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博士论文怎么写[优选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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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博士论文范文参考一:合作行政法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重构与应用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正在政治哲学层面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要想构建基础扎实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需要从政治哲学到法哲学再到行政法哲学的系统重构。当代政治哲学最大的困境是被喻为“诸神之争”的价值冲突问题。化解主观性价值冲突的方法是寻找价值共识的客观性基础,这一基础就是合作。合作政治哲学的核心观点是:现代政治的最高价值是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合作,提升社会合作的水平,最终提升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合作法哲学以合作政治哲学为基础,其核心观点是:法律既不应该以权利为本位,也不应该以义务为本位,而是应该以合作为本位。合作行政法哲学以合作法哲学为基础,其核心观点是:行政法最高价值目标是构建、保障和修复“官民”合作关系,这一观点就是“合作论”,以合作论为基础构建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就是“合作行政法”。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六大部分:引言部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详细的分析了本选题的问题缘起和研究意义,梳理出本选题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对现有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规划出本选题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包”。第一章是“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检讨”。本章首先对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诸学说进行了梳理,将其从价值论的角度归纳为“管理论”、“控权论”和“综合论”三大阵营,并对三大阵营的国内外的流派、学说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其次,对三大阵营学说加以反思和检讨,这一检讨是从“何谓行政法基础理论”和“行政法应该捍卫何种价值”两个层面展开的,并具体分析指出了管理论的价值陷阱、控权论的价值盲点和综合论的价值迷茫。第二章是“合作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本章首先提出了行政法哲学重构的两大思路:第一,从对峙模式向统一模式的转换;第二,从主观价值分析法向客观价值分析法转变;其次,分析了政治哲学的理论困境的根源——“诸神之战”,梳理了学术思想史上破解迷局的理论尝试;再次,从客观价值论的角度提出了“合作政治哲学”的理论主张:现代政治应该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合作,提升社会合作的水平,凡是有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就是合理的、正义的,反之,凡是不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就是不合理的、不正义的;最后,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合作思想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第三章是“合作论的法哲学基础”。本章首先以“合作政治哲学”为理论前提,提炼出了合作法哲学的理论内核:法就是一整套维护、保障和修复人类合作关系的规范的总称。法律既不应该以权利为本位,也不应该以义务为本位,而是应该以合作为本位:凡是有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法律的就是正义的法律,凡是不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法律就是非正义的法律;凡是有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就应该支持,凡是不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则应该加以禁止;其次,回溯从古希腊到近代的法哲学思想,从“源”和“流”两个方面大致梳理出传统法哲学背后的一条合作法哲学暗线。第四章是“合作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之言说”,是全文的核心所在。首先,本章从“合作法哲学”出发,具体分析了“官民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官民之间是一种代理型合作关系“两大命题,初步架构起“合作论”之理论逻辑;其次,用“代理型合作关系”这一核心概念对公法六大关系(人民与权力机关之间关系、权力机关与政府之间关系、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关系、法院与政府之间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此基本上提出了“合作论”的核心命题:行政法从本质上说是构建、保障和修复“官”“民”之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并将这一总命题分解为三个子命题:1、行政法是构建“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2、行政法是保障“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3、行政法是修复“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最后,从“有利于应对当前行政法治难题”和“有利于承接民族文化传统”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了“合作论”的理论优势。第五章是“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应用”。首先,本章将法律原则划分为“作为指导原则的法律原则”和“作为特别规范的法律原则”,并依照这一分类和其内在学理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诸学说进行了反思和检讨;其次,提出了在“作为指导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应该确立“可接受性原则”,在“作为指导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应该引入“便宜原则”的观点,并希望通过这种引入形成由法治原则承担“规则的基础和指引”、由合理性原则承担“漏洞补充”、由比例原则承担自由裁量权控制,由便宜原则承担“创制规则的例外”的基本原则群。第六章是“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制度中的应用”。首先,本章通过分析发现未来行政主体制度构建的发展道路应该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这种公私合作模式表现为一种行政主体的多中心化格局。合作行政主体制度强调的私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彼此之间应该形成一种高度关联、深度互动、有效合作的关系。本文通过对“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立法实践案例充分说明了通过推进法定机构改革有利于形成“官”“民”间“高度关联、深度互动、有效合作的关系”。其次,指出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是修复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代理型合作关系。修复代理型合作关系既需要救济权利,还需要修复信任。修复信任的途径主要是同时进行认知干预和情绪干预。认知干预的主要方法是,在行政诉讼中将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作为共同被告,从而将民众的负面认知归因给违法乱纪的行政公务人员,为政府组织的公信力设立“防火墙”。情绪干预的主要方法是,在行政诉讼中增设赔礼道歉判决作为一种辅助判决方式,以降低受害人的负面情绪水平,为修复信任奠定基础。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以及研究的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研究的方法
一、何为法学研究方法?
