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学位论文摘要怎么写范文「写作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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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4749 论文编号:sb2022051212182647445 日期:2023-08-20 来源:硕博论文网

  法律与道德学学位论文摘要怎么写?有没有模板参考?大家写论文,除了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之外,一定要多参考优秀的论文范文,可以帮助你注意一些写作的关键点。本文为大家提供了5篇法律与道德学论文摘要范文,可以研究一下。

法律与道德论文摘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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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模板一:图书馆文献传播的法律与道德规制研究

  本文以图书馆文献传播的基本理念—知识自由为基础,分析其合理性及限度,在知识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图书馆文献传播的法律和道德规制合理性及限度。法律和道德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完善,法律的制定以道德为前提,法律是道德诉求的规范性律则,并能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通过对图书馆文献传播合理性及限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图书馆文献传播尚有不足之处,对权利定义得不清楚,界限划分不明确,造成权利不能合理利用及滥用现象严重。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道德措施加强管理,以使权利发挥出应有的价值。

  论文摘要模板二: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法律和道德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两种重要的调整机制,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补充,不可分割。两者最终想要达到的效果是和谐、发扬美好的事情、摒弃不好的事情,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也存在的冲突。近年来,法律和道德的冲突越来越多的存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看似合法合理的行为,但是却违反道德,一些合理的行为却又违反了法律,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第一,合道德不合法律。如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要求子女多看望老人;如法律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含入在内,作为原则性的条款出现在法律条文中;第二,合法律不合道德。如广州许霆案、南京彭宇案。出现这样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原因主要包括:1、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的局限性,导致了法律在处理一些案件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就如何运用法律的同时也应该考虑道德的因素从而进行判决,做到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2、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前者(道德)对人的行为评价标准是好或者坏,而后者(法律)对人的行为评价标准则是是否合法。好坏之分取自一个人对其思想的评判,其受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同的地位等因素控制道德的好坏,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法律则一定是以固定的形式出现,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法律规定了什么就是什么,不能更改,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3、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对于公民而言,他们在无法深受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如果不被应用如同虚无,不能起到规制社会的作用。公民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会通过找关系、搭人情,给法官送礼等方法,来赢得案件或者分配更多的财产,这种做法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给司法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上述道德与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正是体现了道德与法律冲突的价值所在,通过以上原因找出相关的解决办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官的审判专业水平以及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方法,有效的解决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促进道德与法律相互联系,相互合作,从而达到和谐的社会。

法律与道德学论文摘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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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模板三:论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协调

  改革开放后,中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从一元向多元过渡,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从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中国社会原有的利益格局逐渐瓦解,利益多元化导致社会结构性分化,社会矛盾急剧增加,传统的的道德观念与现实生活二者之间产生严重的不适应、分裂和错位。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现实,不仅加剧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还使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更加复杂化,导致道德的困惑、法律的错位。因此,协调好转型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至关重要。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表现,可概括为合法律不合道德、合道德不合法律两种;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的主要类型,可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形式层面上的冲突两类。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实质有三: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传统以官本思想为基础的道德与现代权利本位法律规则的冲突、传统道德集体主义与现代法治个人本位的冲突。在中国社会转型中,人情与法律的冲突,是引起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深层起因;传统以官本思想为基础的道德与现代权利本位法律规则的冲突,是产生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先天不足;传统道德集体主义与现代法治个人本位的冲突,是加剧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重要原因。明晰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本质,是缓解、协调、解决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基石。协调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应从以下三点切入:第—,立法方面,制定良法,保证良法的制定体现出两点——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体现社会主导的道德价值观念。第二,司法方面,坚持实质正义的适度妥协:妥协之必要——法律的至上性;诉讼人情化的批判;严格规则的例外——最基本的正义与人权。第三,培育共建共享的社会组织,建立和维护一种有机的共同体联结,通过创造基本善能得到完整维护和激励的社会环境。立法方面制定良法,是协调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前提。司法方面坚持实质正义的适度妥协,是协调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关键。培育共建共享的社会组织,是协调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重要补充。只有统筹立法、司法、社会组织这三个抓手,才能实现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协调。

