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困境与策略思考——以长沙县H中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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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48555 论文编号:sb2022061008570848218 日期:2022-06-16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教育管理论文,笔者翻译了部分国外类似经验的文献和著作,借鉴了国外学校和教师使用教育惩戒的一些成熟经验,并在论文的对策部分有所体现,事实证明,国外有关教育惩戒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有许多值得我们辩证的借鉴与吸收。
一、初中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现状调查
(一)调查目的与调查对象
通过对学生和教师的现场问卷调查、对关键教师进行访谈,获取研究课题所需的一手资料,如教师如何行使教育惩戒权、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时会遇到哪些阻碍、各方对教育惩戒的态度如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对接下来的研究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
1.选择取样学校
笔者在取样之前分别了解了五所中学的情况,最后选取了湖南省长沙县 H 中学作为调查研究的取样学校,该学校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学生构成和管理方式而成为笔者理想的取样对象。
2.取样学校介绍
该中学一共有七、八、九三个年级,学校一共有 1300 人左右,平均每个年级的学生人数约有 400 人,学校有教师食堂和教师宿舍,在编教职工约有 120 人左右,大部分为年轻教师。学生中有一半是寄宿生,他们的父母都散居的周边,以租地种菜经营农业、从事贸易物流、做零工等形式为主,由于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只能把孩子寄宿学校,寄希望与学校教育好子女;在他们的队伍中,也有一部分家庭让子女不住在学校,学生住在家里可以帮助父母干些力所能及的农活以减轻家庭负担。
从地理位置来看,该中学地处城乡交界处,是农村向城市推进的过渡地带,经济与文化滞后于城市的发展节奏,整体管理又游离于城市之外。其次,此处人口流动较大,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杂居一起,治安较差。第三,当地居民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对子女教育重视不够,学校教育环境不理想。该校生源有接近一半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弟,由于父母疏于管教,学生素质参差不齐,打架、逃课时常发生。基于上述情况,学校教师面临两难困境,对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经常不敢管,因为轻微的批评惩戒根本不管用,有点学生还敢顶撞老师,如果用严厉一点的方法惩戒,学生就告状;如果教师放任自流,这种违纪行为又会影响其他学生的学生和生活,学校也因此收到很多家长的投诉。诸多因素糅杂一处,致使学校校纪校风较差,管理失调,学校整体水平在全县排名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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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实施
1.问卷介绍
本文的学生和教师问卷内容参考借鉴了华中师范大学硕士毕业学生胡月的问卷调查表,笔者根据本文的研究需要对其内容进行了删减和增补,对问卷的维度进行了微调(请见附录一、附录二)。其中,学生问卷主要从教师惩戒权合理性调查、教育惩戒的内容调查、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程序调查、教育惩戒的质效调查、维权救济渠道调查几个维度展开;教师问卷的设计从对教师惩戒权的理解、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理解、对教育惩戒的使用调查、对教育惩戒纠纷的影响调查、对提高教育惩戒的质效调查。
学生问卷共 27 题,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学生个人的基本信息,第二部分 1、2、12 题是询问学生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了解情况,第 3-6、11、18、20 题是了解学生对教师惩戒权的认知情况,第 7-10、13、15、19、21 题是询问学生是否了解教师惩戒权在使用中的整个流程,第 14、16、17、22 题是学生对教师惩戒作用的评价、惩戒方式的选择和维权渠道。
教师问卷共 31 题,除了一道开放题,其余全部为选择题。教师问卷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部为教师本人的信息,第二部分 1-6 题是对教师惩戒权、学生权利的了解情况,第 7-11题是关于教师是否能够做到依法依规的行使教育惩戒权,第 12、13、16、18、19、26 是教师对当前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各种问题的看法,第 15、17 题教师是否亲身经历过惩戒纠纷,第20-24 题是关于相关主体理性培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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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初中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原因分析
(一)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内涵实质缺乏共识
韦伯在其科层管理理论中提出了“法制权力”,即要建立系统明确的组织制度,运用规则制度来管理组织人员,在他看来,组织的规则制度是根本,其作用是第一位的,因此,规则制度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混淆不清。
1.教育惩戒的方式和尺度有待商榷
