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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博士论文范文参考一: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经济法规制研究
出租车是按照消费者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其提供的服务通常包括巡游、站候和电召服务。由于利益关系扭曲、矛盾突出,城市出租车在当今中国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行业。2000年后,中国学术界开始关注出租车领域的规制问题。行业的规制包括市场准入、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社会责任规制等四个方面。因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学问题,经济学界的关注要多于法学界,多数研究仅停留在宏观的政策呼吁上,很少有人静下心来研究出租车服务交易的独有特征。总体而言,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本文在全面考察境外规制实践的基础上,在国内首次运用经济法理论对我国出租车行业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改善规制的具体建议。城市出租车服务具有快捷直达、方便可达、相对于大中容量公交方式的低使用效率、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等特点,从属性上看属于弱公益性的非公共物品。从定位上看,应承认其城市公共交通属性,将其界定为大中容量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公共利益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规制俘虏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等都只能对出租车市场的局部现象做出合理解释。以捍卫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的经济法对厘清出租车市场的复杂利益关系意义重大,而从纯粹的民法或行政法角度研究则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出租车的规制在境外已经有很长的历史,我们要认真研究与借鉴。国外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对出租车行业进行调整,其目的是致力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这与经济法的使命完全吻合。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放弃对出租车的规制,既授予规制机构必要权力又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是各国通行做法。例如议会也频频介入规制领域。我国的出租车行业经历了行业短缺、宽松规制、严格规制等三个阶段,目前已形成个体经营、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公车公营等四种模式。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政府的干预措施不当致使消费者和作为劳动者的司机群体利益受损,出租车经营者获得了不合理利润却没有提供令社会满意的服务。因此,从准入、价格、质量、社会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全面改善我国的出租车行业规制,势在必行。城市出租车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制包括准入数量限制和经营组织形式限制两个方面。数量限制的积极意义在于:抑制负外部性(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遏制过度竞争。出租车准入数量限制的消极意义在于: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带来寻租与腐败问题、黑车治理成本高昂等。本文认为,某个城市是否实行准入数量限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只有存在净收益的情况下才考虑实施规制。数量限制政策本身并不具有“善恶”属性,关键是如何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在有良好制度保障的前提下,规制的净收益完全有可能实现。在特许经营权出让方式上,建议推行质量招标制和限价拍卖制。在经营组织形式规制方面,由于重复性博弈和非重复性博弈的巨大差别,公司制可促进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效果明显,而且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行业自律水平及政府监管能力等都不尽人意,所以主张在大中城市推行公司制。小城市可充许个体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同时要适当提高进入门槛。城市出租车行业的价格规制必要性在于:抑制交易的负外部性、降低交易成本、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从境外的情况来看,有的国家实行政府定价;有的则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政府要针对可能产生的弊端进行间接地规制,例如限制价格竞争主体的个数,实施强制性的价格信息公开。我国目前存在价格构成简单化、定价方式单一化、价格听证过场化、出行引导功能虚弱化等问题。要明确价格规制的基本目标,合理配置价格规制权,建议由物价部门主导改为出租车规制机构主导模式。以增强消费者集团的博弈能力为重点,完善听证程序。要因地制宜出台价格补贴政策。以地方决策为主,实现出租车定价方式的多样化、价格构成的合理化。城市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规制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展示城市良好形象、促进行业优胜劣汰。要借鉴境外经验,适当提高司机的准入门槛,建立司机的职前培训和在岗学习制度,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质量标准。提高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效率,丰富其维权途径,建立质量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要加强出租车规制部门的质量监管权,改变目前多头管理所造成的权责分离状况。要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质量考核,真正实现行业的优胜劣汰。出租车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规制主要体现在司机的劳动权益保护、城市环境保护、提供普遍服务以及满足残疾人群体需求等方面。在推行公司制时,要对出租车司机实行倾斜性保护。建议将出租车公司定义为特殊法人,对其内部治理机构进行微调,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监控其利润水平。实行强制性的司机作息制度,推行集体劳动合同,支持组建企业内部的司机工会和城市层面的司机联合工会。要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例如推行区域出租车、无障碍出租车,合理调控运力,以满足城市边缘地区居民、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消费需求。城市出租车行业不存在是否需要规制的问题,而是如何规制的问题。相机而行的市场准入和价格规制,加上严格的质量与社会责任规制,应是我国的总体思路。建议出台法律位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车法》,以解决地方立法已经遇到的瓶颈问题,同时为今后可能进行的放松规制改革预留通道。《出租车法》从性质上讲属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应追求实质正义和社会整体效率,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应遵循正当规制、谨慎规制、维护合理竞争三个原则。中央的立法应该是原则性和宏观性的规定,各城市有权采取灵活措施。要成立独立的出租车规制委员会,完善规制程序,合理界定国家、规制者、经营者、消费者、司机、社会团体等各方主体的权利(权力)和义务。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选题的意义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 出租车及出租车行业
(二) 城市
(三) 政府规制(政府管制)
三、国内外城市出租车规制问题的研究综述
(一) 国内研究状况
(二) 国外研究状况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
(一) 研究方法
(二) 文章结构安排
五、论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一) 文章的创新点
