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治税”视域下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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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2522 论文编号:sb2024080113583552621 日期:2024-08-04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纳税人涉税信息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是税法领域的学者长期探讨的理论课题,因此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此举不仅旨在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相关权益,更是为了顺应数字税收时代的发展需求。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在当前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其重要性愈发凸显,税收机关运用更加高效精确的信息化手段,以更好地实现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和监督。但随着数字征税的广泛运用,纳税人的信息安全面临新的风险和挑战,如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现象日益增多。在纳税人信息数据库蕴含的海量数据面前,如何高效地实施保护措施,已逐渐成为税务机关所关注的焦点议题。纵观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在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护方面,显然未能紧跟大数据发展的迅猛步伐。作为税收征管最高位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以一些原则性条款为主,尚缺乏详尽细致的规范内容,且并未明确界定涉税信息的范围,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而目前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相关文件主要以行政规章为主,这些规章不仅存在诸多限制,而且缺乏足够的权威性。这导致纳税人涉税信息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凸显了当前保护机制的不足。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广泛应用,我国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护给予了日益增长的重视,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信息保护环境。“十四五规划”再次着重强调深化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以提升税收征管的效能和效率,进而推动我国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继出台,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面上不断加强信息保护。然而,在税务征收管理方面,与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迟迟未能跟上立法改革的步伐,税务机关应当提高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完善纳税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体系,本文主要聚焦于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以期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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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1.2.1.1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必要性的研究
随着“互联网+税务”模式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倡导在推进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同时,也应强化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护工作。于佳曦(2016)认为尽管我国在涉税信息管理上实行全员全额信息化管理,但在涉税信息的采集、应用、共享、保密等相关制度上还应不断完善,从而进一步强化对自然人涉税信息的管理。①于春敏(2018)指出,在大数据的不断推动下,纳税人在税务信息安全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在以网络信息化为背景的税务建设中,如何保障纳税人涉税信息安全对税务机关来说存在较大的困难。②李悦等学者(2020)认为利用数据进行税务管理有助于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然而政府在使用数据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以防侵犯纳税人的信息安全。③薛建兰等学者(2022)指出自2015年起,国家相继出台的意见推进“互联网+税务”的发展,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有了变化,但这也带来了纳税人信息安全隐患,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护措施。
1.2.1.2关于平衡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与保护矛盾的研究
在实践中,为了降低逃税和漏税的风险,税务机关需尽可能多地收集纳税人相关信息,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这通常涉及与第三方机构的信息交流。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纳税人信息共享与其保护之间的不平衡。针对这一矛盾,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闫晴(2018)指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信息适用上难免会出现冲突,这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涉税信息权利边界模糊不清,导致双方难以明确各自的权责;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信息管理方面的问责机制尚不完善,难以有效应对和解决信息适用中的问题,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坚持税收法定、个人权利保护及狭义比例等原则,力求促进公权力与私权两者之间的平衡。①苟学珍(2020)认为可以从法权的视角出发来平衡这种冲突,首先要设计出比较明确清晰的限制公权的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进行具体的权利义务配置,其次是适度扩张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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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以数治税”视域下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基础理论
2.1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涵义
2.1.1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学理涵义
在我国学术领域,关于涉税信息的界定,存在以下两种主要观点。首先,从狭义上讲,涉税信息被定义为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行为和货币交易的数据,这种定义使得涉税信息更加明确,然而随着数据时代的发展,这样定义不利于内涵的扩展。其次从广义上讲,涉税信息被定义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需要的所有外部信息,①在法律实践中往往采用这种定义,然而,这种宽泛的定义也有其缺点,即可能导致涉税信息范围过于广泛,从而不利于有效地操作和管理。
2.1.2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法律涵义
在界定涉税信息时,我们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也就是说,涉税信息的具体内涵及其范围应由法律条文予以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涉税信息进行明文规定,对涉税信息的认定大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所颁布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2016年颁布的《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两部部门规章。前者对与“涉税信息”相近的概念——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具体来说,它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依照税收法规所收集的纳税人个人或商业隐私信息,其涵盖面较为有限,并不能全面反映涉税信息的整体内容。与之相反,后者的涉税信息涵盖范围更为广泛。除了包括税务机关自身掌握的信息,还有帮助纳税人履行其义务的相关信息,该办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信息公开”,因而导致所规定范围中缺失纳税人个人隐私信息。此外,《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确切地界定了个人自主纳税申报信息的范围,但这个范围过于有限,不足以提供合适的涉税信息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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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法律属性
