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视角下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问题思考——以北京市X区社会组织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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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9566 论文编号:sb2023121817565651587 日期:2023-12-23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MPA论文,本文根据北京市X区社区中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情况,分析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参与方式、参与内容、参与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得出结论:一是由于政策制度规范方面的缺位;二是低社会认知度导致的社会组织的认知脱嵌;三是合作网络欠缺导致的关系脱嵌;四是自身专业能力滞后导致的结构脱嵌。
一、概念梳理与理论基础
(一)概念界定
1.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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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于社会组织的概念始终未形成统一的认定。国外一般将社会组织称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概念最早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被提出,将其定义为“在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最主要的特征。在西方学术界率先开展对非政府组织的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莱斯.萨拉蒙的观点,他将社会组织定义为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社会组织。目前,伴随学术研究内容的不断深入,领域的不断开拓,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已得到扩展和延伸,泛指在某个国家内以服务社会、推动社会健康发展为宗旨并能够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公共部门。而在我国,相较于国外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的称谓,我国使用“社会组织”较多,不过我国对于社会组织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界定。在社会组织概念被提出之前,我国往往使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来对其进行概述。直到国务院在1998年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两种组织进行了规范。其中对社会组织的阐释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999年,为了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等联合下发了相关通知文件,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负责、双重管理并用“民间组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概括。2004年,国务院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施行)》,在社会团体当中,将基金会进行了单列,至此,基金会成为相对独立的民间组织。在该文件发布后,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构成了民间组织的三大类型。从特征上看,社会组织主要具有志愿性、自治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民间性等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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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1.嵌入性理论
“嵌入性”是目前被广泛应用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用来分析问题的基本概念,“嵌入性理论”也是新经济学社会学的一个常用理论。“嵌入性”的概念最早是被称为“嵌入之父”的卡尔.波兰尼(Polanyi)在其著作《大变革》中提出的,并将这个概念用于进行经济理论分析。波兰尼对于“嵌入性”概念的阐释可以理解为经济和非经济制度的宏观层面联系、行动者和制度之间的社会关系层面联系、宏观与微观之间的系统联系三种联系模式的结合。另外,他还运用概括出的嵌入性的概念面对经济社会联系的系统或制度、行动者及其行为的社会和文化融合做了分析。11985年,被誉为“嵌入性复兴之父”的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中发表的重要论文《经济行动和社会结构:嵌入性的问题》一文中,通过对低度社会化和过度社会化进行深度批判,再度引入嵌入性问题,从而扩展了波兰尼的嵌入性思想。他将嵌入性看作是停留在社交网络上,随着时间推移创建、更新和扩展网络关系的趋势,提出嵌入性应该包括环境前提、条件前提、行动方式和结果四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他将嵌入性分为关系型嵌入和结构型嵌入,强调正是由于这两种嵌入性之间的相互作用,经济主体之间产生了互信和互动,限制了机会主义行为,保障交易通畅。格兰诺维特不仅复活了源自波兰尼的“嵌入性”概念并对其进行了重新阐释,指出嵌入的两种形式: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奠定了“嵌入性”的理论基础。他还建立了经济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假定,指出经济行动者的自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社会网络中的影响,并提出网络分析是研究经济社会学的有效方法之一。2之后,又陆续有诸多学者对嵌入理论的概念及其意义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扩展并在20世纪90年代末推动了嵌入性理论迅速发展,研究领域也由经济社会学逐步向外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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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嵌入性理论分析框架
(一)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的现实基础
1.自上而下的顶层制度设计要求
做好社区维稳工作,营造和谐有序、安全稳定的社区环境是创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的重心在社区,增加居民幸福指数的依托在社区,保障民生稳定的根基在社区。培育和规范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优化公共服务、兜底民生服务、发展公共事业、化解社区矛盾、突发事件响应等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的激发社会组织链接资源、信息灵通、专业人才等优势,不断把组织优势转变为社区治理优势是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截至目前,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盘活社会组织资源,引进社会组织助推社区治理已有了系统、清晰的政策依据,这为社会组织的嵌入提供了合法性。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自2016年发布以来,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既肯定了其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繁荣和激发社会治理创新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把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和培育,《意见》还特别指出,在2020年前,要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并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完善,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全面监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构建一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模式。2017年《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又提出,要通过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提高城乡社区治理的法制化、精细化、组织化水平,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健全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支持等支持政策,实施各项税收优惠,促进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卫生养老、公益慈善、文化娱乐、居民融合、社区生产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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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嵌入性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与阐释
