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在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当下,中国海关力量的有限与贸易快速增量之间存在着矛盾,企业追求更短的周转周期对商品通关速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为尽可能降低成本也会追求减省通关环节发生的成本...预裁定的出现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同时还能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贸易安全和便利。
一、中国海关预裁定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中国海关预裁定法律制度的含义
中国海关历经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才确立预裁定法律制度,该过程以《预裁定办法》生效为界又可划分为以行政裁定及“三预”制度履行部分职能时期和正式实施预裁定时期。鉴于行政裁定和“三预”应用的时间更长,且预裁定法律制度也会继承前者的一些成果,有必要对他们的情况作一梳理,以便对预裁定的整个发展历程有更直观的认识。
2018年《预裁定办法》的生效标志着中国海关领域正式确立了预裁定这一概念。依据《预裁定办法》中“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的规定,①结合海关实践,海关预裁定法律制度的概念可定义为:海关在货物进出口前,应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对其申请的事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行为。确立预裁定制度,不仅在国内立法层面上实现了与TFA预裁定条款的接轨,还将有助于提升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法律论文怎么写
...................
(二)中国海关预裁定法律制度的演进
中国海关预裁定法律制度的确立过程比较曲折。从不存在“事先裁定”概念,到2000年《海关法》②提出行政裁定、2001年《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③细化行政裁定,再到2000年《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④确立商品预归类、2004年《原产地条例》⑤新增原产地预确定、2011年《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⑥实施价格预审核,“三预”成型,2012年《关于开展预归类服务试行工作的通知》⑦将社会化预归类推广至全国,最后于2018年才正式迈入预裁定时代并实施至今,前后历经二十余年。
预裁定或事先裁定的概念源自国际海关实践。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各国海关面临的影响商品通关的问题之一就是商品种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①因此国际上逐渐开始采用预裁定的方式,在商品通关前就将部分税收要素确定下来,为企业提供明确预期,也为海关提供执法标准。②1999年版《京都公约》作为各国实践和立法经验的集大成者,作出规定:“应相关人请求,海关在掌握必要信息的条件下应发布具有约束力的裁定”。③该规定已初具现代预裁定制度的雏形,为后续的贸易协定设计预裁定条款做了良好的铺垫。于2014年通过、2017年生效的TFA作为WTO成立以来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明确提出预裁定(Advance Ruling)的概念并将其放在第三条的重要位置,规定“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④即一国海关应及时就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货物税则归类或确认原产地等的申请于货物过关前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这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事先裁定程序,不仅能对海关的裁量权进行合理限制,还能缩短货物过关时间、节省企业成本,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的确定性和稳定性。⑤所以既为全面履行TFA项下义务,又为充分利用该制度对促进贸易便利化的优势,构建中国海关预裁定法律制度体系迫在眉睫。
............................
二、三类预裁定法律制度的实践
(一)商品归类预裁定法律制度
商品(税则)归类(good's tariff classification),也可译为关税分类,是指用以区分适用于不同进口商品的税率与税额、并为其分配关税编号的一种法律程序,①以及确定其他准入要求(包括配额、反倾销税和其他机构要求)的适用性指南。②商品归类预裁定相较其他类预裁定而言,应用历史更悠久,例如美国作为最先开始海关事先裁定尝试的国家,CROSS系统中收录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最早可追溯至1979年,欧盟EBTI数据库中也能查找到上世纪70年代的归类裁决。在功能上,商品归类预裁定本身不仅能够有效识别哪些货物有资格享受特殊待遇、判断哪些货物与特定货物为同类商品因而获得相同待遇,还会影响其他类预裁定的作出:明确一商品的分类是开展海关估价的第一步,也可以作为确定商品原产地的一种方法。所以可以认为商品归类属于最基础的涉税事务,被列为TFA预裁定条款中适用范围的两项强制性事项之一恰如其分。
1.中国商品归类预裁定法律制度的现状
进出口贸易中的大多数商品情况在海关都有记载,一般来说只要确定了商品的税则号列,就能帮助多数企业正确申报并顺利通关,所以企业对商品归类预裁定的需求相较其他类更旺盛,国内外预裁定实践中也往往是商品归类业务最发达。中国实施商品归类由来已久,在预裁定时代之前繁荣程度就可见一斑,例如,截至目前海关总署可查询到的海关行政裁定一共12起,其中归类裁定就有11起,占行政裁定总数约92%;④“三预”时期只有预归类形成了统一机制;早在2000年海关总署就已经开始以法律形式规制商品归类行为,故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可以认为归类工作的建设较其他事务起步最早。实施预裁定后,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又以归类预裁定发展最为迅速,海关总署网站还为归类预裁定设置了专门的查询链接,截至2022年12月,全国关境内累积作出商品归类预裁定共计756件;①《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于2021年再次修改,在内容上更贴合实际归类工作的应用需求。归类预裁定能有效帮助企业确定疑难复杂商品税号、降低申报失误风险的优势势必会吸引更多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归类预裁定的整体水平也将在反复运用中不断提高。
.........................
