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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学论文摘要模板
论文摘要模板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协调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应用为视角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发展完善的今天,关于法律与道德紧张关系的司法实践问题层出不穷。一般若是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就当然地违反了当代主流的道德观念。目前,在协调法律与道德关系方面的司法应用未能全面的、具有针对性地从实质层面出发进行规范性的探讨,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案例的研究分析以及其在司法裁判中进行释法说理的具体规范应用,以此来解决法律与道德紧张关系的司法平衡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中国语境下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本部分从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的表现,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调法律与道德紧张关系的作用这两方面作为研究对象进一步深入挖掘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实质。进一步将重点放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优化传统道德观念的作用和通过学习最高院工作报告来发挥协调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的作用,以此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应用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协调的意义重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司法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调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现状与问题。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判决中的运用的数据概况入手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中的运用情况。再深层次的通过对应用各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找出应用核心价值观协调法律与道德关系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在日后司法实践中进行规避。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加强司法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调法律与道德紧张关系的途径。从确立应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原则、拓展应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范围、综合应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方法、提高法官应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积极性这四方面来解决法律与道德关系紧张的局面,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用于司法提供借鉴价值。
论文摘要模板二: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思想研究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伦理学的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引发了各种争论。在这些论战之中,最为精彩也最为重要的,当属富勒与哈特围绕自然法和实证主义问题所进行的那场旷日持久的交锋。在这个过程中,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应运而生。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首先阐明了不满于之前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他的不满在于现有的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研究存在着严重的缺失和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分偏重定义法律的含义,但缺少对道德内涵解释,没有成功地界定道德的含义;二是对于正义的法律即道德如何使法律成为可能缺少深入研究,这就导致人们面对恶法而无能为力。这也就是富勒著作的逻辑起点,通过批判现有研究,从而建构一种新的法律与道德体系。富勒并不是简单地提出法律与道德之间密不可分的,而是更为直接地提出了实现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具体措施。富勒的法伦理学思想是对自然法思想的传承,同时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他的最终目的是建构良好的法律,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强调良法是愿望的道德的最终体现。同时,他依照对愿望的道德追求,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并罗列了良法的八大标准。即法律的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稳定性、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在富勒看来,这八个原则是自然法的程序要素,属于法治形式,这也使法律成为可能。同时富勒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且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是法律道德性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在富勒看来,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是愿望的道德,而人们行为的底线是义务的道德,具有强制性、必然性和命令性。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成为法律道德性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迎来新阶段新特点,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思想中的核心要义,对于助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正确面对我国法律体系的不足,细究其因,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法治社会中,存在没有把握好情与法的关系的现象,也就是道德与法律边界问题还不够清晰,法律容易受到情感和舆论的影响,而情感和舆论更多的是道德诉求的体现。因此,需要着重考虑的就是法律如何与道德相融合或者说道德如何使法律成为可能。这也是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思想中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个核心。法律内在道德存在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在这两种道德中,“义务的道德”更偏向法律范围,类似于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它是保证社会有序的基础,是一个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人们如果没有遵守生活的基本规则而违反这种道德,就会受到惩罚。因而,有些在属于道德领域的事务便成了法律的调整对象。特别是具体实践中,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冲卡打人”和“排斥医护”为代表的道德问题都是面对现实处境而作出的两种反应。这种状况不仅是考量道德的底线,同样也是对法律标准的考量。道德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紧密联系,法律在支撑道德的同时,道德也促进了法律规则的健全和完善。在面对法律与道德的临界选择时,要做到法律与道德融合起来,既要坚守道德底线,也要善于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道德坚守,这样才能走出道德困境,实现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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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模板三: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中法律与道德关系思想研究
