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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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5252 论文编号:sb2025050421005953282 日期:2025-05-19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从刑法规制的角度出发,在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定义、特征、类型、危害进行概述的基础上,系统地探讨了我国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选题背景
根据2024年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10.9967亿人),较2023年12月增长7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8.0%。①随着5G网络技术的普及和网络科技的不断创新,社会的进步显而易见,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暴力问题也逐渐凸显。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乃至生命造成了严重威胁。例如,女硕士因染粉色头发遭遇网暴后自杀,寻亲少年刘某不堪网暴选择自杀,河南女教师因网络暴力猝死等,这些事件无不揭示了网络暴力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网络暴力不仅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更对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构成了挑战。
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承载着亿万民众共有的精神寄托与聚集地,构成了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2022年3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强调,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及实施侮辱诽谤的恶劣行为,必须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为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于2023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从网络暴力的定义、法律适用、程序规范以及综合治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旨在强化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打击。
然而,尽管我国司法机关在不断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刑事追责,现行刑法在应对网络暴力行为时仍存在诸多问题。现行法律主要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现有罪名来规制网络暴力,但当前现有罪名在应对形态各异的网络暴力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导致现有罪名的设定与犯罪事实不完全匹配。此外,现行刑法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刑罚力度较薄弱,受害者司法救济难度大,以及网络暴力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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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看,本文能够丰富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的研究。从现有研究来看,当前我国从刑法角度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分析较为零散,且相关问题存在争议。如犯罪事实与罪名的设定不完全匹配,是选择“增设新罪名”还是“解释、修改现有罪名”来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等,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基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深入分析了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如加大刑罚力度,相关罪名与新设罪名相结合等。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理论体系,也填补了当前刑法规制领域的研究空白。
二、实践意义
从现实层面来看,研究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能够迫切应对网络暴力问题,并为司法实践中惩治网络暴力犯罪行为提供借鉴意义。当前,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数量激增,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如女硕士因染粉色头发遭网暴后自杀、寻亲少年刘某不堪网暴选择自杀、河南女教师因网暴猝死等,这些事件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阻碍了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然而,现行刑法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有效运用刑法全面规制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本文通过研究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议。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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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络暴力行为概述
第一节网络暴力行为的定义
随着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对网络空间进行刑法规制的需求变得尤为迫切,而首要任务便是清晰界定“网络暴力”的基本概念。根据学术界的研究可将网络暴力的定义分为广义的网络暴力和狭义的网络暴力
一、广义的网络暴力
早在2009年,王满荣教授便对网络暴力的概念进行了广义与狭义的细致划分。广义上,网络暴力涵盖了网民在网络环境中实施的各种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暴力游戏、接触暴力动漫内容,以及通过网络进行的敲诈勒索等不法活动。同样地,周毅晶学者也将“网络暴力”界定为利用网络平台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等权利的强烈暴力行为。①可见,这种广义的定义较为宽泛,将网络暴力定义为网民在网络上的各种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网络舆论暴力,即网民通过极端言论、公开隐私等方式对特定当事人进行群体声讨和惩罚,从而侵害其隐私权、人格权等,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还涵盖了其他多种形式的网络暴力行为,如暴力动漫、暴力游戏、暴力与色情影视及图片的传播,以及敲诈勒索、网络盗窃等不法活动。此外,在信息社会的背景下,许多现实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在网络层面出现延伸和演变,如网络雇凶杀人、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等,这些行为同样可以被视为广义上的网络暴力。因此,这种宽泛的定义被视为广义的网络暴力概念。
二、狭义的网络暴力
有学者对网络暴力的本质进行了深刻剖析,指出这种暴力更多地体现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由特定群体或个人发起并参与其中,表现为一系列具有攻击性的言语行为。邹卓娴在《融媒时代下网络暴力及刑法规制方式》中将其界定为:在网络虚拟空间内,针对不特定个体或群体实施的语言暴力、非法公开隐私、无端指控、发表侮辱性言论及损害尊严等行为,亦称“网络欺凌”。②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教授则强调,网络暴力是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信息,蓄意制造社会热点,恶意引导舆论,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名誉、隐私等权益,扰乱网络秩序的违法行为。2022年,中央网信办正式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该通知对网络暴力的定义进行了更为清晰和具体的界定。通知明确指出,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上针对特定个人,集中发布包含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等违法内容以及侵犯个人隐私等不友善信息,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扰乱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是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的不当行为。①可见,狭义的网络暴力则通常指网络舆论暴力,即网民以网络为载体,通过极端言论、公开隐私等方式,对网络事件的特定当事人进行群体声讨和惩罚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并可能对其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与广义的网络暴力相比,狭义的网络暴力更侧重于强调网络舆论对特定个体的压力和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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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网络暴力行为的特征
