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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博士论文范文参考一: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比较研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资本市场的“帝王规则”,对于维系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基础性作用,而且在发达的资本市场,诚信还是证券市场的功能释放和证券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加强诚信建设对资本市场发展意义重大。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和市场诚信体系一直受到各种背信行为的严重侵蚀。尤其是在金融证券市场,一些侵犯公私财产权和破坏市场有序发展的背信行为屡见不鲜,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大量欺诈现象,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挪用股民保证金、操纵市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和会计师、证券分析师、律师、上市保荐人参与造假等,引发极大的信任危机,动摇了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预防和控制背信行为,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我国首部国家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34项重要任务,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理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走在前列。而要引导证券市场树立诚信守法氛围,就应该让失信者在市场寸步难行,同时还要严厉追究违法失信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应对的情况下,现行刑事立法在规制背信行为上理应发挥作用,但是却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实践中,我国仅规定了两个明确的背信类罪名,即“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这充分说明我国刑事立法开始关注市场背信行为,日益重视对市场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保护。但是,对于金融证券市场的诚信制度体系需求而言,打击与规范力度明显不足。正是由于我国金融证券市场法律监管薄弱和缺乏刑罚规制,导致了内幕交易、“老鼠仓”行为等背信犯罪现象频频发生,严重破坏证券市场诚信基础。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对金融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研究比较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主流诚信理论,学术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更多的只是局限于民法和合同法领域,对证券法领域的诚信原则关注还较少,以及从失信行为的刑罚规制与刑事责任的角度和实践应用研究不够。因此,借鉴和研究国外背信罪和相关法律制度,论证构建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刑事立法和刑罚规制措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的司法实践和研究来看,它们根据经济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对背信行为采取了刑罚规制的方式,并在刑法典中将背信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定,甚至采用二元立法模式在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引入特别背信罪,威慑和惩罚经济领域的背信行为,以规范和引导市场行为,这也得到了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认可和应用。另一方面,虽然英美法系没有设定基础性和原则性的背信罪罪名,而是以侵占罪、偷盗罪和诈骗罪对违反诚信义务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同时,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证券法领域,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发展、互相促进,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完善的判例规则、制度和综合监管法律体系,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证券欺诈等背信犯罪行为。对此,为进一步研究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问题,笔者结合在法院和检察院司法工作实践,立足于国际视角比较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法律制度和研究,从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的追溯与比较、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的理论分析、域外立法考量与比较、国内案例调查与实证分析和“老鼠仓”典型背信行为的举例分析,以及国际化下我国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制度的完善等八章内容对证券市场诚信和背信行为的刑罚规制问题进行研究论述。