论对公共管理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倡导的民主参与和公共利益导向的管理模式有助于构建更加透明、负责任和包容性的公共管理体系。通过强调公民的参与和公共管理者的服务角色,新公共服务理论有助于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分配和社会福祉的最大化。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其对公共性、民主性和公民参与的深刻洞察,为中国公共管理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参照。该理论倡导政府职能转变,即从传统的管制型向服务型过渡,强调政府应扮演服务提供者与促进者的角色,而非单纯监管者。在此基础上,中国公共管理应强化公民参与机制,通过民主协商和社会参与,使公民在公共服务的全过程中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传统村落保护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安排[61]。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属于从上至下的政府职能,地方政府是否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切实监督保护情况、带动基层组织履行职责、投入足够的资金支持等都会对传统村落活态保护产生重大影响[62]。传统村落保护的第一特征是公共性,是指政府的保护行为因社会公共需要而存在,并随社会公共需要的发展而发展。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的第二个特征是非营利性,是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有别于经济组织行为的基本特点。传统村落保护是一个长期高投入的过程,摒弃以商业化为目的的保护才能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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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现状...............................17
3.1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基本概况..........................17
3.1.1晋城市区域概况......................................17
3.1.2晋城市传统村落的数量与分布........................17
4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评价实证分析...........................25
4.1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评价指标体系............................25
4.1.1评价指标构建原则..................................25
4.1.2评价指标构建依据....................................25
5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及成因..............................51
5.1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51
5.1.1政府统筹规划效果不佳................................51
5.1.2政府组织协调能力不足.....................................53
6优化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的对策
6.1强化政府统筹规划效果
6.1.1完善传统村落保护法律
在传统村落保护中,政府职能的法律框架主要由一系列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八条现行有效,政府在土地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的成绩可以得到奖励,这为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积极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传统村落规章制度的出台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需要,是传承山西厚重历史的现实需要,是配套完善山西省古村落保护法规的迫切需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未来发展离不开规章制度的保驾护航,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和探索性。
传统村落保护规章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这意味着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应着重识别和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问题制定具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建筑修缮、环境整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确保每项保护工作都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技术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导向的保护规章制度应该基于对传统村落现状的深入分析,包括对其历史价值、文化特色、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以及面临的威胁和挑战的全面理解。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制定详细的法律责任条款,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以此来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威慑力。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地。传统村落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紧密结合实际问题,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法规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从而实现传统村落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级的指导意见,完善相关政策机制和法规制度,制定具体可行的保护利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措施和时间表,加强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保护,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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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上关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理念不断传播,全球范围内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传统村落作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结合体,其重要性被广泛认知,各个国家都开始重视本土文化的保护。传统村落作为地域文化的重要载体,成为保护的重点对象。当传统村落从历史角落被推到现代保护的舞台中心时,政府职能的影响与意义在对比往昔的忽视与现今的重视中凸显出来,提升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领域的行为质量变得尤为迫切,这也是解决传统村落可持续问题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地探究这一议题,本文以晋城市为实证分析对象,在梳理政府职能、传统村落、职能优化含义及相关学术研究后,以《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指导思想,结合国家人事部人事科学院发布的“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以传统村落中政府职能的体现为出发点,围绕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四个维度对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政府职能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表明,目前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政府职能整体处于一般水平,基本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体现出晋城市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初步成效。通过对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政府职能评价结果进行深入剖析与总结发现,目前晋城市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存在政府统筹规划效果不佳、政府组织协调能力不足、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够、政府监督管理效能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受到政府统筹规划缺乏整体视角、组织协调存在纵横壁垒、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失衡、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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