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案例哪里有?鉴于有些同学写起论文摘要比较苦恼,这里为大家准备了5个法律责任论文的摘要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法律责任论文摘要模板
论文摘要模板一: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研究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传统的环境责任概念中最核心的思想,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如今,只依赖于向污染者索求赔偿已不能遏制当今恶性环境事件的频发。要求排污者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佣金,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对污染进行处理是治理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的一种新兴模式,也是遏制恶性环境事件发生的有益探索,其环境法律责任不应局限于污染者与第三方治理企业、政府之间的环境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应当认定为是一种社会责任,是所有社会参与者都需要承担的义务,它应包含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参与者。本文通过对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涵义及园区环境污染分析,结合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中出现的环境污染案例,分析我国现阶段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存在的困境,借鉴德国、美国、日本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领域的先进经验做法,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政府监管责任的构建、企业风险防控和社会化分担,多元化主体参与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等方面,探讨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而明确第三方治理主体之间责任,加强政府监管责任的履行,强化企业的注意义务和环境污染预防义务,为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提供法律制度支持,尽力遏制恶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论文摘要模板二: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虽然公司的设立从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但是企业对资金的需要求在一直在增加,其对市场的资金吸纳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市场融资需求之下,产生了一种符合市场需求的担保方式——“让与担保”。现实生活中,股权让与担保比传统典型的担保在实现债权上更加高效,以至于更多的企业选择使用该种担保形式。但是对于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享有权利的性质,即其享有的究竟是股权还是担保物权,现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引发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担保权人是否享有股东资格,是不是可以根据享有的股东资格行使对应权利,面对标的公司的第三人时,是否可以要求担保权人承担股东义务。以上问题,前者涉及到担保权人在标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后者涉及到担保权人的法律责任。股权除了具有商品交换的财产属性之外,还具有一定的社员权属性,其中涉及到标的公司、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等,是多方主体的利益角逐,在此种背景之下,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并非可以简单解决的问题。再者,不管在学术理论还是实务上,对于股权让与担保的设立的具体的法律效果一直都处在争议的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股权让与担保产生转移的是所有权,还是具有担保的效力?还没有形成权威的理论学说。在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以及学说众说纷纭的背景之下,导致司法活动中,难以形成一致的判决。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从理论探究的角度出发,分析在担保权人在标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为司法实务部门解决该问题提供思路,文章结构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股权让与担保的概述”。研究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需要相关的股权让与担保基础理论作为研究前提。本章节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的让与担保基础理论进行探讨。第二章为“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法律地位与责任的问题”。本章首先阐述设立股权让与担保后,基于所有权是否完整转移而引发对担保权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等争议问题。具体的问题为能否认定担保权人的股东资格,基于前者的认定,其能否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在瑕疵股权转让的情形之下,受让该瑕疵股权,是不是意味着其应当承担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担保权人使用公司资产实现自身债权的行为能否认定其抽逃出资等争议的问题。其次,对争论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笔者通过分析和厘清上述问题的法律关系,在第三、四章中提出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第三章为“担保权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行使的的解决方法”。笔者将担保权人的权利享有与权利行使相分离,以此作为研究基础,从而提出本章的基本研究思路,然后沿着该思路对担保权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对股权让与担保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担保权人在标的公司的股东资格之确认、股东权利之行使问题进行分析。为平衡第三人和担保权人的利益,确认担保权人在标的公司的股东资格;在公司股东均对让与担保知情的情况之下,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考虑,限制担保权人行使股东权利。第四章为“涉及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处理思路”。本文所称的“第三人”是指标的公司的债权人。具体而言,对于标的公司债权人,本章区分两种情况进行探讨。首先讨论瑕疵出资的问题,鉴于股权让与担保的目的,担保权人未对受让股权支付对价,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当第三人向担保权人主张其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时,笔者通过是否形成信赖利益进行对担保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划分,若是股权让与担保的设立时间在标的公司与第三人交易之后,则担保权人未与第三人形成信赖利益,此时应当保护担保权人的权利。反之,则保护第三人的权利;第二,担保权人通过标的公司资产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抽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综合判断担保权人是否具有违反股东出资义务,降低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以及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有无对担保权人作为公司股东形成商事外观信赖,进而判断担保权人的权利义务承担问题。
法律责任论文摘要范文