通过阐释中西方诚信原则的理论渊源、发展演化及其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和法治化进程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有关背信罪理论学说、立法实践和英美法系司法判例及刑罚规制模式,对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进行系统性研究,力图为构建我国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解决证券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实际上,法律规制是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对相应主体行为实行的一种干预,通过干预调整和引导其行为方式,最终实现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面对着金融证券市场日益复杂的背信行为,在我国缺乏市场经济传统、深厚契约意识和发达的信用制度等支撑性基础条件情况下,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手段却不足以规制层出不穷的背信行为时,为了更有力的惩治金融行业和证券市场上的背信行为,我国可以在比较借鉴和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立法经验及法律制度规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的刑事立法,推进社会市场信用的刑法保护和金融证券市场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规制和威慑市场中层出不穷的背信行为。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序言
1.1 选题背景
1.2 选题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实践意义
1.3 研究现状综述
1.3.1 文献梳理
1.3.2 研究现状和问题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1.4.1 研究方法
1.4.2 创新之处
1.5 研究思路和内容
1.5.1 研究思路
1.5.2 研究内容
第2章 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的追溯与比较
2.1 诚实信用原则之缘起与发展
2.1.1 诚信概念的解析与比较
2.1.2 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发展与比较
2.2 证券市场诚信原则的法治化进程与比较
2.2.1 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证券法的确立及发展
2.2.2 诚信原则在英美法系证券法的确立及发展
2.2.3 诚信原则在国际证券监管组织的确立及发展
2.2.4 诚信原则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确立及发展
2.3 证券市场诚信原则面临的挑战与解决路径
2.3.1 证券市场的背信危机与反思
2.3.2 证券市场诚信民事、行政和刑事保护机制之比较
2.3.3 证券市场诚信刑罚规制保护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第3章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理论分析与比较
3.1 背信行为的概念厘清与相关罪名辨析
3.1.1 大陆法系对背信行为和背信犯罪的界定
3.1.2 英美法系对背信行为的界定和刑罚规定
3.1.3 我国对背信犯罪的误解与澄清
3.1.4 证券市场背信犯罪概念及其刑罚的比较与界定
3.2 背信行为入罪的起源与立法史考察
3.2.1 德国背信罪的起源与发展
3.2.2 日本背信罪的立法演变
3.2.3 台湾背信罪的引入与发展
3.2.4 韩国背信罪的继受与发展
3.2.5 背信入罪的立法根源追溯与比较
3.3 域外背信罪的理论综述与比较
3.3.1 德国学说上的阐释与讨论
3.3.2 日本学说上的阐释与讨论
3.3.3 台湾学说上的阐释与讨论
3.3.4 背信罪理论学说的评析与比较
第4章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的域外考量与比较
4.1 域外背信犯罪的立法模式和规制方式的比较
4.1.1 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的概况与立法模式
4.1.2 大陆法系的刑罚规制与法律规定辨析
4.1.3 英美法系的刑罚规制与法律规定辨析
4.1.4 两大法系刑罚规制模式的比较
4.2 域外关于背信刑罚规定的法条设计与比较
4.2.1 犯罪构成要件的比较
4.2.2 刑罚的设置比较
4.2.3 背信罪的归位比较
4.3 背信罪在金融证券法的应用与比较——以台湾为例
4.3.1 台湾特别背信罪的立法发展
4.3.2 台湾金融证券特别背信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4.3.3 与我国特别背信罪的比较分析
第5章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在我国的调查与实证分析
5.1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现状和原因
5.1.1 证券市场的背信行为概况与表现
5.1.2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特征和发展态势
5.2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数据统计与分析
5.2.1 整体趋势和行为结构的统计分析
5.2.2 行为主体结构的统计与分析
5.2.3 行为处罚类型的统计分析
5.2.4 违法行为载体的统计分析
5.2.5 主要违法行为的统计分析
5.3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违法成本分析与启示
5.3.1 背信行为违法成本的含义和构成
5.3.2 背信行为与违法成本的关系
5.3.3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违法成本的启示
第6章 证券市场“老鼠仓”背信行为刑罚规制分析与比较
6.1 证券市场“老鼠仓”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入罪路径
6.1.1 证券市场“老鼠仓”行为的法律界定
6.1.2 证券市场“老鼠仓”行为的入罪路径辨析
6.2 大陆法系对“老鼠仓”行为的刑罚规制
6.2.1 德国的刑罚规制
6.2.2 日本的刑罚规制
6.2.3 台湾的刑罚规制
6.2.4 欧盟的刑罚规制
6.3 英美法系对“老鼠仓”行为的刑罚规制
6.3.1 美国的刑罚规制
6.3.2 英国的刑罚规制
6.3.3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6.4 我国对“老鼠仓”行为的刑罚规定及司法适用问题剖析
6.4.1 刑罚规定构成要件的分析
6.4.2 司法适用中疑难问题的梳理
6.4.3 刑罚规定与其他易混淆罪名的辨析
6.5 域外惩治“老鼠仓”行为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6.5.1 域外惩治模式和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6.5.2 借鉴和完善我国具体刑罚规定的建议
