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中“合理定价”制度思考——以离岸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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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3252 论文编号:sb2022041409462146268 日期:2022-05-02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希望通过对合理定价制度的整体研究,能够为今后规制国际避税行为起到一个很好的参考作用,我国今后要不断完善合理定价制度,对我国企业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提高整体财政税收。

一、“合理定价”制度及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概述

(一)“合理定价”制度
1.“合理定价”制度的内涵
合理定价制度是规制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避税的一种法律制度,即税务机关认为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的真实目的并非正当商业目的,并且该交易违反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机关基于独立交易原则可以对该交易价格进行合理调整重新确定价格。合理定价制度的本质是当关联企业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国家机关通过公权力对其交易行为进行干预和矫正以合乎正常交易并同时保障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相对稳定和对其他纳税人的相对公平。
税务机关合理定价制度与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是相对的,其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商事经营活动的适当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定价制度是对商事自由交易活动的一种约束和限制。为了更好的理解合理定价制度的内涵,我们需要剖析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行为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完善合理定价制度。
在《新编公司法教程》①中,江平教授认为,关联企业按照控制标准不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关联公司是指彼此具有交易往来或者资本关系的独立法人主体;狭义上的关联公司是指具有股权关系却未形成股权控制的独立法人主体。江平教授对关联企业的定义太过于模糊,这一点是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主要原因[10]。1992 年的《税务管理规程》,第二条就明确界定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规程》第四条对关联关系作出认定:即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同时被第三方控制,大多体现在业务往来、产品赊销、资金拆借等方面。其后给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标准:(1)股权控制比例为 25%以上;(2)存在一定比例的资金拆借关系,包括企业借款和融资担保;(3)一方公司拥有对另一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权;(4)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依赖于另一方公司的特许经营权;(5)公司产品购销业务完全由另一方公司决定;(6)其他特殊利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家族关系、亲属关系等特殊关系。第四条从股权控制比例、特殊利益关系、管理层选定方式、融通资本、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界定,使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更加明确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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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定价”制度理论基础
1.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 41 条规定,如果关联方之间受让无形资产、共同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以及互相进行劳务派遣而发生的成本,应当按照非关联方独立交易时的分摊成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计算。本条对独立交易原则作出了界定,是指非关联方处理成本支出和收入所遵循的原则是按照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计价标准和价格。独立交易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作为合理定价的指导性原则,广泛用于处理关联交易的成本支出和收入问题。
独立交易原则①作为合理定价制度的核心原则,世界各国在制定合理定价法律制度时几乎都会明确这一原则,这是合理定价制度的一条判断准则,判断方法如下:(1)确定非关联独立企业之间交易某种商品产品的成本、价格、利润率、利润额等因素作为参考区间;(2)收集关联企业对同类产品的成本、价格、利润率、利润额;(3)将关联交易的成本、价格、利润率等任一方面同参考标准做对比:(4)如果对比结果在参考区间内,则是独立交易,如果过高或者过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参考区间进行调整。《转移定价指南》鼓励各成员国将独立交易原则作为指导性原则,用于转移定价的评估[11]。《税收协定范本》②也对这一原则作出解释:由于一方公司存在不合理的商业安排,故意或人为操纵并施加某种条件使纳税利润额减少,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并将减少的利润额视为企业利润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合理定价正是独立交易原则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具体表现。
改革开放以后,跨国企业利用转移定价的手段转移利润以此来逃避税收,严重侵蚀了我国的税基,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当前,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税的方法一般是:以过度高于或者过于低于的市场价格交易商品,将利润隐藏于交易价格中以实现转移;假借转让无形资产之名,行转移利润之实;融资拆借利息不按照正常利率,以过高利息或者过低利息转移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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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税法“合理定价”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之处

