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私与隐私权基本问题
(一)关于隐私
人类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有着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远古时代,当人类刚脱离动物界,还在赤身裸体同自然进行艰苦抗争的时候,我们几乎可以肯定他们的头脑中是不可能有隐私的概念的。而当人类的羞耻心开始萌发,开始用兽皮、树叶等御寒,随后又用其遮掩身体上的某些特定部位以后,人类的头脑中就已经产生了最为原始的隐私观念。西方传说中的亚当和夏娃在偷吃禁果之前是赤身裸体的,当他们偷吃了禁果以后,便对自己的裸露行为有了羞耻感,于是便用无花果叶编成裙子用于遮盖。直至今日,羞耻感仍然是隐私最为基本的一项内容。当然,对于隐私的认识,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文明程度的地方因为历史、文化、观念的不同,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地方人们认为不是隐私的内容,在其他地方人们的心目中却是隐私。例如,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们国家的公民之间从未把个人年龄和财产收入等情况视作隐私。一群人相聚在一起,即使是素昧平生,也要问问年龄分分长幼,然后便可称兄道弟联络感情。财产收入情况也是如此。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去随意打听别人的年龄(尤其是女性)和财产的观念,已逐渐为州门所接受。再如,在日本,男女老少赤条条共处一个大澡堂被认为是一种很好的交朋友的的方式,时至今日依然有男女混用澡堂的情况;而在欧美,热衷于这种交友方式的人则有同性恋之嫌。而在我们国家,这种情况的存在则更是难于想象的。如果果真存在这种情况,则可能会有违法甚至犯罪的嫌疑。可见,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隐私的认识有着较大的差异。就我国而言,隐私这一概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同阴私混为一谈,如1994年出版的《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就对“隐私”作为这样的定义:“阴私”(Privacy),参见“隐私”。而这本词典中却根本就没有“隐私”这一条目,可见其实际上还是把“隐私”等同于“阴私”,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二)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同隐私观念的漫长形成过程相似,隐私权概念和理论的提出也是近现代的事情。19世纪下半叶的西方国家,由于报业自由化、商品化的作用,黄色新闻、犯罪新闻占据了新闻媒体的大量版面,一些低级趣味的社会新闻也频频粉墨登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刺探和刊登隐私成了许多新闻媒体刺激和吸引读者的重要手段,许多公民的隐私受到了肆无忌惮侵害。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这项新的权利在1903年被纽约州通过立法方式承认。随后,他们所主张的隐私权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二、隐私权与新闻自由
(一)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在各国宪法中均有所规定,不过有的国家是将新闻自由概括在言论出版自由中,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有的国家则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新闻自由,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任何一个州都不得侵犯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的平等权利。’德国基本法第五条也规定,保障公民表明意见的自由和新闻自由。可见新闻自由作为一种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至于对新闻自由的界定,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日本新闻协会认为,新闻自由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任何势力也强制不了的符合事实的报道和评论的自由;第二,为此目的而接近新闻出处、采访新闻的自由。’在美国,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通讯自由、批评自由、出版自由和贩卖自由。台湾学者吕光认为,新闻自由的内涵应包括:‘,(1)出版前不须领执照或特许,也不须缴纳保证金;(2)出版前免于检查,出版后除了负担法律责任外,不受干扰;(3)有权报道、讨论及批评公共事务的自由;(4)政府不得以重税或其他经济手段迫害新闻事业,也不得以财礼津贴或者赌赌新闻记者;(5)政府不得参与新闻事业的经营;(6)自由接近新闻来源,加强新闻发布,保障采记自由;(7)自由使用意见传递工具,免于检查,保障传递自由;(8)阅读及收听自由。新闻自由的外延包括四个方面:(1)采访自由;(2)传递自由;(3)发表自由;(4)阅读和收听自由。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后,提出了衡量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1.采访自由:指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新闻事实的权利,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方便,而不应进行任何干扰。2.传递自由:无论新闻事件发生在什么地方,记者采访所写成的稿件,首先必须传递到所属新闻机构的编辑部,方能进行新闻传播的其他程序。如果传递受阻,将被视为对新闻自由的触犯和违反。3.出版自由:此条指报纸的出版和发行,如要这方面受到限制或发行受到检查,此项自由即遭破坏。4.批评自由:允许每个公民有思想、言论自由,可以自由表达各种意见,评论时政,批评政府的政策和官吏的不法行为。
(二)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关系
二、隐私权与新闻自由...........13
结论
在我国,一方面,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比较零散的,缺乏一整套比较完整、系统的法律规范来保护隐私权。另一方面,在新闻传播这一领域,我国也无专门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因此要解决好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就必须三管齐下:(一)在民事基本法中,将隐私权作为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相并列的一种的独立的人格杠功口以明确规定,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已对此有所体现。(二)我国应加紧制定并出台一部完整的《隐私权法》,对隐私权保护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尽量详尽的规定。并且不仅从民法角度加以保护,还应从其他法律的角度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在这方面,美国是一个好榜样,其于1974年就已制定了《隐私权法)}o(三)我国还应尽快一台《新闻法》,对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并且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界限加以区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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