第7章 国际化下我国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的完善
7.1 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的国际化规制与应对
7.1.1 全球化下证券犯罪的现状与特征
7.1.2 证券犯罪的国际化规制及其我国法律应对的不足
7.1.3 国际化规制下我国的法律应对措施
7.2 完善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的刑事立法建议
7.2.1 我国背信刑罚规制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7.2.2 宏观上普通背信罪的刑罚设置与完善
7.2.3 微观上金融证券特别背信罪与诉讼受理的设置
7.3 完善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的司法惩戒机制
7.3.1 刑事司法有效惩戒的反思
7.3.2 完善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运行机制
7.3.3 完善金融检察与金融审判的司法机制
第8章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
参考文献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标准[J]. 王涛,汤琳琳. 法学. 2013(02)
[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刑法分析[J]. 刘宪权,周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02)
[3]国内外背信罪立法之比较研究[J]. 马章民. 河北法学. 2011(03)
[4]市场信用刑法立法思考[J]. 马长生,罗开卷.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06)
[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J]. 卢勤忠. 政法论丛. 2010(01)
[6]中西古代诚信伦理比较及其现代意义[J]. 赵俊,柳之茂.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1)
[7]中国传统诚信思想探析[J]. 朱瑞华. 人民论坛. 2010(02)
[8]《刑法修正案(七)》中“老鼠仓”犯罪的疑难问题[J]. 缑泽昆. 政治与法律. 2009(12)
[9]关于“老鼠仓”行为入罪的思考[J]. 叶建勋. 法学杂志. 2009(09)
[10]我国刑法中“犯罪类型设置”的检讨——从背信罪的设立入手[J]. 吴情树.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3)

金融证券博士论文怎么写
金融证券博士论文模板范例二:不同金融结构下的金融功能比较研究
本论文旨在研究不同金融结构——以金融市场为主的金融结构与以银行中介为主的金融结构,履行储蓄向投资转化功能的机制与绩效。论文围绕“金融与经济增长”这一主题,以金融结构和金融功能理论为依据,以不同金融结构下的金融功能为研究对象,选择代表着不同金融结构的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为例,在考察不同金融结构的形成与特征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不同金融结构为完成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在提供风险管理、信息处理和解决信息不对称下的激励问题等具体的金融功能时的途径、优势与制约,探索了不同金融结构的演进趋势。论文认为一国金融结构的内涵不应仅仅局限于该国企业外源融资中金融市场与银行中介所处的相对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包括金融市场与银行中介在完成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通过提供分担与管理风险、信息和解决激励问题等功能,以有利于在事前动员更多的储蓄、事中形成资源配置的选择依据和事后确保资源配置的目的等全过程。论文论述了金融市场和银行中介在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增长上的互补性,认为未来金融结构的演变趋势应是不同金融结构的互相融合,即兼收并蓄,优势互补。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是金融结构不合理,金融功能发挥不足。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应从追求数量发展转向提高金融质量,包括完善金融结构和提高金融效率。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采取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的政策要比直接针对金融结构的政策有效得多。
第一章 导论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四、 论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主要观点
五、 论文创新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二章 金融结构与金融功能观的演进
第一节 金融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述评
一、 经济学说史的简要回顾
二、 魏克赛尔的货币与经济的一体化理论
三、 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
四、 托宾的货币增长模型
五、 金融发展理论
第二节 金融结构观
一、 国外经济学者的金融结构观
二、 我国经济学者的金融结构观
第三节 金融功能观
一、 传统的金融功能观
二、 金融发展理论的金融功能观
三、 默顿和博迪的金融功能观
第四节 金融功能结构观
一、 金融结构的内涵
二、 金融功能结构研究范围的界定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不同金融结构的形成与特征
第一节 不同金融结构的形成
一、 早期金融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二、 不同金融结构的形成
第二节 典型国家金融结构特征
一、 典型国家金融结构总体特征
二、 美国金融发展与金融结构特征
三、 英国的金融发展与金融结构特征
四、 德国的金融发展与金融结构特征
五、 日本的金融发展与金融结构特征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金融功能结构比较框架
第一节 传统金融结构比较框架
