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警务辅助人员立法的意义,在赋予警务辅助人员行之有效的执法权力的同时,如何有效避免警力扩张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使之在法律所赋予的范畴内审慎行使。目前应尽快推进中央与地方立法的进程,构建统一的中央立法。
1绪论
1.1研究背景
公安工作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庞大的警务辅助人员队伍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警务辅助人员的存在,不但能够缓解警力不足的态势,更有助于全面推进警务力量协同化和创新化,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效率,促进新质公安战斗力生成与提升。近年来,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国家作出一系列顶层设计工作部署。2023年3月,公安部印发《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意在持续推动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全力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1]。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分布广泛且密集程度高,执法领域呈现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因此警务辅助人员作为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广泛部署于基层,覆盖各个警种和基层队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预防犯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在警务辅助人员立法方面尚未成熟,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不断显现,社会各界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关于身份定位、权力行使和管理机制等问题的讨论一直在进行,例如警务辅助人员能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应当赋予其执法权,警务辅助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的滥用权力的现象,以及如何化解警务辅助人员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此,国务院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作出了规定。《意见》中明确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在后期的立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运用法治思维,除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外,还需要优化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以立法促进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制化[3]。随着公安部不断深化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截至2024年3月10日之前,31个省市自治区已完成警务辅助人员地方立法[4]并快速落实实施,标志着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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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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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处在“中央倡导、地方立法”的阶段。在权力配置方面,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仍较为模糊,尚未形成共识,且在基本职权、职业性质层面仍有较多的商讨空间。例如在《宪法》框架下,警务辅助人员参与执法是否应当具备行政权行使主体资格?警务辅助人员的执法权限将如何设置?这些争议往往令警务辅助人员参与执法时,不得不面临外界舆论的质疑和强制力缺失的困境[5],成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阻力,因而许多问题有待于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在立法中,这部分的难点体现在如何准确把握权力授予的准确度,过多的赋权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但若收的太紧则会挫伤执法者的积极性,不能完全发挥自身作用,从而产生机构空转与人力成本的浪费,因此立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碰撞到上述的“权力难题”。本文通过对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工作的探究,首先,能最大程度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以达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其次,通过立法能够规制其权力的滥用,避免公权力的过度扩张。最后,通过立法严控人员准入门槛,完善考核细则,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的素质水平,为公众树立良好的警务辅助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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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务辅助人员法律概念与地位探究
2.1警务辅助人员法律概念之内涵及外延
2.1.1概念剖析
警务辅助人员一词,在维基百科中是指辅助警察或特别警察(Auxiliary police alsocalled special police),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以及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职责是为警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辅助和支持,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之一。其作为一种社会职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这一制度正式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并逐渐被世界多数国家借鉴运用。在西方国家,警务辅助人员普遍被视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区志愿者,成员均来自非警察行业的兼职人员。在英美法系中,社会治安维护由政府和民众共同承担,比如英国在《1285年温彻斯特法令》中规定,当地社区民众有义务协助警察维护秩序,并建立了守夜人制度。加拿大不同行政省对于警务辅助人员有着不同的立法,例如曼尼托巴省将警务辅助人员定义为“编外特别警员”,其隶属于加拿大皇家骑警队伍,明确可在《金融管理法》或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任命额外的特别警员,以维持法律秩序,任期不超过12个月,警务专员可随时撤销任何编外特别警员的委任。特别警察不享有本法规定的任何薪资酬劳或福利。综上,英美法系警务辅助人员更贴合志愿者的身份,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雇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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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和法律地位认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身份定位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是,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具备人民警察身份?当他们参与公安工作时,是否可以理解为“附属于民警的一部分”?参与公安行政执法的警务辅助人员是否被认定为独立的私主体、行政受托人还是行政助手(行政辅助人、协助人)[22]?这些基本概念需要明确定义进而形成共识,以便准确界定警务辅助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角色和责任,才能使立法更具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2.2.1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