论文摘要模板三:快递代收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当下,我国快递行业蓬勃发展。多元化快递代收模式的出现既解决了快递员“最后一公里”投递的烦恼,也为收件人收取快递提供了灵活变通的空间。然而,快递代收在实际操作中也显露出诸多弊端,并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快递公司和快递代收主体的不当代收行为衍生出了强制代收、快递丢失、破损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快递代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纠纷不断,收件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出现诉求无门的情形。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多元化快递代收模式下,快递代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律关系主体对代收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无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所导致。因此,需要对各快递代收模式的法律关系进行类型化剖析,从而厘清各主体间民事法律责任的划分。此外,现行民法制度下,收件人因处于尴尬的法律地位而缺乏维权依据,民事法律责任因其自身局限性而无法有效震慑快递代收行业乱象。需探析行政法律责任协同民事法律责任规制的合理路径,以规范快递代收行为,维护快递市场正常秩序。
论文摘要模板四:我国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0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检验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成果的重要一年。在即将迎来的2021年,作为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一年,研究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国务院在关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创新性的提到要以“保护”和“修复”为视角,体现了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重视。而在新中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将“环境”与“损害”作为关键词纳入其中,体现出国家治理生态环境的决心和信心。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环境损害的事后救济方式,在消除环境损害的同时,还能很大程度的修复生态系统遭受到的破坏,从而促使生态系统恢复良性健康的循环。本文就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的,文章主要内容分为五个章节以及结束语。第一章节,通过引言部分对选题背景资料进行梳理、深入探讨选题意义之所在,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文献研究现状开展文献综述。第二章节,采用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对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概述,围绕基础理论的深入辨析、特征总结以及责任承担方面展开论述进一步加深了对选题的理解。针对支撑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整合,从而挖掘该选题的意义之所在。第三章节,采用实例分析法,将25份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和实质内容上的拆分与整合,从案件来源和具体分析两方面展开论述,从而对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四大困境展开研究,这也是本文的创新所在。第四章节,充分应用比较研究法,围绕美国、德国、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并总结出适合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第五章节,即是针对第三章节提出的制度困境给出相应的对策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论述。
论文摘要模板五:论会计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我国正步入社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为保证我国经济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会计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规范成为关键一步。会计信息失真对社会、经济、企业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的损害不可估量,在尤为注重真实和准确的会计行业,其行业特点要求会计行为必须合理、合规、合法,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必须要有完善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作为保障,所以完善我国目前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对领导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数据的准确性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来保障,然而,我国在这方面却不够完善,不能有效避免会计违法行为出现,所以作者选择此题目,旨在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本文论证思路为首先对会计法律法律责任进行介绍,然后通过现状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向英美法系国家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借鉴找出完善对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特征、类型以及产生的原因,来帮助读者来初步了解会计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对各会计行为主体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介绍,为后文分析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做好理论基础和铺垫。第三部分对目前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中缺少会计民事法律责任、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会计法》与相关法律之间对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并不一致。第四部分是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对比出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总结对我国应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为后文的完善建议提供参考依据,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五部分在根据前文所述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优势的基础上一一对应给出了解决的建议及对策:明确会计民事法律责任并建立民事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会计法律责任主体、进一步提高法律体系中会计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和对接程度,从而使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实践。通过对存在问题不断探讨最终到结论:一个完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应同时具备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具备这三种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要准确区分各种会计违法行为,明确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以及《会计法》应与相关法律之间对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保持一致,只有具备这些内容,才能算是完备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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