一、 传统金融结构比较框架
二、 传统金融结构比较框架的局限性
第二节 现行金融结构比较框架
一、 Allen & Gale的金融结构比较框架
二、 其他学者的金融结构比较
第三节 金融功能结构比较框架
一、 金融功能结构比较框架的设计依据
二、 金融功能结构比较的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不同金融结构下风险管理与信息处理比较
第一节 不同金融结构下风险管理比较
一、 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
二、 不同金融结构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比较
三、 不同金融结构下收益率风险管理比较
四、 不同金融结构风险管理优劣比较
第二节 不同金融结构下信息处理比较
一、 信息产品的特征
二、 金融市场的信息处理
三、 银行中介的信息处理
四、 产业结构与金融体系信息处理的相对效率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不同金融结构下监控与激励比较
第一节 公司治理结构内涵与模式
一、 现代资本主义的两种模式
二、 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
三、 公司治理机制
四、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第二节 不同金融结构下监控与激励比较
一、 不同融资模式下监控与激励比较
二、 股权结构与证券市场的监控与激励功能
三、 机构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机构的监控
第三节 不同银企关系下监控与激励比较
一、 银企关系一般考察
二、 不同银企关系下监控与激励比较
本章小结
第七章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结构的演进趋势
第一节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结构演变实践
一、 金融全球化
二、 不同金融结构的融合--金融证券化
三、 不同银行制度的整合--混业经营
第二节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结构演进趋势
一、 不同金融结构的优劣之争
二、 金融结构演进趋势--互相融合
本章小结
第八章 关于我国金融结构与金融功能问题的若干思考
第一节 我国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的基本判断
一、 我国银行体系
二、 我国金融市场
三、 我国金融发展与金融结构特征
四、 我国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的综合评价
第二节 关于我国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的若干思考
一、 我国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 我国金融体系低效运行的原因剖析
三、 关于提高我国金融效率的若干建议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1]关于金融结构比较分析理论框架的设计思路[J]. 孙伍琴. 金融论坛. 2003(04)
[2]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有效率市场环境的创造[J]. 孙伍琴,陈春萍. 经济问题. 2002(11)
[3]比较金融体系研究综述[J]. 瞿强. 经济学动态. 2002(11)
[4]我国货币政策低效的货币传导原因分析[J]. 张丽清,孙伍琴,王萍. 南京经济学院学报. 2002(04)
[5]论金融结构、金融监管与中国金融发展[J]. 张立洲. 经济学动态. 2002(07)
[6]金融制度结构与经济增长[J]. 陈国进,林辉. 南开经济研究. 2002(03)
[7]中国金融发展中的结构问题分析[J]. 王广谦. 金融研究. 2002(05)
[8]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J]. 瞿强,普瑞格. 财贸经济. 2002(04)
[9]资本结构、金融中介和公司治理[J]. 唐建新,李青原. 南开管理评论. 2002(02)
[10]金融中介理论的新发展[J]. 彭文平. 外国经济与管理. 2002(03)

金融证券博士论文范文参考
金融证券博士论文范文模板三:法国现代金融有价证券的私法分析
转型背景下我国的金融实践,不仅是社会经济变革的缩影,更是中国法制建设和私权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年的证券市场实践,呈现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体现出推进社会转型的不懈努力。欧美金融发达史充分说明经济的动态发展过程与私法自我完善发展和变迁的过程是协调一致的。证券市场交易过程的标准化和交易过程的复杂化,表现为交易主体私权博弈的结果。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证券权利的实质和投资者私权保护的独特方式。不管是成熟证券市场,还是大多数新兴市场,都通过适时废止、新立、修改金融法制,健全私权保护和私法体系,为公司金融资本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以法律变革来鼓励金融产品创新。金融证券市场发展中,私法的理念、制度、方法的变迁,既是推进权利证券化发展的客观现实,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私权的必然选择。而以金融创新为目的对投资者证券权利体系的发展,又是增强证券市场的吸引力和证券化效率的重要前提。私法制度的变革和衍生,其目的则是使投资主体的财产权得到保障、行使私权意志更加自由。金融监管和公法介入的目的不是限制,而是保障私权。现代有价证券负载之权利对法国传统财产规则和契约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探讨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成文法国家现代金融有价证券规则体系如何作用于传统注释法学形成的研究方法和对概念内涵产生的影响,无疑对我国金融法制完善有着积极促进作用。全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理论篇、制度篇、实践篇三部分六章。第一部分:理论篇:“两大法系现代有价证券融合背景下证券权利与现代公司金融资本之内生机制”本部分第一章“现代金融有价证券之私权规则及其逻辑考察",论文实践篇指出对我国证券资本市场与金融成文立法的思考和回应必需回顾传统大陆法系私法变迁和总结现代金融证券权利之形态演化。正是伴随传统市民社会权利观念和形态之变迁,使得传统以“债券”和“股份”为载体的“二元主义”证券权利体系向现代“复合主义或混合主义”证券权利体系转型、近代公司资本形态由“工商经营资本”向现代“公司金融资本”发展。