  论文摘要模板四:哈贝马斯“商谈理论”论域中的法律与道德

  在法哲学领域,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重要的研究主题。?于尔根哈贝马斯作为一位伟大的哲学家、社会学家,构建了宏大的、涉及多个研究领域的以沟通行动理论为核心的理论。其法律理论和相关的道德理论为法律研究领域带来了新的、不一样的研究视角。在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当中,法律和道德变成了一种互补关系:道德作为一种文化知识,为法律涉及道德的方面提供内在的精神力量,而法律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系统,为道德实现更广泛而深入的影响提供强制性力量,以保证道德观念与行为的统一。这一理论显然不同于以往自然法学家们的理论——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上,也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者们的立场——将道德与法律基本分离。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在诸多理论领域引起了激烈反响,其中不乏批判之声。本文拟对哈贝马斯“商谈理论”论域下的“法律理论”进行梳理和阐释之后,以来自哲学和社会学视角的典型批判为例,通过对哈贝马斯的后俗成社会当中的法律和道德理论以及其社会进化理论的强调,一方面为哈贝马斯的理论作微小辩护,另一方面使得那些尚不熟悉哈贝马斯理论及其创造性贡献的人能够对此主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哈贝马斯认为,目的理性所具有的局限性无法应对一种“理性分化”的局面,因而其借着哲学上语言学转向的东风,提出了“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eason)概念。笔者拟通过对“交往范式”所涉概念进行详细分析,进而为理解“商谈理论”的构建提供一个良好的背景。这是本文的第一部分。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仔细梳理并总结出了哈贝马斯以交往理性为核心的“商谈理论”的论证框架,并且明确了“法律理论”在其中的位置,以便为随后的论证打下基础。在商谈理论当中,核心的原则——“商谈原则”(D)——被提出,一种不可避免的带有理想性的交往模式在这样的原则下构建了起来。在法律理论领域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哈贝马斯提出了不同于以往哲学、社会学上提出的那些观念。他分别将“商谈原则”运用到法律理论和道德理论领域当中,并将其具体化为“普遍性原则”和“民主原则”以化解规范在事实性与理想性之间的张力。本文在第三部分对此作了梳理和阐释。针对哈贝马斯的道德理论与法律理论,来自哲学和社会学领域的学者们又提出了相应的批判观点,这是本文的第四部分。在最后一部分,笔者拟通过对哈贝马斯的道德和法律理论所依托的后俗成道德发展理论以及社会进化理论的阐释和强调,来回应文章第四部分提出的那些批判。在哈贝马斯看来,马克思主义当中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辩证关系作为社会进化的根本原因是不充分的。他将科尔伯格提出的道德发展理论进行改造——融入交往理论——提出了新的社会进化论。他认为,人作为社会当中的成员,不只是具有技术性知识,还具有道德—实践知识。正是这种能力的存在,使得主体意识——包括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前习俗层次发展到习俗层次,最后达到后习俗层次。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正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之上的,如果明白这一点,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批判视角。

  论文摘要模板五:社会转型期我国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调适 ——以合法恶行与违法善行为分析视角

  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和法律是重要的两种社会规范,它们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道德以善恶作为评价标准,以公众的意见,习惯和风俗,以及内在的信念,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法律则在国家的强制性下,确保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以确保社会的有序性。法律保证了人们在国家强制执行下的行为的合法性,以保证社会秩序。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在社会转型时期,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突出。如果两者之间的冲突得不到解决或缓解不了就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来的争论中,人们提出了“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理”即“违法善行”、“合法恶行”的社会相关现象与“合理”和“合法”的问题,其实,体现的是法律与道德这两种不同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内在的矛盾。。“违法善行”、“合法恶行”等现象的出现,具体地表现为这一时期的道德与法律冲突。道德与法律是人类社会规范中的两种重要调节机制,在某些情况下,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制是可以达到一致的,两者共同发挥各自的功能,共同规范我们的社会秩序,展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但在更多的情况下,二者是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在各自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中进行调整,因为一些社会关系是属于在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所调节的范围内,因此,当他们追求价值目标发生差异时,在调整的过程之中冲突的发生是必然的。道德与法律的矛盾,实际上是来自于两种不同的文化特征,冲突的价值是其内在冲突的主要原因。法律与道德在社会秩序的调整中是不可缺少的,它们之间互相补充、相互渗透、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得到发挥。但人们往往只看到一方面就是道德与法律相互协调配合的一面,关于两者之间的冲突和如何调整的研究则并不多。当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法官只能以法律为标准进行衡量。人们可以根据道德的评判标准来对法律的好坏和对判决的对与错来进行评价,这些都是人们所不能拒绝的。一般而言,建立法律制度总是在寻求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法律事实上追求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特定的阶级目的将对它具有导向的作用,然而,尽管如此,法律也并不只是一味地去追求多数人的利益和需要;而社会道德,是社会中的人们自我发起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和道德就像两个连在一起的齿轮,只有两者互相补充、共同作用,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利的保障。但是随着不断发展的社会进程,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在社会现实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矛盾是现实存在的问题。因此,有效地调整冲突,促进两者的融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的客观要求。在社会转型期,如何调整道德与法律冲突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道德与法律不同评价标准的分析、相关文献的研究以及对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两大学派的观点进行比较,联系实际情况,以寻求道德与法律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规范时的共通点作为切入点,实现两者有机融合,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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