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研究基于“制度—结构—功能”分析框架对职责同构体制下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主性不足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发现在职责同构的体制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也与其他工作领域一样其结构呈现出“上下对齐”职责同构的特征。
第一章基础理论与分析框架
第一节基础理论阐释
一、结构功能理论
结构功能理论是指侧重对社会系统的制度性结构进行功能分析的社会学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由社会有机体论和早期功能主义发展而来。19世纪生物学快速发展,关于细胞、生物等生物知识影响广泛。当时的社会思想家受其影响将生物学概念与社会学研究相结合。以奥古斯特·孔德和赫伯特·斯宾塞为主要代表人物,提出了功能主义的最基本原则即社会与生物有机体在许多方面是相似的。第一,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一样都具有结构。动物由细胞、组织和器官构成;与其类似,社会由群体、阶级和社会设置构成。第二,与生物有机体一样,一个社会要想得以延续就必须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第三,与构成生物有机体的各个部分相似,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也需要协调地发挥作用以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①但其又受当时意大利的社会学家帕累托的影响,其坚持认为社会会自然的趋向均衡稳定发展,并且社会中的各个部分都为其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的塔尔科特·帕森斯在其基础上对结构功能主义进一步发展,提出社会结构是具有不同功能,多层次系统共同形成的总体社会系统。在完整系统下又分化成四个子系统,分别对应分别对应四项基本功能:“经济系统”执行适应环境的功能;“政治系统”执行目标达成功能;“社会系统”执行整合功能;“文化系统”执行模式维护功能。当结构各部分都相应对整体发挥作用的时候,整体系统就能保证其稳定性、均衡性、自我调节性。(杨方,2010)因此其认为研究社会结构就离不开社会秩序与人,秩序又影响了人的行为。由此提出地位—角色分析模式,即地位为行动者所处的结构位置,角色是社会对该位置的行为期望,因此当行动者处于该地位上就会根据已有的社会秩序发挥相应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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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分析框架建构
一、制度背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设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导下进行的。但《条例》并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与工作机构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定。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指定其政府办公厅(室)或其他政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来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还应指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该制度给予地方政府较大机构设置自主权,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指定主管机构与公开机构。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机构除受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指导外,还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组织法》的影响,在该种制度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设置与其职责配置纵向间呈现出相同的特征,即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结构在纵向上呈现出职责同构的特点。
二、结构承载功能
总的来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设置纵向上呈现出职责同构的结构特征。将其置于结构承载功能的分析框架下,以各省省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为例对其是怎样履行自身职责来共同承载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功能的进行进一步探究。即职责同构的结构特征必然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影响。本研究将结构与功能进一步细化,缩小研究单位,即结构是由机构构成的,因此要了解其结构对功能的具体影响,必然要将其拆解细化至结构内部的机构,并对其设置现状与在整个政府行政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进行描述,并沿用结构功能理论中的地位—角色这一分析模式先对各省省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的设置从机构名称与能体现其地位的隶属部门及其组建方式进行了归纳总结。后又对上述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系统描述即了解其应该承担的职能,即社会对地方省级政府组成部门的信息公开主管机构与工作机构的行为期望。在明晰省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在我国整体行政机构间所处的位置与社会对其的角色期待后,回归结构决定功能这一层面,对我国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同构现状严重限制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主性进而导致公开效果较差的具体表现从制度上、机构上、功能发挥受限上分别进行问题描述,方便后文对其进行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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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同构体制下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现状
第一节职责同构的制度背景
一、单一制国家体制
1954年与1982年《宪法》中规定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未对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进行明确,但普遍国内学者认为该内容强调了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特性。少数学者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我国仍有少数联邦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自治以及特别行政区方面,单一制的元素主要体现在汉族居住的省市。但毋庸置疑我国主要的结构形式依旧是单一制。在单一制的主色调下,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职能划分遵循着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及积极性的原则。中央政府拥有对地方政府的领导权,即国务院作为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有权统一领导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其行政职权的具体划分。在单一制国家形势下,全国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都要服从于国务院,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但同时又受制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作为中央在地方上的延伸,其职责权限仅为中央政府职责的缩小版。在这一纵向的层级系统中,相应的形成了分级分层对应机构建设以形成对口管理,进而造就了职责同构的模式。同理受单一制影响我国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呈现出中央政府宏观把控信息公开工作的方向,地方政府在国务院的统一指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主管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各政府部门自行指定的工作机构也与国务院机构设计同形呈现出职责同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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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结构
一、省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设立状况
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设立过程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是2008年之前的自行设立阶段。广州市作为第一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省份,率先于2003年指定由其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来组织实施本市的信息公开工作,并于同年12月4日推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栏目,由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对公众的信息申请进行集中受理并将其转请相关单位负责公开。随后,北京,重庆,武汉等城市也分别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进行相应设置。
