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以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为原则,分析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纠纷现存的法律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2019年10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了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两大奇迹,其中之一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我国大踏步赶上了时代,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文化影响力、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人民生活显著改善①。建设项目是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没有建设项目实施,无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没有建设项目实施,无法提升城乡功能品质②;没有建设项目实施,更无法改善人民生活。我国作为“超级工程大国”,近年来不断地推进大型建设项目实施,如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大型建设项目均使众多城市的发展格局得到进一步优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起到的极为重要的作用。
虽然建设项目的大力实施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未来现代化的进一步推进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在建设项目推进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资源产生重合。当建设项目会压覆耕地资源发生冲突时,实践中多直接对将占用的耕地实施征收,但是当建设项目会压覆矿产资源发生冲突时,尤其是在建设项目未全面压覆矿产资源的情况下,实践中无法对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实施系统性征收,在处理建设项目实施和矿业权人权利保护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法律纠纷,且处理难度较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合法性、正当性不容置疑,但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会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应当给予矿业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建设单位方与矿业权人经常无法就补偿方案协商一致,补偿问题久拖不决,最终矿业权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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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分别是矿业权属性、矿业权压覆纠纷的法律适用、“压覆”的认定、矿业权压覆范围的界定与对矿业权补偿范围的研究。
关于矿业权属性,目前学界普遍认同矿业权的物权属性,但是仍然没有统一认识,存在争议。余振国(2004)认为应从权利取得角度看矿业权属性,矿业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他人之物享有权利,与传统的用益物权存在区别,属于特殊的用益物权①。曹磊(2005)认为矿业权属于准物权,矿业权虽然符合物权的三大属性,即价值性、稀缺性和独立存在及可支配性,但是无法归入传统物权法领域②。杨立新认为矿业权属于特许物权,所谓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可以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亦可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③。综上,虽然专家学者对于矿业权的属性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都认可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
学者们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压覆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也有不同的看法。雷岩(2016)认为矿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在矿业权纠纷中应当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权利保护规则,任何政府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在矿业权人行使权利时进行干涉,更不能侵犯权利人的权利①。李海婷(2019)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界定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在矿业权纠纷中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调整赔偿范围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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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概述
2.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概念
在城市化进程推进的过程中,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不可避免的会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冲突,形成计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使得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局面。
关于什么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同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与探矿权或采矿权所在矿区存在事实上的重叠,且导致矿产资源不能进行开发利用才构成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的压覆;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不仅仅只有建设项目区域与矿业权所在区域存在事实上的重叠才可被认定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构成压覆,即使建设项目未经过矿区或勘查区,但是若因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建设项目周围矿区的矿产资源都不能进行开发利用,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建设项目压覆了矿产资源。笔者也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批通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不能正常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压覆区内已经查明的矿产资源,这里的压覆区不仅仅是指事实上的压覆区域,还包括拟制的压覆区,也就是即使建设项目与矿区或勘查区不存在事实上的重叠,但是基于安全施工要求,不能对建设项目周边的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区域。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产资源无法继续开发利用,因此压覆区域范围内的矿业权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必须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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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法律规范梳理
在国家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纠纷可以适用的法律仅有《民法典》中的一般性规定,即用益物权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而消灭或影响用益物权行使,权利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而产生纠纷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共10件,其中,法律规定2件,行政法规1件,部门规章1件,规范性法律文件6件。由此可见,针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纠纷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但有关调整矿产资源被压覆而产生纠纷的内容多散见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法律中没有涉及相关内容,仅在《矿产资源法》中笼统地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工厂等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有关部分批准不得擅自压覆。另外,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矿业权人补偿的相关问题仅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零星涉及,其余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多明确的是压覆矿产资源所需要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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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 19
3.1 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是否构成压覆标准不统一 ........................ 19
3.2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压覆范围无明确法律规定 ................ 20
3.3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否补偿预期利润不统一 .................... 22
第4章 完善我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制度的对策 ................ 27
4.1 明确“压覆”内涵及其标准 ............................ 27
4.2 完善压覆范围的认定标准与评估制度 ..................... 28
4.3 完善压覆补偿机制 .................. 30
结语 ......................................... 37
第4章完善我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制度的对策
4.1明确“压覆”内涵及其标准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曾明确了什么是压覆矿产资源,但是《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现也已经废止,《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中曾载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形,但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就什么是压覆的问题进行明确。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铁路、工厂、水库等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建设工作,建设单位方必须事先向相关地质主管部门详尽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的情况,重要矿床的压覆必须事先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但是仍未参照《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什么是压覆。部分学者也指出“压覆”概念的缺失是目前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①,这也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有不同理解而使得案件司法适用存在差异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明确“压覆”的概念是后续确定矿产资源是否被压覆、能否开发利用、矿业权人是否能得到补偿的重要前提,应当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何为压覆。笔者认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中的压覆是指建设项目的实施会导致建设项目压覆区内已经确认存在并经过储量备案的矿产资源不能正常开发利用的压覆,而不是物理性接触意义上的压覆,即不是单纯的范围重叠。单纯的范围重叠与导致建设项目压覆区内的已确认存在且经储量备案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压覆是存在区别的,建设项目与矿产资源仅仅是范围上存在重叠不一定构成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的压覆,只有建设项目区域与矿产资源所在区域存在事实上的重叠,并且对矿产资源正常开采利用造成了影响的压覆才为本文所讨论的压覆。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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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发展模式,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坚实基础。但是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实施区与矿产资源所在区域相重叠引发了在先矿业权权益受损问题,这是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通说认为可以牺牲私益保护公益,但是在法律保护层面,二者是平等的,法律既保护公共利益,也保护合法的私益,私益不能因公共利益实现而无限制退让。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矿业权人的补偿虽然属于行政补偿的范畴,但是与我国传统的行政补偿存在差异,不能将征收、征用的补偿法律依据直接照搬适用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对矿业权人的补偿中,本文以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为原则,分析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纠纷现存的法律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一是明确“压覆”内涵及其标准,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提供参考;二是完善压覆范围的认定标准与评估制度,以期在发生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时明确界定压覆范围;三是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的主体、标准和方式,以期进一步完善压覆补偿机制;四是明确补偿利息性质及其起止时间。期望通过上述解决对策既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又可以满足公共利益的迫切需求。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