富勒作为二十世纪著名的法哲学家,其思想不仅影响着西方英语国家,而且对我国的法学界、伦理学界产生了不小影响。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想形成主要源于同哈特就“告密者案件”引起的争论,在对哈特观点进行批判和融合之后,创造性的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这种新颖的看法不仅是对传统自然法的扬弃,而且是对实证分析法的批判与继承。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想主要来源于同实证主义的论战。因此这一部分主要围绕富勒对道德的定义以及对其中的核心问题展开。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首先对道德进行了重新界定,借助于伦理学术语将道德划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其次,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创新性的看法。这一看法的提出遭到部分学者的强烈批评,其中诟病的主要问题为合法性原则是否能够称为道德。富勒从这一问题出发展开了论证,反驳了批评者,认为其忽视了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以及立法者与执法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且,对合法性原则的遵守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最终得出结论正是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独特见解不仅对自然法学和实证分析法学有着丰富的理论价值,而且对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一方面有着“人治”的特点,另一方面兼顾“法治”和德治,并且首重德治的特征。因此,对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思想的借鉴应在尊重我国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发挥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论文摘要模板四:清除法律中的道德迷思 ——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
1997年,哈佛霍姆斯的讲座,波斯纳发表了题为《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的演讲,发动了对道德理论及道德理论家最猛烈地批判。在这篇演讲中,他详细地考察了道德的特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职业主义的发展;他细致地分析了道德理论的种种不足,道德学家的种种作派。而这些思想正是其先前思想的延伸和对其学术进路的反思与总结。以《正义/司法的经济学》《法理学问题》《性与理性》为代表,波斯纳深入地分析了正义、权利、性等问题,揭示出了道德的起源与特点,形成了关于道德的观点。这为他反思道德理论奠定了基础。在《超越法律》《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波斯纳开启了对道德理论的“狂轰乱炸”。对道德理论形成的职业环境、道德推理的严重不足进行了诸多批判。同时,他指明,当法律实证主义对某个法律争议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时,法律应受科学的指导而非哲学的教导。以《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一书的出版为标志,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已经形成一个深刻而又成熟的反思体系。这个体系,有思路、有方法,标记了歧路、指明了方向。揭示波斯纳法律与道德理论的具体内容,即是本文的主旨所在。为达到这一目的,本文将追随波斯纳的思路,以研究其对道德理论的批判为主,层层推出其所推崇的观点与态度。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了波斯纳法律与道德理论的中观背景与宏观背景。中观背景是波斯纳实用主义法理学的形成过程,其中实用主义思想是其实用主义法理学的支柱,它包括三个前提和一个“梯子”。三个前提包括:(1)在学术语境下,波斯纳使用实用主义哲学对法理学进行重建;(2)在司法语境下,波斯纳认为日常实用主义是对法官判案最好的描述;(3)两种语境都拒绝过于哲学化的实用主义。但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思想并非完全脱离实用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是波斯纳实用主义思想的“梯子”。宏观背景是美国法律面临的道德疑难和流行于美国法学界的道德理论。前者的存在,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后者的存在与波斯纳的学术进路及学术追求格格不入。宏观背景带来了波斯纳需要解决的问题,中观背景为波斯纳解决问题提供了思路。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波斯纳关于道德的理论。本文将其总结为四大命题:(1)道德是相对的;(2)道德论证无法推动道德行动;(3)无法对道德进行客观性研究;(4)道德统一具有危险性。在论述四个命题的同时,本文得出了波斯纳的道德立场和其对道德的四点认识。波斯纳的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的道德立场既不同于道德相对主义,亦不同于道德实在论,它比相对主义更加温和,比实在论更具怀疑色彩。四点认识包括:第一,知识欠缺的情况下,道德疑难“无药可救”;第二,即使是科学也不能直接解决道德疑难,不过它可以提供外在的批判视角用以解决一些道德疑难,这是相较于道德理论的优势之所在;第三,道德直觉为道德判断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基础;第四,道德具有压迫性。关于道德的四点认识为波斯纳进一步反思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道德疑难的解决路径提供了基础知识。本文的第三部分分为两大版块:法律与道德分离;道德理论与司法实践分离。对于前者,在对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存在三种态度:哈特和富勒的语义上的分离、波斯纳的实践/实用的分离以及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的结合。波斯纳既拒绝概念上分离,认为法律应走实践的道路,又拒绝阐释上的结合,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各司其职的社会系统。对于后者,通过分析波斯纳对直接道德推理和间接道德推理的批判,得出他真正关心的问题是法学与司法的分离。波斯纳以社会学的视角转化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将其内涵置换为更为重要的问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学学术?这是对法理视域的超越。本文的第四部分探讨了波斯纳解决道德疑难的实践之道:科学理论、新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波斯纳并非反理论,他只是没有一致的理论,他喜欢“美丽而实用”的科学理论。新职业主义运用一套真正的、有社会价值的专门知识来取代培养职业神秘。其必定是面向实践的,必定能接受其他学科的主张,从而极大地促进法律知识的增长,带领法律走上更为健康的道路。实用主义是没有道德罗盘的,它将脱掉道德话语编织而成的法袍,赤裸的行走;实用主义是向前看的,它将先例视为信息,主张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用主义是直觉的、实验性的,它主张无法说清的留有良心、实践去判断;实用主义是嵌入在美国的法律实践中的,它并非无法无天,它深受法律实践的束缚。第五部分将结合一些学者对波斯纳法律与道德理论的批判进行简要的评价,并且指出对我们可能的借鉴作用。在对个人进行评价时,我们可以尝试提供一个有意义的批判性评价,但华丽、夸张、崇拜的赞美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危险。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以揭穿道德理论家为目的,在与道德理论家辩论之时,却陷入了哲学的陷阱;而当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作为一种道德立场时,经常会面对两难的困境,给人一种没有道德立场的感觉。实用主义审判对待先例存在矛盾心态,对传统的理解存在缪误;实用主义审判并非没有解释“何为最好的后果”,它以科学工具为指导,在结合具体语境的基础上,作出最佳判断;实用主义审判并非普适的,有时我们需要实用主义地拒绝实用主义。本文谈及三点启示:社科法学的真正“敌人”是中国式的道德理论;与西方国家内源性法治所不同,中国的法治建设更具改革特色,而改革需要实用主义的精神。在对道德性事件进行分析时,我们应谨慎地作出我们拥有道德共识的判断,因为道德具有压迫性。
论文摘要模板五: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研究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无论是对于法学理论本身的研究,还是对于司法实践而言,都是一项无法回避的议题。本文旨在对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展开系统的研究,以期对我国的法学发展以及法治建设有所裨益。本文首先是对国内外研究该理论的综述,并对本文的研究目的、内容、方法等进行陈述。其次,深入挖掘该理论产生的理论渊源。二战后期,分析实证法学派遭到质疑,而哈特在功利主义、法律命令说、纯粹法学、实证主义哲学等理论基础之上,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展开了全新的认识。再次,阐述了哈特笔下的法律、道德的含义,并提出“分离说”和“联系说”。分离说是指既坚持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基本立场,又主张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不必然的偶然联系,即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说。联系说是指法律和道德之间必然存在某些特定的内容,即“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复次,全面的介绍了哈特与同时代三位学者的论战,并对三次论战的起因以及冲突焦点进行了理性的分析与思考。三位学者分别从法律强制执行道德、恶法是不是法、法的构成三个方面与哈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重点论述该理论的反思与启示,并为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发展提出几点可行性意见,主要包括遵循法律的分内之事是法律独立性的前提;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必要环节;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权威性保障;法治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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