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劳动者隐私权保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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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2585 论文编号:sb2024100411362952778 日期:2024-10-08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将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相关内容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之举,同时也是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和谐关系和促进用人单位经济和社会效益迅猛增长的必经之路。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当前,科学技术、智能应用快速发展,数字技术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制定公司规章、招聘员工等必不可少的参考物。数字化与用人单位生产管理紧密融合,用人单位通过数字技术分析将大量复杂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得出抽象的信息和资料代替传统的信息库,对帮助企业发展起到巨大作用。但是数据泄露、数字技术越界等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保护劳动者隐私权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讲话中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此后,习近平主席在许多重要双边、多边场合,都阐述过全人类共同价值对个人、社会、国家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空间都具有自己自由支配的权利,如果在劳动中完全丧失了自由,就如同机器,只能机械重复工作,没有思想、没有动力。长此以往,不仅会使劳动者丧失勇于拼搏的信心和创新性,也不利于公司、社会、国家的长远发展。可见,保护劳动者隐私权也是保护劳动者人权的充分体现。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本文所指的劳动者隐私权则是自然人在劳动关系情境下的一种区别于一般隐私权的特有权利。这一特殊权利是劳动者在双方劳动关系中对自身隐私的支配与控制的权利。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中,劳动者隐私权是劳动者这一特殊主体所享有的对自己隐私的支配与控制的权利,这是其相较于一般隐私权的特殊性。

法学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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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王健指出当前社会,社交媒体在劳动者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我国对劳动者相关信息保护明显落后整个时代。文章通过分析欧盟对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对劳动者隐私权的范围进行界定。并且探讨合理期待和比例原则对维护劳动者权利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述①,但是并没有详细说明该如何进行保护。汪海洋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者隐私权与雇主之间的合法权利有很大争议,由于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增强了雇主对劳动者的监控能力、雇员信息的隐私边界不清晰等,传统保护模式已不足以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因此通过分析美国和欧盟来探讨我国未来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应该怎样选择,指出我国未来雇员信息隐私保护的立法方向②,但同样没有指出具体方法。邹开亮指出劳动者隐私权区别于一般隐私权独有特征,描述了当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表现形式。阐述了劳动者“知情同意”规则,并指出要建立融“预防、监管、问责”于一体的算法风险治理体系,对劳动执法监察、工会、用人单位都有了大概的论述,立足于构建多元化体系来保护劳动者隐私权。③汤晓莹指出在职场领域,算法技术逐渐成为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必不可少的手段,与此此时劳动者权利会遭到数字技术的侵犯,于是用人单位可以秉承保护人权的理念制定合法合规的制度,用该制度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从劳动者有对个人数据处理的权利、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的主动处理和保护劳动者个人数据的义务、壮大工会力量这三个方面对算法技术进行使用,减少算法技术给劳动者的隐私权造成不必要的伤害。④邹开亮和陈西西阐述了智能算法与大数据的充分结合,使得劳动者的信息数据化,增加了劳动者在就业中遭到侵犯的危险。作者以比例原则为基础,完善知情同意规则,明确阐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从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两个方面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更好维护劳动者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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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数字时代劳动者隐私权的现状
2.1劳动者隐私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阐述了隐私权的概念,赋予了自然人对其个人生活和私密信息的自主控制权,但是缺少了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概念。劳动者隐私权与民法上所讲的隐私权是有一些区别的,劳动者隐私权是对民法中人格权的拓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我国对劳动者隐私权的研究还处在不成熟的阶段,对隐私权没有一个固定解释,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劳动者在完成个人任务,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用人单位所侵犯的权利,①该观点是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单的描述,与《民法典》中界定的劳动者隐私权彻底割裂,并没有对劳动者隐私权的内涵及外延进行详尽分析描述。另一种认为,劳动者的隐私权属于人权范畴,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②。因侵犯隐私而导致人格权遭到损害的案例早在2009年就出现过。该案件③是有三位考生通过了佛山市的公务员考试,但是在之后的体检中,因为被认定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导致因体检不合格而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三人提起诉讼,但一审以败诉告终。原告方认为该基因检测项目不属于体检项目,该操作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而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人格权。