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视角下中概股企业审计监管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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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5666 论文编号:sb2024051009540552375 日期:2024-05-26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关注到市场对于中美审计监管合作的担忧以及中概股企业后续赴美上市的前景,利用相互尊重、理性务实的眼光探索《法案》出台后双方都接受的合作方式,探究在新时代背景下跨境审计监管的发展新路径,争取在资本市场高度全球化的今天尽快破解我国审计监管合作遗留问题,协调处理投资者、企业和监管各方面关系,以达到多方共赢。
一、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金融危机冲击美国市场后,华尔街投资银行转向中国市场,许多成长中的初创企业在中介机构的推动下逐渐在美国上市,机构从上市公司获得高额回报。自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的经济增长已经远远超过了其他经济体,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主要经济体。中国公司对在美国上市感兴趣的原因有很多,美国证券市场是最受中国公司欢迎的IPO目的地,因为它有无与伦比的民间资本,成为中国公司上市的首选地。此外,美国证券市场的多元化可以适配企业上市融资时各个阶段的要求,尤其是中小企业可以在美国找到属于自己的市场,实现其发展目标。
尽管中概股本身存在缺陷,但中介机构还是提供一揽子服务,为其包装、背书,以最大限度地获得资本市场投资者和股东的青睐。然而,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是“宽进严出”,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非常严格,不能遵守规则的上市公司将面临退市的巨大风险,尤其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有非常明确的要求。此外,上市公司还被要求保持健全的管理、稳定的经营和社会参与,并对经营状况和流动性方面制定了量化标准。这些要求反映了美国证券市场的严格监管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近年来,美国两大交易所的上市企业退市率居高不下,正是因为制定并坚决执行了严格的退市制度。据统计,2002至2018年,纳斯达克的年平均“退市和新上市率”高达172%,位列市场第一。毫无疑问,我国企业在美国上市后必然遭受较大的退市风险。在被强制退市的公司中,主要是源于两大交易所关于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退市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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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于2020年12月表示,在经济发展不断全球化的进程中,应对挑战的正确方式是有关各方就改进跨境监管合作、保护投资者权利等问题公开、坦诚地开展沟通。我们强烈反对对证券监管的政治化利用,我们期待美方为外国公司在美国的投资运营提供公平的环境,而不是想方设法制造各种障碍。
浙江大学李有星教授指出,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要求是中美跨境合作在审计监管方面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为解决该分歧,应推动合作框架下的联合检查工作,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国内监管,以加强中概股企业的自身建设。他还在《瑞幸咖啡虚假陈述案的法律适用探讨》一文中表明中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应遵循相应的原则。韩洪灵教授则在《瑞幸事件与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一文中不仅指出了达成合作需要处理的问题,还对今后的合作前景给予了正面的预测,他在《瑞幸事件与中概股危机》一文中,还提出要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通过加强中美之间的监管合作达到中概股自身合规的目的。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方面,香港中文大学黄辉教授在《跨境投资者保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分析了在“一国两制”背景下如何建立高效且可行的证券监管合作体制,这对解决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问题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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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案》出台背景、制定动因及主要内容
(一)出台背景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被颁布,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PCAOB的建立,它对已注册为PCAOB成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执法行动,但须经SEC批准和监督。美国认为,由于PCAOB未能从在美国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审计文件,无法履行《萨班斯法案》规定的法定职责,才使得美国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
肯尼迪(Kennedy)和范·霍伦(Van Hollon)在2019年3月共同提议对《萨班斯法案》进行修订,并通过了《法案》。同年4月,美国指出瑞幸咖啡的财务欺诈行为,并指出其投资行为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风险,从而推动了《法案》的立法进程。同年12月1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该法案成为法律。法案通过次日,美国市场价值2.4万亿的中国股票一夜间蒸发了近七千亿人民币,反映中国股票市场总体走势的纳斯达克金龙指数大跌9个百分点。
从原因来看,《法案》出台的外因是瑞幸咖啡造假事件,但从其内容上看,虽然其适用范围是全部外国公司,其中一些条款是直接涉及到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对于那些三年内没有进行过审计的国外公司,明文规定将被禁止在美国股市上市,这一规定看似是为了防止不实的交易,实际上却是为了限制企业在美上市。在此背景下,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面临退市的高风险,急需监管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策略来应对。
《法案》是在深刻的时代背景下诞生的,美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更是为了称霸全球,走上了“逆全球化”的道路,即鼓吹“美国优先”,对发展中国家施压,从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对进行打压。在金融领域,SEC刻意加强了对中概股的审查,打着保护投资者的旗号来设限。在此背景下,《法案》得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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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动因
