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论文:构建应用于基层干警的胜任力模型建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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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8400 论文编号:sb201208242209262530 日期:2018-02-02 来源:硕博论文网

引言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带来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切尔诺贝利核泄漏、SARS、矿难、有毒奶水以及金融危机等灾害相继发生,预示着我们即将进入与以往社会完全不同的社会即风险社会。这种风险具有全球性、不可预测性、普遍性、不可见性、平等性等特点,打破了传统社会原有的安全系统,甚至连预测和衡量风险的标准也不再适用。传统警务专门化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这种社会状态,必须改变传统观念,走群众路线,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充分发掘民力,建立网格化安全防范体系,共同抵御风险。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将是警务改革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可以优化警力资源、缓解警力不足以及减轻警察压力。另一方面对十公众来说,他们可以选择更好的公共服务,形成良性竞争,促使警察提升工作效率。警务社会化是对警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公安工作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创新。就拿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来说,各种大型活动逐渐增多以及对安全需要的提高与有限的警力资源之间产生很大的矛盾,往往是顾此失彼,要么是不能满足公众的安全需求,要么是警察有很大的压力,执法力度减弱。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警察大包大揽式的管理,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到非执法性警务活动中。在实践中警务工作越来越多的由公共的、私人的以及公私兼有的多样的复杂网络来承担。‘实施警务社会化,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把部分警务工作转移到社会中,让民众来承担,目的在十充分利用强大的社会力量,优化警力配置,同时这也是时于弋提出的要求。

一、概述

(一)非执法性警务含义

    我国十1995年2月28口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下文称《警察法》)、1994年2月24口公安部发布《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下文称《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下文称《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警务活动,但是对十警务的含义,没有一个公认的界定。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警务(policing,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务是指在全社会实施的维护治安、打击犯罪、增进公民福利的行为,是全部警察行为的总和,它包括了警察哲学、警察勤务和警察技术等方面。狭义的警务是指警察勤务,即警察部门以高标准完成任务为目标,以警察业务为基础,以追求小投入大产出为原则,科学安排警察工作的一切计划、措施、方法、原则和制度等要素的总和,也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属十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事务。a本文对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研究是从广义的警务着手进行的。根据 《警察法》《规则》《规定》中对警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提供服务二种警务活动。其中涉及到警察权的活动可以将其称为执法性警务活动,反之称为非执法性警务活动。

    非执法性警务的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属十警察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而 }_还包括为更好地开展警务活动所进行的其他活动,如改善警民关系的社会服务等,可以界定为除执法性警务活动之外的警务活动。执法性警务是指涉及警察权必须由警察机构来开展的警务活动。警察权是指基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由宪法和法律赋子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包括警察的外部权力和内部权力,这里指的是外部权力,有行政治安管理权和以刑事侦查为主的刑事权力。具体来说包括治安行政许可权、治安行政处罚权即招‘问权、保护性人身约束权、强制戒毒权以及收容教育权、立案和撤案权、刑事侦查权以及刑事强制权。3上述这些行为需要依据国家所赋子的警察权,必须由警察机构依法开展,这类活动就属十执法性警务。其他的不需要运用警察权的都可以归属为非执法性警务,也只能将这部分警务实行社会化。

(二)非执法性警务与执法性警务关系

1.非执法性警务与执法性警务区别

    非执法性警务是不涉及警察权的警务活动,}fu执法性警务是涉及警察权的警务活动,它们的区别就在十执行某项警务活动时是否需要涉及警察权,警察权是一种强制性权力,由宪法和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由具有警察权的主体来完成,也就是说必须由警察机关来完成。为了进一步说明上述两者的区别,引入公共物品理论,萨缪尔森认为:“作为人类行为的结果或者产出,其中有一些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每个人消费都不会导致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其认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胜这两个特征。”“从这点看,警务属十公共产品。根据《警察法》《规则》《规定》中对警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提供服务二种警务活动。其中,打击犯罪(这里仅指刑事犯罪侦查)必须依靠国家所赋予的刑事司法权力,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来保障其实现,在这个过程中要运用到国家的强制权力,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胜,属十纯公共产品,必须由具有合法权力来源的警察部门来完成。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服务中的部分活动不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即可完成,不具有绝对的垄断性,对十这部分警务活动则可称作非执法性警务。

 

参考文献
    一、专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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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黄菊良:《国外境外   城市治安竹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刘岩:《风险社会理论新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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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黄希庭.朱永新:《人力资源竹理心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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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尹伟中、张满生:《和谐社会理论视野下的社区警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张兆瑞:《社区警务论--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区化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黄希庭、朱永新:《人力资源竹理心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土光、魏永忠:《和谐社会与警务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7
引言  10-11
一、概述  11-18
    (一) 非执法性警务含义  11-12
    (二) 非执法性警务与执法性警务关系  12-13
        1. 非执法性警务与执法性警务区别  12
        2. 非执法性警务与执法性警务联系  12-13
    (三) 非执法性警务与非警务关系  13-14
        1. 非执法性警务与非警务区别  13
        2. 非执法性警务与非警务联系  13-14
    (四) 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含义  14-15
    (五) 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必要性  15-18
        1. 警力不足给警务活动带来严峻挑战  15
        2. 风险社会给警务活动带来严峻挑战  15-17
        3. 安全需求的特殊性与安全需求的提高给警务活动带来严峻挑战  17-18
二、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实践回顾  18-27
    (一) 国内外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实践  19-21
        1. 美国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实践  19-21
        2. 我国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实践  21
    (二) 国内外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在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实践  21-27
        1. 大型活动以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概述  21-23
        2. 德国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在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实践  23-24
        3. 日本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在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实践  24-25
        4. 我国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在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实践  25-27
三、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运行分析  27-32
    (一) 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运行机制  27-30
        1. 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理论基础  27-28
        2. 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历史渊源  28-30
    (二) 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运行目标  30
        1. 充分利用民间力量,优化警力资源配置  30
        2. 增强公民安全防范力量,实现网格化防范体系构建  30
    (三) 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管理体制  30-32
        1.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30-31
        2. 发挥警察部门和政府的监管职能  31
        3. 建立警察与保安、志愿者的合作机制  31-32
四、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实现研究  32-45
    (一) 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实现途径  32-37
        1. 创建专业的保安公司,为民众提供专门服务  32-35
        2. 培养志愿者队伍,广泛深入民众中  35-36
        3. 聘请专家队伍,为民众提供专业服务  36
        4. 扶持物业管理业,发挥居民自主防范能力  36-37
    (二) 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实现方式  37-41
        1.合同承包方式  37-39
        2. 吸引纳入方式  39-41
        3. 委托代理方式  41
    (三) 非执法性警务社会化实现保障  41-45
        1. 意识保障  42
        2. 法制保障  42-43
        3. 物质保障  43-44
        4. 监督救济保障  44-45
结语  45-46
致谢  46-47
参考文献  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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