所以该权利是将隐私权的概念进行延伸,即劳动者在应聘到终止结束后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私人生活、私密空间、活动、信息都不被用人单位侵害且受到用人单位尊重的一种人格权,本文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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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用人单位利用数字技术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2.2.1用人单位监控手段多样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用工单位的工作方式、工作内容还有工作范围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用人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出现了新的监督方式。④过去工厂一般都是设立专门的巡视岗位进行监督,但科技发展使得今天的监督手段与过去大相径庭,工作场所中各种电子监控设备的安装,使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再拥有属于自己的完整私密空间,例如,深圳某公司在每个工位上都安装了摄像头,目的是要拍到员工的上班行为和电脑屏幕画面,对员工进行360度无死角监控①。还有一江苏网友称,公司人事部在下班后还要挨个检查员工手机使用时长,以此来判断该员工是否还能留在公司上班②。最离谱的是浙江杭州某公司为了掌握员工在工位上的信息,于是发放了智能坐垫给员工,该坐垫不仅能监测到身体健康状况,还能知道员工在工位上的时长③。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引起社会公众广泛讨论的案件是,在2022年9月,厦门某公司的一张监控画面和整改情况的表格在网络上广泛传开,该公司在厕所隔间里安装监控,并且记录员工的如厕时间,该表格甚至把员工的上厕所时间精确到了几点几分到几点几分,以此用作对员工处罚的证据,而想出在厕所里安装摄像头的人被网友讽刺为是想静观其“便”,愿闻其“翔”?④还有其他五花八门的监控方式都给劳动者带来了生理和心理双重伤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监控是否合法合理还有待商榷。
除此之外,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支持和推动了远程办公这一模式的发展。例如,劳动者可以通过使用公司内部VPN来远程连接公司内部网络⑤,方便与公司同事分享工作资料和线上处理工作内容,这一方式就充分展现出用人单位用工方式的分散化和移动化。尤其在过去三年远程办公成为常态之后,全球VPN服务分析和评价机构TOP10VPN的一项研究显示,自疫情爆发以来,全球监控软件的需求量上升了51%,特别是Hubstaff、Time Doctor和FlexiSPY这些软件,而且用人单位一般都是通过监控员工电脑桌面来实现,这些软件甚至能执行摄像头监控、地理定位、录音和手机访问,这些情况在我国也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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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数字时代劳动者隐私权的域外保护及借鉴 ............................ 17
3.1 美国在数字时代对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17
3.1.1 法律规定 .................. 17
3.1.2 监管措施 ................................... 18 
第4章 数字时代我国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 23
4.1 健全劳动者隐私权法律制度 ............................... 23
4.1.1 明确相关法律的规定 ............................. 23
4.1.2 确立保护的具体范围 ................................ 24 
结语 .............................. 29
第4章数字时代我国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4.1健全劳动者隐私权法律制度
数字化时代,部分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工作设备中安装监控,加剧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例如,部分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安装可收声监控器、在员工使用设备上安装定位器等智能设备。用人单位认为对劳动者进行监控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公司经济效益。但即使在工作场合也应尊重劳动者隐私权,企业也只能就工作部分进行监控。因此我国需要从立法上对用人单位监控范围进行限制,减少双方摩擦,尊重劳动者企业能够健康良性发展,实现两者利益平衡。
4.1.1明确相关法律的规定
2021年我国《民法典》正式生效,更加完善了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保护,尤其是对劳动者隐私权,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劳动者隐私权作出具体规定,对劳动者的人格权也暂无明确规定。只在《民法典》第1032条中阐明隐私权的四种类型: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中私密信息仅是笼统说明,并无实质性概念。①因此,应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基础上对劳动者隐私权进行具体规定,使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权。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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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有点紧张。隐私权作为劳动者重要的人格权,是劳动者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保障,对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和谐关系有着重要作用。保护劳动者隐私权不仅是追求人权价值的必要内容,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本文在分析一定案例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我国在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立法方面,可以将该权利增加到《劳动法》中,这样可以将人格权保护同隐私权保护相结合,给予劳动者更大的保障。然后将《劳动合同法》中告知和说明义务的内容进行明确。之后将各个省份可以按照各地发展水平制定适合自身区域发展的法律法规,确立保护的具体范围。
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措施。劳动监察部门可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相关经验,对用人单位下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并主动对用人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将其纳入到劳动监管部门主动检查的范围,加大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案件的惩罚力度。同时,鼓励劳动者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主动寻求工会等社会和政府组织,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司法部门要拓宽劳动者隐私权司法救济途径,将劳动者隐私权的纠纷纳入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培训法官和仲裁员对解决该类纠纷的解决方式,完善对劳动者隐私权的裁判标准,将“合理期待”、“知情原则”作为法官判案标准,做到公正合理的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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