一、主体隐蔽性和盲从性
互联网参与主体的隐蔽性。与线下社会交往模式不同的是,网络平台交流的各主体极具隐蔽性。隐蔽性在网络暴力中的体现:第一,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互联网提供了一个相对匿名的环境,用户可以随意注册账号,更改昵称在各大网站、论坛进行交流、讨论和发表自己的观点。除了直接的匿名性外,施暴者还可能通过伪造身份、使用虚假信息或冒充他人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而且在正常的网络社交活动中,不会有人去刻意揭露该账号的“神秘面纱”。这种隐蔽性使得网络参与者能够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背景,降低了被识别和追责的风险。因此人们不用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也不必担心自己的言行会对自己的个人荣誉和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网民发表言论变得更加自由,他们可能更加肆无忌惮地发表攻击性言论、散布谣言或进行其他形式的网络暴力。第二,群体参与和分散性。网络暴力往往不是由单一个体实施的,而是由多个匿名个体共同参与形成的。这种群体的广泛参与和分散性使得网络暴力行为都相对隐蔽,因为他们的攻击行为被淹没在大量的网络言论中。同时,由于群体行为的复杂性和庞大性,将责任归咎于特定的个体很困难,从而降低了个人的责任感和道德约束,也助长了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频率。第三,缺乏直接面对面的交流互动。网络暴力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没有面对面的交流互动。这种交流方式使得网络暴力实施者更容易地隐藏自己的情绪状态和真实意图,从而加剧了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同时,受害者也很难通过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来判断施暴者的真实态度和意图。
互联网参与主体的盲从性。盲从性是指个体在面对信息或行为时,缺乏自主判断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常常不经思考地接受和模仿他人的观点或行为。在网络暴力中,盲从性表现为大量网民在没有准确的了解事件的背后真相时,就盲目跟风参与造谣等一系列暴力行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盲从性在网络暴力中存在诸多的表现,首先表现在跟风转发与点赞。在网络暴力行为中,一些网民看到他人发布的攻击性观点言论后,不经过认真思考就盲目转发,点赞和评论,从而加快了网络暴力的影响范围速度。这种行为不仅渲染了网络暴力的氛围,还会误导更多不明真相的网民参与其中。第二,盲目站队与攻击。在网络争议中,部分网民往往根据自己的偏见或情绪选择站队,并盲目攻击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人。他们缺乏对不同观点的包容和理解,只会一味地指责和谩骂,导致网络空间充满戾气。第三,缺乏独立思考。盲从性还体现在网民面对复杂问题时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他们容易受到网络舆论的引导和控制,难以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和判断标准。这种缺乏独立思考的现象使得网络暴力行为更加难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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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6
第一节网络暴力行为典型案例分析..............................16
一、“胖猫”事件...........................................16
二、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快递员事件...................................17
第四章域外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情况及启示...................................27
第一节域外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情况..................................27
一、美国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27
二、日本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28
第五章完善网络暴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32
第一节构建网络暴力刑法规制模式..........................32
一、完善相关司法解释........................................32
二、增设网络暴力专项罪名...................................33
第五章完善网络暴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第一节构建网络暴力刑法规制模式
一、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现有罪名如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在规制网络暴力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这些罪名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然而,网络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现有罪名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为了有效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的各种新形态,亟需完善相关司法解释。首先,针对网络暴力的特殊性,需要细化传统罪名的适用标准。如在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认定中,可以考虑网络传播的速度、范围、对被害人社会评价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中,可以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方式和手段等。通过细化适用标准,可以使现有罪名与网络暴力行为更加匹配。同时,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传播的快速性、广泛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在完善传统罪名的司法解释时,还需要赋予其更多的“网络化”内涵。这包括对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进行明确划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取和审查判断规则进行完善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使现有相关罪名更加适应网络时代的特点和需求,更好地发挥其在规制网络暴力行为方面的作用,最大化利用现有法律资源。
二、增设网络暴力专项罪名
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危害极大。当前,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多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这些措施因惩罚力度不足,无法有效规制网络暴力行为。鉴于现有罪名在应对网络暴力方面的局限性,设立专门的“网络暴力罪”显得尤为必要,这不仅是顺应网络化犯罪趋势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网络暴力行为得到有效规制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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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中国网民规模持续攀升,网络空间已深度融入民众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无界流通与思想的广泛碰撞。然而,这片信息的海洋也悄然成为网络暴力的温床,其频发事件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与心理健康,更在网络社会中播撒了负面情绪的种子,侵蚀了公众的价值观,对网络生态的和谐与秩序构成了严峻挑战。但是,对网络暴力的治理存在缺陷,导致该互联网乱象还在不断上演。因此,本文通过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深入剖析,结合国内外刑法规制的现状与实践,试图从法律层面为网络暴力的治理提供建议。
本文开篇即对网络暴力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剖析,明确了其定义、特性、类型及其触目惊心的危害,揭示了其对个人尊严、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司法公正的深刻影响。后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揭示了当前网络暴力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如犯罪事实与罪名设定不完全匹配、惩处力度的不足、司法救济困难以及综合治理体系不完善。在此基础上,运用对比分析法探讨了域外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情况,并从中获得启示。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包括构建网络暴力刑法规制模式,加大刑罚力度,形成有力震慑;优化司法救济机制,保障受害者权益;以及构建网络暴力综合防控体系,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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