二、法学研究方法之梳理
三、本研究的方法论选择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 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检讨
第一节 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诸学说
一、管理论
二、控权论
三、综合论
第二节 行政法基础理论诸学说之检讨
一、何谓“行政法基础理论”?
二、行政法何为?
小结
第二章 合作论的政治哲学基础
第一节 重构之基本思路
一、对峙模式向统一模式的转换
二、从主观价值分析法向客观价值分析法转变
第二节 政治哲学的理论困境与破解迷局
一、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困境
二、“诸神之争”化解中的“珍珑棋局”
第三节 合作理念下政治哲学基础之重构
一、“诸神之争”的破解与现代政治哲学核心价值的确立
二、合作政治哲学的社会基础
三、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合作精神
小结
第三章 合作论的法哲学基础
第一节 合作政治哲学下法哲学之重构
一、合作还是对峙?
二、合作法哲学之理论内核
三、合作法哲学之权利义务观
第二节 合作法哲学之源流梳理
一、合作法哲学之源
二、合作法哲学之流
小结
第四章 合作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之言说
第一节“合作论”之理论逻辑
一、“官”“民”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
二、“官”“民”之间是一种代理型合作关系
第二节“合作论”的理论视野与内涵
一、“合作论”的理论视野
二、“合作论”之基本命题
第三节“合作论”的理论优势
一、“合作论”有利于应对当前行政法治难题
二、“合作论”有利于承接民族文化传统
小结
第五章 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应用
第一节 法律基本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法律基本原则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可接受原则与便宜原则之引入
一、可接受原则的引入
二、便宜原则的引入
小结
第六章 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制度中的应用
第一节 合作论在行政主体制度中的应用
一、合作理念引入行政主体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二、合作理念下行政主体制度创新:法定机构改革
第二节 合作论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应用
一、修复“官”民合作关系——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
二、代理型合作关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修复对象
三、认知干预与情绪干预——“官”民信任修复的基本路径
四、确立双重被告——认知干预的制度创新
五、增设赔礼道歉判决——情绪干预的制度创新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公共选择理论与实证行政法学的分析基础[J]. 包万超. 比较法研究. 2011(03)
[2]“社会连带主义”之谬[J]. 龚永芳. 理论界. 2011(04)
[3]行政法的治理逻辑[J]. 罗豪才,宋功德. 中国法学. 2011(02)
[4]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J]. 沈岿.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06)
[5]研究技术、研究方式与研究方法——兼论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若干误解[J]. 刘成斌,卢福营.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2)
[6]论公民与政府委托-代理关系的构建[J]. 邓名奋.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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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博士论文模板范例二: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
经济法学在中国有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仍属于年轻的学科和部门法学。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变迁得益于中国持续推进的经济与社会体制变革。回溯历史不难发现,1984年、1993年、2001年、2013年等关键年份的每一次改革决定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观念、理解与认识,中国经济法学也相应地从一个阶段步入另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也迎来了自己的第五个十年,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照例也有如下两方面的迫切需求,一是总结既已取得的理论成果及其与时代背景之间的关系;二是重新确立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关键问题和可行进路。到目前为止,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与创新是丰富而全面的,但却始终面临着与其实质成就极不相称的外界评价,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对经济法学的认识未有更新,仅停留在二十多年前的初步结论,这与日新月异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实情不相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缺乏,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起源论、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既有理论板块的功能更多在于证成经济法学的独立,在解释力上它们不得不让位于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信息理论、风险理论等“新型理论”,后者正成为理论研究的主旋律,但上升到中国经济法理论层面的研究也就凤毛麟角了。在此情形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未来图景将如何的问题便跃然纸上:若干年之后,是否再无经济法学?有鉴于此,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已有近四十年的经验和素材积累的时间结点之上,本文尝试回归基础问题,具体则以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不足为问题主线:首先回溯经济法学的中国变迁、梳理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这是对中国经济法学的重识过程,也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是否应坚持发展的正面回应;其次反思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中国经济法理论、审视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不足的内在缘由,这是关于理论与理论解释力的深度剖析,也是在寻求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可能出路;最后尝试从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和理论体系三个维度重塑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基础,方法论是潜藏和首要的理论资源、价值论是贯穿始终的理论观测点、而体系性的理论构建则是理论之所以为理论的基本特性,于此,理论的体系化不仅是克服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方略之一,更是深化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研究的起点与落脚点。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分有六章,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主要揭示了问题的提出过程。