此前,法律上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如学生违纪行为的定性、选择什么教育惩戒方式、惩戒烈度的选择等,缺乏共识的教育惩戒权导致社会舆论、家长和教师之间就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方式方法存在很多争议,引发不同的解读。此前,因为教育惩戒权所包含的教育惩戒边界、方式、尺度等缺乏权威界定,大家对教育惩戒的理解各持一词,如 A 认为是合理的教育惩戒,而 B 却不认为 A 的行为是合理的,甚至有人将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来理解;不仅如此,即便是经验丰富的老师面对不同类型的违纪行为使用教育惩戒权时,也可能因把握不好惩戒的度而引发纠纷。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上表 2.8 所示,有相当部分老师不是很清楚教育惩戒权和学生权利,对教育惩戒权包括的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在教育惩戒方式的选择上以及对教育惩戒的度上无法做到准确有效。由于教师教育惩戒权在法律法规中的概括笼统、细节不明,教师自由发挥空间较大,使得家长经常就教师的教育惩戒提出质疑,甚至对簿公堂。在这次教师访谈过程中,何老师谈及了身边同事发生的真实案例,老师处罚一名违纪学生去操场跑步五圈,结果导致该学生心脏不适引发家长投诉,家长认为这是教师违反法律规定公然体罚学生。在学生问卷的调查中,当问到学生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时,有 4.3%的同学认为教育惩戒就是体罚(参见前表 2.3 ),而在教师问卷部分竟然也有两位老师认为教育惩戒即体罚,他们认为没有身体痛苦体验的教育惩戒不足以遏制学生违纪的动机。
2.教育惩戒与体罚之间概念混淆
教育惩戒与体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核心概念界定部分已对此作出说明,但是,许多人只看到二者的外部表象特征而没有深入了解其本质含义,这显然不是我们认识事物的科学方法。从以往的教育惩戒纠纷来分析,许多冲突肇端与此,由于家长不了解两者的区别,把教育惩戒笼统的等同与体罚,在这种思维的驱使下,他们对教师合法的教育惩戒行为存在天然的偏见,以“有罪推理”的逻辑方式审视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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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惩戒权立法模糊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步伐不断推进,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彰显出的秩序、规范也促使依法治校的步伐加速推进,教育惩戒有法可依为解决惩戒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法律需要对教育惩戒权的内涵实质进行清晰界定,使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有明确的参照标准,正如西方古典管理理论学者韦伯所言,完善的官僚机制是具有精确、谨慎、统一性等特性的,在严格的官僚制管理中,拥有了这些标准,个体官员在这种机制的管理下是不能任意妄为的。任何人进入这一组织体系都必须按照制度、规则行使组织的职能。法约尔也认为教育管理要求所有人都应理性地遵守管理原理和原则。因此,对教育惩戒权的内涵和实质在法律上做出清晰界定、完善教育惩戒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不仅有利于教师从容面对违纪学生,规范教师教育惩戒的行为和惩戒方式,还可以保障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对教师顺利实施教育惩戒权具有重要意义。
1.教育惩戒权缺乏清晰的法理界定
我国的《教师法》、《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都明确禁止教师体罚未成年学生,学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固然值得肯定,但学校的管理工作却增加了难度,因为此前的法律法规在充分保障学生权利的同时并没有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周到的安排,从它们对教育惩戒权的描述来看,如“教师有权对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对学生严重违纪行为教师应当或者可以行使教育惩戒权”,此处的“权”属公权还是职权法律并未说明,而“应当”与“可以”的表述则充分说明了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有着不小的距离。在一些纠纷案例中,部分家长常常指责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或者认为教师没有权力对自己的孩子使用教育惩戒权。可见,教育惩戒权立法模糊,不仅使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陷入困境,也给社会就教育惩戒权的解读留下了无限遐想的空间,造成教育惩戒纠纷不断。为弥补这一法律短板,部分地区相继研究出台了一些教育惩戒的参考指南,比如“民主惩戒”、“绿色惩戒”等方法,这些方法虽然受到教育界重视,但终归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教师访谈过程中,何老师指出:“因缺乏清晰的立法保障,教师对违纪学生使用最多的是说服教育,对那些实在无法管教的学生只好通知家长来处理,但这根本就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在上表 3.1 教师问卷调查中,当问到“教育惩戒立法缺失会不会影响教师行使惩戒权”时,有 43%的老师认为当前惩戒立法缺失致使教师惩戒权受到极大影响,有 39%的老师对此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只有 17%的老师认为不会。显然,绝大部分教师对此前教育惩戒权的立法抱有怨言,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教师正当合理的行使教育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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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中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对策思考..................................... 48