(二) 文章的不足之处
第二章 城市出租车行业规制的一般分析
一、城市出租车行业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 城市出租车的基本属性及行业定位
(二) 城市出租车规制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三) 城市出租车规制的经济法学理论基础
二、境外城市出租车行业法律规制的概况分析
(一) 欧洲地区国家出租车行业法律规制概况
(二) 亚太地区国家出租车行业法律规制概况
(三) 我国台港澳地区出租车行业法律规制概况
(四) 境外城市出租车行业法律规制的基本启示
三、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规制的概况分析
(一) 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演变历程
(二) 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的运营模式和监管体制
(三) 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 城市出租车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制
一、城市出租车行业市场准入规制的基本问题
(一) 市场准入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二) 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三) 出租车特许经营权
二、城市出租车准入数量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一) 出租车准入数量限制的积极意义
(二) 出租车准入数量限制的消极意义
(三) 结论
三、城市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一) 国家对经营组织形式进行干预的法理依据
(二) 个体制利弊的理论分析
(三) 公司制利弊的理论分析
(四) 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规制的实际效应考察
(五) 结论
四、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市场准入规制构想
(一) 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市场准入规制的目标
(二) 完善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市场准入规制的具体建议
第四章 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服务价格规制
一、城市出租车行业服务价格规制的基本问题
(一) 城市出租车服务价格的基本构成
(二) 城市出租车服务价格制定的宏观依据
(三) 城市出租车服务定价方式
二、城市出租车服务价格规制的必要性研究
(一) 抑制交易的负外部性
(二) 降低交易成本
(三) 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城市出租车服务价格规制的比较研究
(一) 境外城市出租车服务价格规制实践与启示
(二) 我国城市出租车服务价格规制的现状分析
四、我国城市出租车服务价格规制的构想
(一) 我国城市出租车服务价格规制的基本目标
(二) 完善我国城市出租车服务价格规制的具体建议
第五章 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规制
一、城市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规制的基本问题
(一) 质量及质量规制的概念
(二) 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的构成要素
(三) 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的评价指标
二、城市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规制的必要性研究
(一) 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 维护城市公共安全
(三) 展示城市良好形象
(四) 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三、城市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规制的比较研究
(一) 境外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规制概况及启示
(二) 我国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规制的现状
四、我国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规制的构想
(一) 我国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规制的目标
(二) 完善我国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规制的具体建议
第六章 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规制
一、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社会责任规制的必要性
(一) 实现消费者强制缔约权的需要
(二) 维护出租车劳动者权益的需要
(三) 维护残疾人正当权益的需要
(四) 保护城市资源环境的需要
二、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社会责任规制的比较研究
(一) 境外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社会责任规制的实践及启示
(二) 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社会责任规制的现状
三、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社会责任规制的构想
(一) 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社会责任规制的目标
(二) 完善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社会责任规制的具体建议
第七章 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法治的实现
一、制定我国的城市出租车行业基本法
(一) 制定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基本法的必要性
(二) 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基本法的政策目标
(三) 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基本法的价值取向
(四) 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基本法的原则
(五) 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基本法的内容框架
二、完善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规制机构的设置
(一) 我国规制机构的设置现状
(二) 境外规制机构的设置及启示
(三) 我国规制机构的重新设置
三、重构我国城市出租车各方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
(一) 国家的权力与责任
(二) 规制机构的职权与责任
(三) 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四)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五) 司机的权利与义务
(六) 相关社会团体的权利与义务
四、完善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的规制程序
(一) 出租车行业的准入规制程序
(二) 出租车行业的价格规制程序
(三) 出租车行业的质量规制程序
(四) 出租车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规制程序
结束语
附表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1]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J]. 江必新. 法学. 2012(12)
[2]论营业自由及其在我国的实现路径[J]. 刘宏渭.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6)