关于警务辅助人员能否具备警察身份问题,按照警察主体、警察职权的产生方式不同,可将警察主体分为职权性警察主体和授权性警察主体,前者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直接规定,后者来源于单行法律规范的具体授权。依照这一观点,有部分学者认为警务辅助人员经过法律授权即可以视为具备人民警察身份,虽然在学理方面具有可行性,但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意见,暂时并未赋予警务辅助人员独立执法的权力,因而在立法层面否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23],因此,当前我国警务辅助人员不宜视为授权性警察。还有少数学者认为警务辅助人员具备“准警察”的身份,但在我国法律体系语境下的“准警察”一般是见习警员的称呼,不宜作为一种正式称谓运用到警务辅助人员的立法中。
根据多元执法权理论,警察权不仅包括对社会的管理,相应地也包含社会服务的内容。换言之,这一观点对警察权的内容进行了解构,将警察权的内容拆分为两方面,其中,社会服务属于警察职权,但是履行社会服务职权又与执法权并不完全相同,可以理解为非暴力性质的警察职能,这种观点在实际运用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可以从事接处警、证件办理、信息收集等服务性警务活动。因此,警务辅助人员履职内容是被剥离后的警察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代行部分人民警察的职权,但这并不等同于获得了人民警察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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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立法正当性依据及逻辑遵循....................14
3.1立法正当性依据...................................14
3.1.1《宪法》中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理论”的运用......................14
3.1.2“治安外包”理论的探索和适用....................14
4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立法进展与比较........................20
4.1立法进展........................................20
4.1.1地方立法初具规模体系.............................20
4.1.2由非正式立法转变为正式立法........................21
5当前警务辅助人员立法问题之考量.....................34
5.1法律体系不健全................................34
5.1.1中央立法缺位...........................34
5.1.2法秩序冲突频发............................34
6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立法的完善思路
6.1加快两级立法制定进程
根据现有的立法体制,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两级制”结构。这意味着中央立法在国家层面上具有高度权威性,而地方立法则是在中央立法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为此必须加快警务辅助人员中央与各地方立法的制定进程,充分发挥中央立法的统筹示范效能,使两级立法同步推进。
6.1.1制定统一的中央立法
中央立法往往带有纲领色彩,发挥着引领全局的作用。当前多地方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并行,对于如何协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是实现区域一体化背景下立法权科学配置的关键。目前的“去中心化”立法在实践中表现为形式化而非实质性,因为各地出台的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在形式上、内容上具有较高的重复性,但部分应当统一规定的事项却呈现区域差异。而且仅有分散式的地方立法难以磨合由来已久的法律冲突,因此,要重点建立统一的国家级法律框架,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力、培训标准和法律责任,在中央立法层面达成高度共识,旨在通过国家立法确保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和效率,同时应兼顾地方实际需求的灵活性,从目前立法状况出发,搜集现有地方立法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评估,对于需要立法事项最核心、最基础的问题,如涉及法律保留的事项,经由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进而依照该专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单行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灵活地规定有关内容。力求在保证刚性条款“不越位”的同时,赋予各地立法者一定的自由度,能更好地协同区域发展,也为以后立法的继续完善留有空间。还需要考虑国情因素。我国的地理环境差异、民族多样性以及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等实际因素,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立法。此外,还要坚持科学建章立制。制定各部门与各地方的立法工作规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质量。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和备案审查机制,定期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清理,评选和推广地方公安机关优秀执法制度,切实保障执法决策和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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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截至目前,我国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地方立法已取得丰硕成果,主体框架已搭建完毕,地方立法成效初显。针对警务辅助人员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也以立法手段加以回应,立法工作整体步入正轨。但尚有许多问题仍待解决,在法律缺失的前提下,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地位得不到国家层面的认定,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基层法治建设,需要在国家层面完善相关法律,并在实践中针对衍生的新问题,对现有立法不断进行调整提升。
警务辅助人员立法的意义,在赋予警务辅助人员行之有效的执法权力的同时,如何有效避免警力扩张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使之在法律所赋予的范畴内审慎行使。目前应尽快推进中央与地方立法的进程,构建统一的中央立法。地方立法机构还需要评估当前已出台的立法,审查实际操作中暴露出的问题,重点关注警务辅助人员职责边界所在,与警察权严格区分。还应当着力提升立法技术与立法可行性,不断提升中央立法与各地方立法的质量,注重与其他立法的衔接,有效推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最后,应当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与职业保障措施,优化奖惩监督机制。加强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监督,明确事后问责,从而让权力始终在立法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实现警情与民意的“最大公约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