该部分首先就“问题”与“提问方式”的哲学基础进行了回顾和梳理,“问题”本身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一个问题即是一个组织中心,它不仅大致划定了认识方向、探索范围、思维视角,也预示着新方向、新趋势的可能性;“提问方式”本身蕴藏了对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预设了问题的解决路径,甚至最终获得的答案也是沿着最初的提问方式一路推演而得的必然结果,哲学上的提问方式转变使本体论、认识论和解释论得以形成。中国经济法学的“问题史”无疑能代表其学术史,“经济法是什么”、“如何认识经济法学”、“怎样解释经济法”诸问题贯穿其中,但也遮蔽了一些问题,典型如为什么经济法学在中国生根、繁荣?此外,该部分还对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进行了梳理和说明,此为本文研究之基础。第一章考察并解释了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以“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为主线,反思性地回顾了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特性,即在早期,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变迁是被动的和实践的,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指引,以实践问题为导向;随着发展的推进,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走上了自己的道路,国际交流濒于废弃,与前苏联、日本、德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状况相类似,经济法学研究的国际比较证实了这一点,这意味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现象需要立足于中国的文化与实践解释,如经济话语的主导、制度实践的经验、学术传统的影响,与中国人的思维特性、意识形态、以及学术资源分配密切相关。整体而言,这些素材的挖掘和重新梳理为革新经济法学的认识意义重大,即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其与世界各国经济法学之间的准确关系。第二章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学”的命题并尝试进行论证和再理解。基于时空背景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理论已走上了自己的、切合中国实际的发展道路,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学并非仅有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体现出明显的地方性和国别性,“中国经济法学”命题证成即是对普适性经济法学的提出的警示,但同时也是一种贡献;另一方面则指示为更准确地理解中国经济法学,还需回到中国的具体实践,关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而非停留于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的转变历程,因此从“理想类型”的维度理解中国经济法学可能更为恰当合理,它代表了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社会等法律变革的新方向,也表达了法学与时俱进的理论开放和理论创新,当然,这些变迁与突破最终皆落脚到中国经济法学所承载的中国经济转型、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特殊历史使命上。第三章检视了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在全文结构上,本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理论解释力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内在评判标准,因而是整体重识中国经济法学之后首先应反思的中观问题,相对而言,第四、五、六章则是理论解释力的细化讨论。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不足问题,既有研究从研究范式、理论成果的体系性、研究方法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检讨,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如何提升理论解释力、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法理论诸问题尚未得以厘清。对此,学界的指向基本一致,如关注中国问题,加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注重理论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但理论解释力提升的具体办法却千差万别,在明确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合理定位之后,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理论体系化问题的是在新阶段要获得新发展的关键和基本要素。第四章讨论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核心在于澄清中国经济法学中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方法论是理论研究之基础,在中国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意识中,“社科法学”一直被视为重要、甚至是首要的研究方法,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反思和构想中,大都呼吁回归、强化法学立场的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等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根本缘由在于社科方法的广泛引入之同时也附带了其潜藏的基本假设、价值立场等因素,这与法学之间存在明显的内在冲突。因此,基于社科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局限、法律价值的立场捍卫等具体缘由,回归“法教义学”直在其中,这也表明一种对“法律思维”的培育需求。第五章论述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集中对“效率价值优先”进行了的学理反思。价值问题本身即已足够复杂,第四章所述方法论创新在引入多学科知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表现最为强烈的即是价值的多元和冲突。在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以及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的综合影响之下,效率价值已逐渐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的主导或优先价值,且在经济法实践中多有体现。然而,价值优先序列的确立应十足谨慎,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安排仅能在特定的语境中方才可能成立,尽管效率价值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效率优先”也逐渐向更多领域扩张,但无疑面临顽强的抵制力量,社会公平即是其中之一,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价值立场坚持。第六章探讨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在全文结构上,该部分既属于理论解释力提升的组成要素之一,也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本身应追求的目标。理论体系的品质强调是以方法论为基础的,价值则是使理论能够成为体系的内在枢纽,整体的表现落脚到理论解释力的强弱,进一步地,这关系到中国经济法学的社会认同与发展前景。理论的体系性追求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理论的应有之义,体系化不仅是中国经济法理论深化的重要进路,也是经济法学知识教学与传播的基本要求。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有多层理解,如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化、经济法学知识的体系化,也有全局的、最高层次的体系化与局部体系化之分,它们都强调一种理论上的逻辑自洽与连贯性。在公理体系尚难以实现之际,局部的体系化逐渐成为经济法学人的备选之一,这在理论上可追溯至“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争,学界兴起的“领域法学”即是其例,当然,“领域法学”要承担起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重任,还须加强概念体系、价值体系等方面的理论自觉,亦即是说,“领域法学”的发展方向应是促进更高层次的体系化。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过程