[3]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市场产权分析[J]. 曾繁华,程金亮,陈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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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出租车准入制度的宪法学检验[J]. 欧爱民,杨艳.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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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钓鱼执法”与“后钓鱼时代”的执法困境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个案研究[J]. 桑本谦. 中外法学. 2011(01)
[8]出租车特许经营权管制评析[J]. 庄序莹. 城市问题. 2011(01)
[9]美国行政法上的独立规制机构[J]. 宋华琳. 清华法学. 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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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博士论文怎么写
经济法博士论文模板范例二:经济法视角下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研究
新中国成立后,城镇采取福利分房制度来实现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但受制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们的居住条件普遍比较差,人均居住面积少,卫生、用水、取暖等服务条件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住房制度改革开启了市场化大门,住房政策也相应地进行调整。尤其从1998年全面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之后,我国住房消费市场的发展日渐繁荣,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商品住房,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由于住房交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住房交易价格快速上涨,部分低收入群体难以从市场上获得住房。住房保障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妥善解决住房问题,合理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实现“住有所居”,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更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必要措施。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对我国现行保障性住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之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原因有两点:其一是经济法基本理论可以对现行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情况作出解释。经济法所探讨的“双失灵”问题和“两手并用”的基本理念可以回答国家在保障性住房制度中的角色问题;其二是经济法的宗旨手段可以对现行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可行的路径。经济法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显示,要解决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问题,可以运用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手段来实现。具体而言,宏观调控手段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上的扶持政策,市场规制手段包括对参与主体的限制和禁止、奖励和惩罚机制。上述两个层次的思考,是本文研究的两个逻辑起点。通过经济法的“双失灵”分析框架,结合“双手并用”分析框架,笔者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历史变迁的动因进行分析,发现住房市场中也有经济法适用的广大空间:一个是在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中发挥政府作用的发展方向,即市场失灵—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另一个是制度建设之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重要保障,即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经济法的两个分析框架在认识保障性住房制度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完善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提供思考方向。“两手并用”分析框架也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关系。经济法还强调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符合法定原则,即强调保障性住房制度要追求“法律之治”。本文还运用了经济法宗旨中重点强调的“效率和公平”价值理念,根据保障性住房制度三个层次的侧重不同,分别探讨供给、分配和退出制度在价值理念上的不同追求,这会对相关制度设计产生较强的影响。以经济法理论为逻辑起点,本文认为分析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应当从我国现行运转的制度考察。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理论层面和具体制度层面。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理论层面简单的说就是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概念内涵,以及其住房保障理论形成到践行过程中的理论依据和制度外延。本文第二章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理论层面的思考开始于对“住房权”的探讨,这是本文的理论起点。住房权包括平等对待权、不受侵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住房权在消极意义上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保护,从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可以找到其依据。但是对于住房权在积极意义上获取住房的权利保护,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是缺失的。住房保障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被本文引出。事实上,我国还是存在保障性住房理论制度的。虽然在国内法律上没有予以明确,但是在我国签订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关的规章政策中,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类型分别进行了制度设置。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相关的价值宗旨也属于我国保障性住房理论制度范畴之中的。因为它是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分析基础和解决路径。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理论分析是为了更好的考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制度。保障性住房制度从具体实施上考察,由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分配制度和退出制度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是探讨保障性住房制度建立健全的首要因素。它包括保障性住房供给问题中的责任问题,即谁是责任承担者;方式问题,即怎样实施建设的问题;资金问题,即资金从何而来。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和退出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对象的标准问题,即保障住房分配给谁,以及保障对象如果未来不符合保障要求的后续处理事项。而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被提及,但其中更多的是按照保障性住房制度提供的房源类型来规范的。通过对这些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笔者力图对保障性住房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供给、分配、退出三层次划分的基础上,笔者在本文的第三章按照提供的不同房源类型又一次进行分类梳理,希望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探讨具体到点和面上。