(一)“合理定价”制度国际法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截至 2021 年 10 月,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共 107 份,已生效 102 份,最早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 1983 年与日本签署的。我国与离岸法域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共 10 份,已全部生效。2013 年 8 月 27 日,我国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5 年 12 月 16 日,我国加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2017 年 6 月 7 日,我国加入《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另外,我国与2005 年-2012 年与美国、韩国等国家签署了 29 个双边预约定价制度安排,以便对合理定价作出事先调整,为跨国公司经营提供了确定性。
1.税收信息交换制度
税收信息交换制度是指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的内容,缔约国之间对公民涉税信息和财产信息互相交换的制度,一般由多个环节构成,比如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信息交换后的使用和反馈。税收信息交换是其中的关键环节,③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税收信息交换是指缔约国由于执行国际税收条约而进行的税收信息交换,广义上的税收信息交换是指为执行缔约国的税收条约和国内法而进行的税收信息交换,本文讨论的是广义上的信息交换。
国际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进一步催生了税收信息交换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自税收信息制度产生的 170 多年以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样、从双边到多边、从应请求的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到自动的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发展历程。《联合国协定范本》和《OECD 协定范本》中的第 26 条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都对国际税收信息交换作了规定,目前来说,税收信息交换有六种方式:①第一,应请求的交换方式,是指缔约国接受缔约国另一方的请求,将特定用户的财产信息和税收信息向缔约国另一方分享。适用的情况大多是一方缔约国已掌握初步证据或者存有疑问,请求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查证。第二,自动的信息交换方式,是指信息来源国将请求国大量纳税人收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息、工资、版税等),通过协定的程序而定期的、批量的、系统的提供给请求国②。自动信息交换方式有很多优点,一方面可以帮助请求国在毫无事先证据的情况下帮助发现逃避税行为;另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可以促使纳税义务人自愿遵守制度,鼓励其报告纳税信息。其他的信息交换方式例如自发的交换方式、同行业信息交换方式、同期税务稽查、境外税务检查,在此不多赘述。以 OECD 和 G20 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推动全球化的自动交换税收信息上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 2013 年 2 月,G20 财政部长会议呼吁全球范围内建立自动税收信息交换标准,请求建立监督机制和评价自动税收信息交换标准的实施,并呼吁各国积极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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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合理定价”制度的国内法立法现状
目前,针对跨国企业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逃避税的行为,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国内法律经过一系列借鉴与创新,已经初具雏形,但是我国对合理定价制度没有配备足够的人才予以研究,至今还停留在照搬国外研究成果阶段;其次,尽管我们零零散散颁布了很多法律、释义和实施条例,但对其应用效果反馈并不及时,很多法律条文都变成了一纸空文,并且相关法律零散分布在其他法律的某些章节,法律层级不高也不受重视;另外,我国对转移定价和合理定价制度偏应用研究,缺少系统理论的指导,使得研究很难深入,诸多关于合理定价的法律规制与不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交织不清,对此国内学者在学术研究中争议颇多,而且给税务机关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麻烦。本章重点介绍我国关于“合理定价”制度的立法过程及立法现状。
1.立法阶段
(1)探索阶段:合理定价制度萌芽始于东南沿海,八十年代,沿海为了大力吸引外商投资,深圳经济特区受当时政策的影响,出台了许多利好政策。这些利好政策一方面推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促进了沿海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的跨国关联企业利用政策漏洞和税收征管盲区逃避税收。1987 年 11 月19 日,深圳政府颁布了《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尽管《暂行办法》只是一份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制定仓促且具体措施不完备,但是其中的内容是合理定价制度的雏形,即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适用主体是关联企业并同时作出了界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经营管理、股权控制或者融通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公司;第三条体现了独立交易原则;第四条给予税务机关合理定价的权力;随后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合理定价的实施办法。虽然仅有寥寥数十条,但是表明深圳政府已经关注到了外商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这一问题,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深圳地区初步建立了合理定价制度,这是合理定价制度初步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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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关于合理定价制度的借鉴经验.................................32
(一)域外对相关术语的界定......................................32
1.域外对关联企业的界定.............................32
2.域外对转移定价行为的界定及合理定价制度...........................33
四、完善我国税法“合理定价”法律规制的建议............................36
(一)加强国际税收协作,完善国际税收立法.............................37
1.依《双边税收协定》控制国际逃避税.......................37
2.依《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控制国际逃避税..................................37
五、总结与展望.....................48

四、完善我国税法“合理定价”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加强国际税收协作,完善国际税收立法
1.依《双边税收协定》控制国际逃避税
(1)税收信息交换制度。为了加强与离岸法域的合作,OECD 于 2002 年专门颁布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范本》,截至 2021 年,我国与 10 个离岸国家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范本》①,2021 年,我国自发交换信息 85 份,应请求交换的信息 400 多份,查补税款将近 11 亿元。这表明我国的税收交换信息制度经过了 30 年的发展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国际法律体系。美国的 FATCA 单方确立了单边自动信息交换的模式,而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框架之下形成的多边互助自动信息交换模式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要积极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合理平衡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在修改国内税收相关的法律时,不能仅考虑已签署的国际条约,还要兼顾承诺的 3 年内实施自动信息交换的履行情况,修订和完善国内法时要综合考量,避免频繁修订。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截至 2021 年 11 月,我国已经与其他国家正式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多达 107 个。2015 年生效的《中荷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正式解决了国内法规定和国际税收协定冲突之后优先权的问题,即国际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对此,我国要审慎考虑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兼容性问题,一方面既要积极加入国际税收协定,与各国达成良好的共识,另一方面也要坚决捍卫我国税收主权,维护法律权威。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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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我国的合理定价制度虽然不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有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概念界定、条文解释、预约定价协议制度、成本分摊协议制度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不足,国内法未发挥足够的规制作用,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贪多贪快的行为,与实际成效预期相差甚远。参考数据信息繁杂、可供研究的指导案例少、人员专业能力和法律高标准的需求存在差距、国际合作交流信息不畅通都严重影响了我国合理定价制度的完善。为了实现合理定价制度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完善性,今后我国应注意法律之间的配套和衔接,使法律条文更贴近我国的社会环境,不可盲目全盘照抄,需要根据制定的目的有阶段性的探索、借鉴和转化,使法律不会因为一纸空文而脱离实际真正成为一纸空文。笔者希望通过对合理定价制度的整体研究,能够为今后规制国际避税行为起到一个很好的参考作用,我国今后要不断完善合理定价制度,对我国企业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提高整体财政税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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