《法案》中额外的披露义务和由此产生的跨境监管冲突有深刻的政治和经济背景,并现实地反映了当前法律实践中的新趋势,其制定动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证券法的“域外适用”现象日益增多,从而导致了跨国争端的产生。1968年,舒恩·鲍姆诉布鲁克一案确定了美国证券法的效果标准,美国法庭认定,若违法行为在境外发生且对证券市场或投资者造成伤害,那么美国的证券法就拥有了管辖权。自此,又由一系列案件确定了该标准的适用前提,即影响须为实质性的、可预见的和直接的,则可以确立管辖权。这一规定引发了争议,因为“实质性”缺少标准会引发严重的不平等,因为执法当局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或政策目标不适当地扩大其范围。这一点从1972年美国法院对莱斯克数据诉麦克斯威尔一案的裁决中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在这一案中提出行为标准并对其进行了狭义和广义的扩展,将任何发生在美国的欺诈行为纳入法院的管辖范围。在2010年的美国诉莫里森案中,法院摒弃了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而采用了交易标准。还应注意的是,《多德—弗兰克法》(Dodd-Frank Act)于2012年出台,交易标准被禁止使用,美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再次启用,在第929条(b)和929条(y)中对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的应用重新进行解释4。
《法案》的管辖依据为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旨在进一步发展美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标准,以公司在美国上市为联系点,授权PCAOB对境外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其目的是使公司在不遵守调查的情况下面临被禁止或退市的风险。这表明,美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标准正在逐步扩大,其优先考虑的是通过建立与美国相关的连接点来确立对境外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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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案》对中概股企业跨境审计监管的影响..............................10
(一)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背景及发展历程...........................10
1.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背景.....................................10
2.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发展历程...............................10
四、中概股企业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困局.....................18
(一)内地与香港证券监管合作由来与发展..............................18
(二)《法案》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提出的新要求.....................19
(三)中美审计监管模式的现实困局与冲突...........................20
五、中美跨境监管合作的突破路径................................27
(一)推进中美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实施....................27
(二)建立双边等效认定制度....................................30
(三)推进证券监管机构共同开展中美联合检查机制................31
五、中美跨境监管合作的突破路径
(一)推进中美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实施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PCAOB在2022年7月27日签订了一份关于审计监督的协作备忘录,并在不久的将来正式开始了协作。这是两国监管机构在处理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上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中美两国在审计监督方面的合作协定的签订,是基于两国的国内法律、法规和监督要求,包括有关的国际惯例,并对两国过去的合作进行了多次协商而形成的。该协议的重点是,在对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定期的检查和执法活动时,该协议将会对合作方式、合作范围、合作目的、信息使用和一些数据的保护等基本问题进行约定。
备忘录的签订,为今后开展更专业、更积极、更务实的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一协定传递了两个重要的讯息:一是中美两国的冲突不再像过去那样尖锐;第二,对中概股的限制将被解除,使中国股票未来能够重新评级,降低了机构投资者购买股票时的各种顾虑。这一协定的签订标志着中美双方在跨国管理方面的协作取得了进展,这也为市场增添了更多的确定与信任。为国际间的跨国合作做出榜样,我们将共同努力,为更多高质量的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中国与美国当前开展的跨界审计监督的合作,既有利于上市公司,也有利于投资者,这不但为今后的进一步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且也是中美双方愿意并且可以在很多双方共同关心领域开展合作的正面信息,尤其是在资本市场。
现在,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有280多家。随着中国企业在美国公开发行股票,会计师事务所的跨境业务越来越普遍,中、美双方均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并开展相关监督与执法协作,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到现在为止,已经有超过30个中国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向PCAOB进行了登记。一般情况下,PCAOB与境外有关监管者之间形成协作方式,展开定期检查与执法行为,这是因为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赴美上市,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也相应遍布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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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境审计监管下中概股企业的应对路径
(一)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以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硬实力才是站稳国际资本市场的核心和基础,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应把关注点放在自我提升上。特别是在管制措施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严厉的大趋势下,加强自我合规才是以不变应万变的制胜武器。中国公司在国外上市,必须先符合本地法律,加强内部治理,制定合法合规的会计和竞争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预防和制止财务欺诈,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要完善内部科技创新体系,满足国家重点发展战略的要求,推动创新引领发展,提高自身实力。
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很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出现道德风险。因此首先要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优化公司股权结构,防止“一家独大”或“几家独大”的情况出现。股权高度集中固然有利于决策的作出,能极大提升效率,但也伴随着极大的风险,大股东拥有了更大的权利,如操控信息披露、采取违法手段套现等,进而对公司、小股东、投资人的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其次,应完善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公司高管层的监督和约束,降低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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