(一)政策执行主体需落实“新规则”的要求...................................... 48
1.加强教师对“新规则”的学习............................................ 48
2.加快落实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和完善惩戒程序.................................. 49
结语......................................... 63
三、初中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对策思考
(一)政策执行主体需落实“新规则”的要求
法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程度以及国民的法律素养,法制不完善将导致国家治理陷入混乱。此前,教师教育惩戒权立法模糊是导致中学教师难以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新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则”)对此前教育惩戒的内涵实质进行了全面回应与指导,因此,政策执行主体学习和落实新出台的教育惩戒规则对今后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教师对“新规则”的学习对于立法者来说,完成一部法律的制定不意味着他的工作就已结束,他还所需要进一步的解释清楚这部法律的内容,正如柏拉图所说:“立法者的真正工作,不仅是写下他的法律,而且是把法律混合在解释中:什么是他认为要尊重的,什么是他不认为要尊重的。”83因此,对政策执行主体来说,加强对“新规则”的学习和研究是顺利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第一步。
从“新规则”的内容来看,教育惩戒充分体现了当前教育中的人本主义思潮,抓住了国家教育目标和培养目标的精髓,不仅在宏观层面对整个教育惩戒过程进行了设计,也有微观细节的谋划,如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和性质进行了层次分明的归类并有对应的具体惩戒措施,使原先模棱两可,飘忽不定的教育惩戒变得直观立体,真实可触。
“新规则”共有 20 条内容,分别从不同维度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对教育惩戒的目的进行了定义、惩戒实施的原则、校纪班规形成的原则、符合惩戒的条件、对违纪行为进行的分类并制定对应的惩戒对策、对教师不得使用的惩戒行为进行了界定、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重视对学生的帮扶和申诉机制的建设、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在新规则的第十二条中,详细地列出了教师不得使用的八种惩戒方式,规范了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最大限度的避免教师主观上违规使用教育惩戒权的可能性。新规则的最后一条明确要求各地方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教育管理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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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虽然当前已有许多专家学者就义务阶段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或者以类似的课题进行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但是教育始终是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实践的主体、客体以及环境等要素又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因此类似课题值得我们不断地深入研究与探讨,在研究中不断发现新问题,总结新规律,得出新结论。本文的研究并不追求理论上的突破和实践上的大创新,而是通过文献研究法,梳理并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根据当前的教育情势分析利弊,为初中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一些可参考的建议;同时,通过对特定学校的实地调查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并据此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对策与思考。此外,笔者翻译了部分国外类似经验的文献和著作,借鉴了国外学校和教师使用教育惩戒的一些成熟经验,并在论文的对策部分有所体现,事实证明,国外有关教育惩戒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有许多值得我们辩证的借鉴与吸收。
需要指出的是,自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教育惩戒权的内涵实质做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操作方法和制度建设,极大地规避和减少教育惩戒纠纷发生的概率,保护了师生的合法权益。但是,总体上来看,学生的地位受到了充分的重视与尊重,而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要遵守一系列的操作程序并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从效率的角度考察,这似乎并不是最佳选择,而在效率面前,教师是否都能一丝不苟地遵照“新规则”行使教育惩戒权是值得后续观察的。另外,“新规则”完全禁止了与学生有身体接触的惩戒方式,这与此前的教育惩戒和西方许多国家仍然使用体罚或者低烈度的惩戒方式相比具有鲜明的差异。从人性论的观点出发,人性有善恶之别,教师一味的使用理性说教、引导帮扶等温和教育方式难以使那些本性顽劣的学生体会到挫折感,难以使其从灵魂深处幡然醒悟,改正错误,而挫折教育正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鉴于此,笔者虽肯定“新规则”及时回应了社会舆论的呼声以及在完善教育惩戒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但对其未来在实践中的教育质效,即育人的效果仍心存疑虑,有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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