直至2007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印发,对各省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设置以及其职责进行了要求,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设置进入第二阶段,规范设立阶段。2008年至今各地统一按照条例要求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是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来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来负责其行政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并且作为工作机构应对能够反映其所在行政机构机构设置、职能以及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据调查对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进行梳理总结如表1.1,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主管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表可见各省级地方政府办公厅受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的机构设置影响,普遍性的将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设置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办公室,且除主管机构外其还作为所在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而存在。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对重庆市与海南省未查询到具体主管机构外,其余我国省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类型全部为内设机构,仅是所指定的处室不同。虽有不同但仍出现分类集聚的现象,体现了省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设置较为统一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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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同构体制下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自主性不足的具体表现...................41
第一节 制度设计纵向同形,缺乏地方特色 ....................... 41
一、制度数量少且同形 .............................. 41
二、制度内容空泛脱离实际 ......................... 41
第四章 职责同构下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自主性不足的成因 ............ 49
第一节 思想观念制约 .................... 49
一、路径依赖 ................................... 49
二、责任规避心理 .............................. 50
第五章 职责同构下提升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自主性的对策建议 ........ 57
第一节 强化制度保障,健全创新机制 ........................ 57
一、制定信息公开法律法规 ........................... 57
二、建立创新激励机制 ............................... 58
第五章职责同构下提升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自主性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强化制度保障,健全创新机制
一、制定信息公开法律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受上位法《档案法》与《保密法》的限制。因此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效,需回归立法这一本源,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通过修改现行法律等方式,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政府信息公开法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更加全面具体,首先对公民和政府部门之间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政府信息当代极具经济价值的资源,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与市场的贸易活动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政府作为政府信息的生产者与拥有者对政府信息的发布占有绝对的主动权,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将信息公开作为一项政府的义务固定下来,使政府的信息资源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分配,使社会公众通过公开、公平、合法的渠道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并加以利用,在法律中明确说明应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应享有的知情权与政府工作的监督权以及政府公开信息的利用权,再以实现上述权利为目标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从根本上解决囿于上位法公开工作执行受限进而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与政府透明度低的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与工作等相关机构的信息公开职责进行具体说明。同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加以调整规范与《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实现有效衔接。对不履行以及消极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并规定处理方式与程序,以为问责和惩处政府部门和个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来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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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基于“制度—结构—功能”分析框架对职责同构体制下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主性不足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发现在职责同构的体制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也与其他工作领域一样其结构呈现出“上下对齐”职责同构的特征。在该特征下,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主性严重不足。究其原因,首先是机构内部人员存在着对原有工作路径依赖,责任规避,“官”本位的思想,从意识上制约了其自主性的发挥。其次是我国行政结构受科层制影响,形成上下节制的层级结构,导致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横纵双重领导自主权受限。如有创新行为需经历层层审批,成本过高。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主管权被纵向业务部门分割导致领导力下降的问题,都对地方自主性的发挥从组织结构上产生了制约。最后是地方自主性发挥的制度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其缺乏发挥自主性行为发挥的依据,不敢为。
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本文认为必须要充分在合理范围内适当激发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主性,使其结合地方实际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首先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为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自主性发挥从制度上提供保障,使其敢为。其次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应在制度允许范围内充分发挥自主性对组织结构设置做出调整,鼓励地方结合实际组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升专业能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凭借成员的领导权威高位推动发挥协调作用的同时还应鼓励自主性行为的产生。同时注重第三方机构如信息委员会的构建,图书馆服务机构的完善,从机构调整的角度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活力。最后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功能的完善,自主性的发挥应以公众为中心,形成公众与地方政府的联动体系,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结合地方实际,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落地,公众也要发挥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促使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为民而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将制度保障,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三者合力共同提升这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自主性并合理发挥自主性,共同推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