(一)问题及其提出方式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史”
(三)本文的“问题”
二、研究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说明
(一)学术史的研究方法
(二)理想类型、意义阐释、因果论与文化解释
第一章 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的考察与解释
引言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一个反思性回顾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时间分期
(二)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理论分期
二、经济法文化现象的国际考察:一个比较的分析
(一)域外经济法学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二)中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现象
三、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学的繁荣:一个文化的解释
(一)经济话语的舆论主导
(二)制度建设的理论需求
(三)学术传统的深层影响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再理解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形成
(一)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
(二)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
(三)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再理解
(一)作为理想类型的中国经济法学
(二)代表理论创新精神的中国经济法学
(三)承担特殊历史使命的中国经济法学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检视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解释力的集体反思
(一)范式的多元与主流
(二)理论的开放与封闭
(三)方法的传统与现代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
(一)理论解释力提升的进路总结
(二)理论解释力讨论未竟的两项事业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识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考察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争议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构想
(一)实证、综合与法解释学三足鼎立之势
(二)尚存的疑问
三、为什么是法教义学?
(一)学术研究的范式追问
(二)法律价值的立场捍卫
(三)法律思维的教义回归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效率价值地位反思
引言
一、效率成为中国经济法学主导价值的过程
(一)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
(二)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
(三)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
(四)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
二、“效率优先”在中国经济法(学)中的实证考察
(一)“效率优先”的中国经济法实践
(二)“效率优先”的地位反思
三、中国经济法学价值序列确立的基本思路
(一)法学立场的坚持
(二)“词典式”序列的价值基准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中国经济法之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意识基础
(一)体系化:理论深化的进路选择
(二)理论体系的几种理解
(三)本文的界定
二、何种体系化?: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选择
(一)在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间
(二)“领域法学”能否成为最终选择?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法的文化解释——一个现代法命题与传统文化间的沟通[J]. 单飞跃.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2)
[2]“问题导向式立法”:一个经济法立法趋势[J]. 尹亚军.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1)
[3]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J]. 张守文. 政治与法律. 2016(12)
[4]多重逻辑下的城市专车治理困境研究[J]. 周向红,刘宸. 公共管理学报. 2016(04)
[5]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J]. 刘剑文. 政法论丛. 2016(05)
[6]论产业发展的软法之治[J]. 黄茂钦. 法商研究. 2016(05)
[7]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兼论经济法的法典化[J]. 薛克鹏. 北方法学. 2016(05)
[8]论国家干预及其法治化[J]. 邱本. 财经法学. 2016(04)
[9]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初探[J]. 张守文. 财经法学. 2016(04)
[10]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J]. 季卫东,舒国滢,徐爱国,桑本谦,陈景辉,聂鑫,马剑银. 中国法律评论. 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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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博士论文范文模板三: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二、研究综述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法的一般原理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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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两种“宪法解释”的概念分野与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J]. 黄明涛. 中国法学.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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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论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J]. 谢立斌. 中国法学. 2014(04)
[10]论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任命权[J]. 韩大元,黄明涛. 港澳研究.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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