(二)原产地预裁定法律制度
原产地、商品归类和海关估价同为国际贸易中海关三大技术,对推进海关程序便利化意义重大。原产地(origin)是指货物的来源地,即生产、加工、制造产品的所在地,原产货物则是指在符合区域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普惠制或多边协定)的条件下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货物。②不同于归类和估价对企业权益的影响更显性,原产地的作用更隐性,但这只“背后的手”直接关系到货物能否享受税收优惠以及适用何种管理措施。随着国际贸易环境日益复杂,原产地表现出的作用越发明显,受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不仅成为TFA预裁定条款中两项强制性事项的另一项,其他重要贸易协定如RCEP的预裁定条款也要求判断是否为原产货物。
1.中国原产地预裁定法律制度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经营者往往会从不同国家采购原料,或在不同国家加工、制造、组装商品,导致商品原产地的确定愈发复杂。因同一类别产品可能适用多种不同的原产地确定方法,③若选择方法不当导致原产地判定错误,会使商品适用错误或非最佳税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为避免被加征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关键,也在于证明商品真正源于何地。为了正确适用税率、保护国内产业,传统模式下企业一般会使用原产地证书证明来源地,但办理原产地证书流程复杂且“一批一证”越来越难以满足企业对时效的要求。中国实施原产地预裁定之后,企业只需要在申请预裁定时提供原产地证书,获得原产地预裁定决定书后可适用三年,这样为企业提供了准确预期又省去了诸多麻烦,自然会成为更多企业的首选。
.........................
三、完善中国国内海关预裁定法律制度 .......................... 33
(一)遵循的原则 ............................. 33
(二)完善的路径 ...................................... 34
(三)完善的主要措施 ..................................... 35
四、完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预裁定条款 ....................... 45
(一)填补部分自贸协定中预裁定条款的空白 ...................... 45
(二)提高自贸协定中预裁定条款的标准 ........................ 46
(三)独特条款在各自贸协定中的扩展适用 ........................................ 47
结语 ................................... 51
四、完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预裁定条款
(一)填补部分自贸协定中预裁定条款的空白
在中国已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中,截至目前还有毛里求斯、冰岛、柬埔寨等九个协定没有确立预裁定条款,甚至没有单独规定贸易便利化规则的部分。所以既为提升各协定整体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并发挥协定的示范作用来帮助还没有确立预裁定制度或是预裁定制度水平不高的国家或地区构建、完善制度,又为增强协定作为约束、规范双方经济行为的工具效益,避免出现限制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情况,今后在这些自贸协定谈判并签署升级协定书时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增加预裁定条款。因上述协定涉及到的国家或组织除东盟外都为WTO的成员,且大多数已经批准TFA,故可以参照TFA的预裁定条款来为他们设计制度框架和基础性条文;中国已正式加入东盟十国发起的RCEP,同理中国-东盟FTA的预裁定条款就可依据RCEP的规则构建。其余内容则由双方根据国际贸易大环境、各自经济发展水平、国内政策承载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和取舍。这样,先实现中国所有已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中都包含预裁定条款的初步目标,再逐步提高其整体水平,以保证预裁定制度能在更多中国与其他国家或组织的贸易活动中发挥维护贸易安全与便利的作用。
法律论文参考
............................
结语
本文主要以中国海关预裁定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预裁定制度相关的基础理论并梳理了中国预裁定法律制度的发展演进过程,肯定了中国确立预裁定是符合国际海关通行做法之举,也肯定了预裁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在帮助企业快速通关减省成本、促进一国贸易增长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不可否认,无论是与TFA条款要求相比,还是与部分WTO成员的国内规定相比,中国的预裁定制度建设在法律依据制定、制度应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制度自身缺乏监督机制以及与其他国内制度的关系不明确也可能埋下一些隐患。如果不及时予以完善,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企业提交申请的积极性甚至削弱预裁定的应用效益。所以本文在兼顾本国国情,学习他国和众多贸易协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中国预裁定法律制度展开分析。
关于预裁定法律依据,目前既没有与上位法《海关法》完成接洽,在《海关法》中没有关于预裁定的规定,又没有统筹好所有与作出预裁定有关的法规规章,形成一部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样无益于海关、申请人查找、引用法条,也无益于预裁定法律制度整体、系统的发展。因此中国应尽快修改《海关法》并颁布内容完备的预裁定法律依据。
关于预裁定具体应用时的一些事项,目前对申请人提交申请的限制还比较严格,预裁定主体的设计不完全合理,申请人权利救济和处罚条款有待完善,预裁定公开机制和公开平台的建设还需加强。上述问题可能会给申请人申请、获得、查询预裁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中国应坚持在维护申请人利益的方向上制定合理的、有针对性的完善方案。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