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税收征管制度优化研究——以广东省为例(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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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7131 论文编号:sb2024042718143552295 日期:2025-03-09 来源:硕博论文网
一、立论依据

(论文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附主要参考文献)
1、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本文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税收征管主要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而很少有学者从制度的角度系统地探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造成的影响以至引起相应的问题。本文正是从制度的层面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对策。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结论丰富了我国现有的相关理论,提出的完善对策,更是为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新的的活力。
(2)实践意义
本文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确立税法适用性,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第二,防止税款流失,有利于完善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第三,规范征税行为,提高运行效率。第四,有利于规范纳税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第五,适应互联网金融以及电子商务全球化趋势,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2、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①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是传统金融运行方式同互联网精神特质进行融合,所产生的一个新的发展领域。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方面,国外研究并未给出统一的综合性概念。国外最早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可追溯至计算机及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即金融电子化阶段。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不断创新以及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产生了电子金融与网络金融的内涵。在国外,电子金融是被应用最多的术语,2001 年,Banks 对电子金融提出了一个定义,即电子金融指向的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类电子传播媒介为大众提供金融方面的服务,主要包括货币服务、银行服务、支付服务、交易场所等,一般也可以称作数字金融。
在多数发达国家,金融业的某些概念可以相互替换,比如 E-finance  就能够同 Online  finance,Virtual  finance  ,Internet  finance 及 Cyberfinance 等多个词进行互换。实际上,无论是网络金融,还是电子金融,在初期应用时,其实质主要是传统金融组织或传统式金融服务逐步向互联网化方向发展,其最大特点就是通过互联网这一交易平台,使金融交易所花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及普惠性。2008 年,Burstein 提出移动金融能够超越时空的制约,使客户在任何时间点都能够得到来自于“中介”提供的有效服务。鉴于金融服务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增强,网络经济特有的规模运营特质也将对金融业的整个竞争环境产生重要作用(Claessens,Dobos,Klingebiel 与 Laeven)。选择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企业将不再受制于银行在用户信息方面的垄断,这类企业能够为客户打造一个完整的服务链条,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还可以采用智能系统为其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Sato  与Hawkins,2001)。
2008 年,Shahrokhi 提出电子金融的发展对金融行业有诸多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使金融行业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让客户享受的服务品质得到较大的提高,以及金融类服务在可得性方面有了质的发展;他还主张电子金融很有可能是在传统金融类中介与资本市场出现之后的第三种运营模式。在实证研究方面,2003 年,Nagurney 与 Ke 曾在电子金融的交易平台上构建了有关的数理模型,并对该模型实现均衡运转与协调发展开展相关研究。
②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
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全球化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不管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以及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等一些国际性组织都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且部分国家制定了与电子商务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1998年美国出台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就是典型的代表,印度、新加坡也制定了电子商务税收法规。现在,许多国家都针对电子商务是否及如何征税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以下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该观点认为,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和流动性的特点,开征新的税种才能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际国内税收分配问题,如解决常设机构在国际电子商务的适用问题,才能实现税负公平原则,提高征税效益。卢?索尔特与阿瑟?科德尔的“比特税”最具代表性。但“比特税”对网络传输信息的电子数节比特征税,会出现数字化产品的价值量与税负相背离的问题,因而没有被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接受。
第二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该观点的代表性国家是美国,其主张免除1网上交易的税收,并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这对美国作为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有利于其在毫无税收征管的阻碍下顺利进入他国获得更多的利益。但这种观点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是电子商务的主要输入国,这种免税政策会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款流失,减少财政收入,削弱经济实力,扩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第三种观点主张修改现行税收制度。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议。主张免税的观点只代表了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使得少数国家的电子商务能自由进出其他国家,容易破坏其他国家的关税制度,造成其他国家的税款大量流失。而主张开征新税的观点,不但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并且也对所有数字信息征税,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经合组织、欧盟和一些国家主张修改现行税收制度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国内研究现状
①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
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也尚未出现统一的概念,2013 年中国人民银行曾公布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中首次在官方机构出现“互联网金融”的字眼。之后,这一概念也出现在李克强总理 2014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意味着该概念获得了国家最高行政部门的认同。在众多学术文献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内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互联网金融就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提供金融服务,其并非一类全新的金融模式;另一种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有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新的金融模式。 
在第一类观点中,陈志武(2014)认为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过热状态,互联网金融是由互联网带来的金融亢奋,它并不只是一种“新金融”,而是传统金融在销售与渠道上实现了创新。殷剑峰(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只属于电子金融领域中的一个类型,其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为客户提供多项金融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业的活动主体主要是那些期望在金融领域拓展业务的互联网公司。王国刚等(2015)提出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与平台,完成交易的金融性活动,并对该行业的独立性与功能有所质疑。这些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功能、机制及发展方向等方面做了研究,认为其功能是提升金融效率而非颠覆金融功能,其机制是体制性监管套利而非新型金融运作方式,是一种拾遗补缺的方式而无法成为金融的主流。
与这些学者观点相反,更多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崭新的金融模式。吴晓求(2015)进一步研究互联网金融成长逻辑,同意谢平等的判断,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第三金融业态(新的金融业态)。王曙光等(2014)认为从广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各种金融业务的有机结合,是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虚拟空间进行金融活动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龚明华(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金融运营形式使传统金融运营方式的缺陷得到了完善,具有普惠性、数化、便利化的特点,对服务实体经济有积极的促进意义。曹凤岐(2015)提出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同金融进行的融合,是通过互联网的现代技术与移动式通信领域技术的发展,使资金实现融通、线上支付,以及获取各类信息的新型金融运营模式。其指出互联网金融指向的是传统金融运营方式跟互联网相融合而形成的新发展领域,当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以现代数字科技为代表,尤其是各类搜索引擎、云计算技术、移动支付、数据分析以及网络覆盖社会等多个领域的发展。
②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处于初级阶段,但税务部门和学术界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开展了大量的研究。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针对三个问题展开:一是电子商务交易是否征税,二是怎样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三是如何完善我国税收体制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目前国内共识为: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遵守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前瞻性原则,依照我国国情,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使其符合国际税收原则和电子商务内在规律,避免国内税款流失,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对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税制,不同的学者和专家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目前应遵循我国税收的基本原则及前瞻性原则,对电子商务不单独开征新税、健全现行税制、税收政策与征管相结合、保持税制中性,加强电子商务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有的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当适当补充和完善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尽量简化处理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问题。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和平衡各国税收利益,可尝试新的规则来协调新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问题。为解决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我国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新技术、新支点,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程,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寻求新的征管方式,尽快解决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问题。还有的认为,目前不应过度关注如何征税,而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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