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权利属性,目前学术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主流的学说有“纳税人隐私权”、“纳税人信息权”与“纳税人财产权益”。
2.2.1“纳税人隐私权”说
有部分学者认为纳税人涉税信息是一种隐私权,①两者在相当程度上存在重合。首先,隐私权和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客体是重叠和交叉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所有这些既涉及涉税信息,也涉及个人隐私,这些私密信息都可能受到保护。其次,隐私权和纳税人涉税信息在侵害方式上有所重合,都包括转让、非法收集、泄露等形式。尤其考虑到互联网、数据库、云计算等前沿科技的快速进步,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已经变成了一个崭新的挑战。然而,现有的法律框架尚未充分适应这些变化,没有提供足够的解决方案,导致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隐私保护的标准来确保涉税信息的安全。最终,隐私权与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在价值追求上是一致的。然而,将纳税人的信息保护权利称作“纳税人隐私权”并不完全准确。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才拥有隐私权,这样的命名会错误地将众多的商业实体排除在享有该权利的主体之外,这会导致对纳税人权利的不完整保护。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概念,隐私的核心在于其“私密性”特质。相较之下,纳税人涉税信息并不具备完全的隐私性。因为当纳税人在履行其义务时,他们必须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这些信息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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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我国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护现状 ............................ 15
3.1 我国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 15
3.1.1 税收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 15
3.1.2 其他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 16
第4章 “以数治税”视域下我国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18
4.1 立法保护维度 ................................... 18
4.1.1 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具体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 .................. 18
4.1.2 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范围界定不明确 .................................. 18
第5章 域外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制度及经验借鉴 ............................ 23
5.1 域外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制度的概况 ........................ 23
5.1.1 美国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制度 ..................... 23
5.1.2 德国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制度 .................... 24
第6章我国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完善建议
6.1健全我国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立法
6.1.1提高纳税人涉税信息条款的法律层级
在税法领域,我国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为《征管法》,其他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均较低。而美国和日本针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制定了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法律层级较高。为了适度约束公权力,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顺应当前数字治税的趋势,在修订《征管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此机会加入专门针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条款,明确和详细阐述涉税信息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将其作为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本法律。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提高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法律层级,另一方面也可以整合之前分散且混乱的规定,避免低层次规范之间的冲突。首先,在立法宗旨上,要纠正现行《征管法》中纳税人权利从属于国家税收征管的倾向,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保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权利义务的平衡。其次,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且《征管法》中也没有相关条款,因此我们应在《征管法》中设立专章专门规定纳税人权利保护,并明确条款来规范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使用等多个环节。同时,还需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保护职责,确保与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和衔接,构建有效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网。①对于侵犯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行为应予以处罚,并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的救济途径。最后,我们亟需整合当前混乱且零散的相关条款,删除操作性差、效果不佳或表述含糊的条文,解决低层次规范之间的分歧和冲突,确保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从而保障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整体一致性。此外,我国的《民法典》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基本的价值指导,因此在修订《征管法》时需要与之保持协调。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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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数字技术被应用于税收领域后,税收征管的效率大大提高,提高效率的同时,也给纳税人的信息安全带来风险,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我国陆续颁布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安全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一系列关于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措施与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相比显得滞后。因此,有必要不断更新和完善这些保护措施,以确保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得到更好的保障。基于此,本文总结了当前我国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具体规范的法律层级偏低、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和追责机制不完善、缺乏事前的防御性救济措施等等。本文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制度进行了研究,并从立法、监管和救济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通过比较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总结出值得借鉴的部分,并根据我国国情,对如何完善我国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提出建议。具体包括:提高纳税人涉税信息条款的法律层级和明确其定义,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和追责机制,构建事前防御性救济途径,设置多元化救济机制等。税收领域需要尽快构建起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体系,以解决现行立法中的不足,这包括完善行政执法追责机制,构建多元化权利救济途径,从而在各个层面上保障我国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安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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