通过梳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嵌入性理论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众多学者不断对嵌入理论进行完善和扩展并根据自身研究场域和主题为嵌入增添新内涵,搭建所需的分析框架。最经典的包括嵌入理论的二分法分析框架——结构、关系嵌入性框架、三分法框架及四分法理论分析框架,这些分析框架能够帮助我们具体厘清和分析组织主体开展行动的行为逻辑和整体关系。本研究结合嵌入性理论的相关研究和当前社会组织融入社区治理的发展实践,尝试以嵌入性理论为视角,引用政策嵌入、结构嵌入、关系嵌入和认知嵌入四个核心嵌入维度,以此来搭建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图1.1),用于分析社会组织是如何嵌入社区治理、扎根社区土壤、推动社区中多元主体互动,发挥粘合剂作用以及还在哪些环节存在瓶颈并从完善嵌入机制角度提出优化方案,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制度化、组织化和长效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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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市X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案例呈现 ......................... 21
(一)X区社会组织概况 ................................... 21
(二)参与社区治理方式 ................................ 22
四、北京市X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29
(一)北京市X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 29
1.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动力不足 ................... 29
2.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性不强 ....................... 30
五、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优化路径 .......................... 35
(一)政策再嵌:强化社会组织的政策赋能 ......................... 35
1.提供社会组织嵌入社区的政策保障 .......................... 35
2.完善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的激励政策............................. 35
五、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优化路径
(一)政策再嵌:强化社会组织的政策赋能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政策的不完善和制度的时滞性致使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出现了政策困境。为纾解这种困境,还需从政府层面为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提供正式多样化政策支持,增强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提供环境支持。
1.提供社会组织嵌入社区的政策保障
相关政策的出台可以为社会组织嵌入提供合法性保障,政策的规约能够为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提供有效支撑。因此,政府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首先,应对目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予以完善。当前,中国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主体,其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地位尚未提升到法制化的高度,另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的政策、规定对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表述都比较笼统,规范性不足。这就要求政府充分发挥其行政主体的角色,不断健全社会组织嵌入社区中的法治体系。通过出台法律文件对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的具体责任进行明确界定,为社会组织的常规化经营和开展异质化服务奠定法律基础,从而化解法律层面的经营风险,减少矛盾纠纷,并对社会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二是加快制定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行政法规。当前,我国鼓励社会组织更多以“建议”的方式嵌入社区治理,而不是出台明确的行政法规,不利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开展。因此,国家应将指导性意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保障效用,推动社会组织嵌入式社区治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的发展道路。第三,国家层面要尽快出台《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管理办法》,推动以法治方式推动社区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积极出台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协定条款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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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和关键环节,社区是党委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在加快社会进步发展的过程中,作为构建社区治理体系的关键力量,社会组织俨然己经成为政府、社会力量与社区居民高效进行沟通的重要桥梁。当前,社区承载了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期望,能够为社区居民矛盾解决提供帮助与支持,而进一步化解社区治理难题的重要途径在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和成长进程,塑造社区治理“多元共治”的新格局。本文根据北京市X区社区中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情况,分析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参与方式、参与内容、参与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得出结论:一是由于政策制度规范方面的缺位;二是低社会认知度导致的社会组织的认知脱嵌;三是合作网络欠缺导致的关系脱嵌;四是自身专业能力滞后导致的结构脱嵌。因此,文章根据以上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一政策再嵌入,强化社会组织的政策赋能;二是促进社区中多元主体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增能,增强认知再嵌;三是协同多元主体实现社会组织的合作增能,完善关系再嵌。四是推进社会组织的个体增能,实现社会组织的结构再嵌。
基于笔者结合实地调研和网上数据查询来深化展开课题研究,存在地域性制约,影响了结论的普适性。在城市不断更新与加快发展的背景下,北京市X区以体系建设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精细治理为宗旨、坚持民众需求导向,不断对社区治理体系加以完善,社会组织规模也随着社区治理创新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也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实际情况愈加复杂,基于上述情形,当务之急就是要针对如何更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成效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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