通过梳理,笔者认为当前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在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政府角色不清,责任不明确;渠道创新滞后,资金缺口大;制度配套缺失,监管难落实。当然,在经济法的视角下,我们此时就可以运用经济法的调制手段对保障性住房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研究,提出走出当前困境的对策建议。但是,本文希望从保障性住房制度实践比较成功的国家的制度中去挖掘具体的符合经济法理念的问题解决途径。因此,本文第四章对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的保障性住房模式进行了具体的探讨。笔者发现当前我国试行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也有在西方实践比较成熟的,甚至还有一些体现我国特色的创新模式。它们有对建设方式的创新,即ppp模式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运用;还有增加供给在思维上的创新,即通过政府购买存量房的方式加大住房市场上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另外还有对融资方式的制度创新,包括信贷融资、债券融资和基金融资模式,这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建立发展的生命,没有良好的融资渠道,保障性住房建设只能是竭泽而渔,难以可持续地在我国进行下去。对当前的产权模式创新,笔者主要从“共有产权”角度进行了论述。而且,笔者还发现这些制度在试行之中进展比较缓慢,为了疏通其中的障碍,笔者在第五章对构建模式和制度体系进行了探讨,希望让这些创新能够在保障性住房具体实施中得到应用和推广。在本文第六章中,笔者对整个分析思路进行了整理,再一次回归到经济法的视角下,从经济法“法律化的调制”这一理念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宏观框架构建。通过经济法“政府分权”的理念,尝试从量上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进行划分。最后将经济法运用到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制度健全上,包括在供给层面的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的运用,还包括在分配制度中运用限制和禁止的手段将保障对象进行层次划分,在退出制度中运用奖励和惩罚的手段对退出主体予以激励和约束。概言之,文章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方法以及比较归纳方法等研究方法,综合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各个学科,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文章通过对保障性住房制度分层次的研究,分别对供给制度、分配制度和退出制度作了制度上的梳理和评析,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总结探讨了当前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之中具有创新意义的、值得发扬推广的几个创新方式。包括在保障性住房实施中的供给方式、融资渠道以及产权模式的的创新。笔者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同时,做了更为深入的研究,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我国这些还处于试行阶段的创新模式进行了制度和运行模式上的构建,为进一步推广这些制度提供了智力支持。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新颖”上:分析角度新颖、研究内容新颖和研究结论新颖。本文选择了经济法的视角,首先就意味着视角上的开阔性,相比于很多“政策先行”的研究角度,经济法的“法律化的调制”理念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撑。另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立到发展是一个过程,而本文选择研究保障性住房制度最新的发展阶段,选取了新颖的研究对象,对影响保障性住房制度最大的供给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当然,在分析角度和研究内容的新颖双重影响下,本文的结论也是新颖的。本文对供给制度的思考具体到了供给制度的建设方式、资金来源和产权分配的创新模式上,相比于更多的“呼吁创新”,本文的研究结论更具有可操作性。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二、国内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结构安排及可能的创新
一、结构和内容安排
二、本文可能的创新
三、下一步研究工作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保障性住房制度概述
一、住房权制度
二、保障性住房制度
第二节 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经济法理论
一、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的经济法学解释
二、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的经济法学分析
第三章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沿革及评析
第一节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沿革
一、保障性住房制度发展历程
二、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思考
第二节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梳理
一、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
二、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
三、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
第三节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评析
一、保障性住房制度整体实施的效果与评价
二、保障性住房制度整体实施的不足及分析
第四章 国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新加坡保障性住房制度
一、发展历程
二、运行机制
三、对我国的启示
第二节 美国保障性住房制度
一、发展历程
二、运行机制
三、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节 英国保障性住房制度
一、发展历程
二、运行机制
三、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探索和创新
第一节 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创新
一、公私合营模式
二、政府购买模式
第二节 保障性住房资金供给创新
一、信贷融资模式
二、债券融资模式
三、基金融资模式
第三节 保障性住房产权模式创新
一、共有产权的概述
二、共有产权的运营
三、共有产权的创新
四、亟需完善的部分
第六章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保障性住房制度构建的宏观思考
一、统筹立法,完善顶层设计
二、科学分工,明确政府责任
三、专门机构,保障制度施行
第二节 保障性住房制度构建的微观构想
一、供给多元化,发挥市场作用
二、分配动态性,保障实质公平
三、退出制度化,确保持续有效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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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失灵及其与政府干预的关系研究[J]. 鲍金红,胡璇. 学术界.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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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博士论文范文参考
经济法博士论文范文模板三: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
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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