现代证券权利内容极其丰富:一方面,现代证券权利不同于传统私法体系中准确之物权、债权,而是作为新型财产权予以界定。另一方面,对现代证券权利的理解也不能仅局限于公司法领域之股东权或公司债权之狭小范畴进行度量,应该运用交叉性部门法学之思维理解现代证券权利。现代证券权利根源于传统财产法和契约法、横跨现代公司法和金融法之衍生权利。透过现代欧美金融全球化之发展和证券的各种表现形式,不难发现现代公司证券与金融资本紧密联系呈现出投资者所享有的多元化民事权利。第二章“现代有价证券法律制度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两大法系的融合和互动”,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在发行公司对公司金融资本金需求与市场潜在储蓄人和金融投资人长期投资意愿的双重作用下,金融业实践逐渐拓展了金融有价证券产品并使其产品呈现类型化和专业化趋势。从传统经济、法律与现代金融的角度,几个不同的基本要素共同引发了金融业跨越式发展:金融市场国际化(l’internationalisation)和全球化(mondialisation)趋势、信息和传媒相关高科技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和实践、金融市场消除阻隔化(d(?)cloisonnement)趋势、金融规则柔性化(d(?)r(?)glementation)、金融产品发行全球化趋势、财产证券化(titrisation)……所有上述现象在市场容量和节奏上支持了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互动和交融。同时,由于信息网络之内在衔接,全球金融体系成为统一市场。金融市场消除阻隔化(d(?)cloisonnement)趋势(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现代企业融资之需求,金融实践者通过降低各个金融市场之门槛,实现商事主体在各个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流动性)和金融规则柔性化(d(?)r(?)glementation),使得传统金融市场成为单一化、统一化和自由化之全球金融自由市场,金融有价证券产品按照自由经济法则遵循供需规则。英美商事法的“放任许可灵活性原则”(l’extraordinaire permissivit(?))和金融自由主义本位促使金融实践者在金融产品创新上有极大的思考空间。就大陆法系的法国而言,英美法系的绝对多数金融产品在法国金融市场长期缺失,法国早期的金融“严苛主义”的立法价值严重束缚了金融证券产品创新。最早关于大量规制法国金融有价证券多元化发展的立法文本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法国像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一样,其传统金融证券产品实践中主要以资本型有价证券(负载着股东经济收益性权利和股东参与发行公司经营管理性权利)和债券型有价证券(长期借贷型证券以获取固定收益率和其他孳息收益方式)。这种“二元主义”的有价证券分类方法根据私法的规则将有价证券清晰的界定为财产型证券(物权型证券)和债权型证券。伴随着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传统法学二元主义的思维模式受到严重挑战,严格以股票和债券的二元主义标准发行有价证券的金融实践不能满足货币贬值的现实。第三章“盎格鲁萨克逊法系有价证券法律制度对传统大陆法系的效果:复杂性特质之有价证券多元化趋势”。伴随着资本市场近二十年来发展,金融投资有价证券产品的多元化设计为现代商事公司融通资本而成为相当重要之法律工具。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现代金融投资工具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实现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金融法制在奉行金融创设自由原则的基础上有序整合了“各类无名投资有价证券”使之内在协调并统一。法国现代投资有价证券——即复杂性物质之多元化趋势(la diversification des valeursmobilieres complexes)——中所表彰之权利藐视传统法学方法论强调的类型化尝试。这里我们不去探究各类投资型有价证券具体形态下的分类真实情况,而是运用相对抽象之标准对各类新型金融产品重新聚合,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媒介型投资有价证券产品。就法律效果而言既不是股票又不属于债券,而是具有股票或债券某些属性特征的搭桥型金融产品,即产品内在构成具有“财产性证券”和“债权性证券”的双重特征。上世纪金融“自由化”运动初期,金融实践为拓展企业融资需求潜意识否定传统“二元主义”有价证券体系,开始为适应各类法国国有企业募集资本之需要发行新型有价证券产品。具体可以包括:次级或次位阶债券、复合投资债券(lesobligations compos(?)es)、参予型有价证券(titre participatif)等等。第二,混合型投资有价证券产品,主要在早期媒介型投资有价证券尝试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技术处理在金融产品已有权利架构上对特定附属性或补充性权利予以内核化。现代有价证券可以在公司资本金收益权能和传统债权性收益权能之间相互转换。复合型或混合型金融投资有价证券几乎覆盖所有可以设想之实体权利衍生,通过现代契约自由规则实现了公司股东资本收益性权、股份之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债权等权利之间切割、认购、交换、转换。然而,金融实践很难恰当勾勒并穷尽金融投资有价证券之产品组合。在早期媒介型投资有价证券尝试的基础上,公司法学者对传统商事公司有价证券持有人身份性质之认识发生了转变,证券持有人不在简单的认为是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而是被视为现代商事公司“社员权利人”,有价证券持有人所拥有的是“通过证券形态切割化之民事权利”。第二部分:制度篇:法国金融有价证券在私法领域的传统注释法学解读法国现代有价证券在借鉴和融合英美国家金融产品成熟经验时,通过欧洲私法之市民社会契约、财产规则的运用吸收盎格鲁萨克逊法系成功经验实现“金融证券衍生权利”文化本土化。第四章:“法国有价证券法律制度的财产权制度”。近代物权法遵循着“有形动产财产”原则,而20世纪50年代后,“无形动产财产”的发展促进了现代所有权占有理论的发展。早期“纸制”有价证券也被视为有形财产,然而在证券无纸化或电子化改革后有价证券进化为现代意义的纯粹无形财产。有价证券可以有偿转让、继承性的转移权属、负载有价证券用益权(usufruit)、可以负载有价证券担保等如此众多之金融法律实践为“现代无纸化或电子化有价证券”之法律保护提出了现实的挑战。早期被视为有形财产有价证券阶段,由于其权利依附在有纸证券上并且财产权信息记载在证券上,有价证券属于物权的客体可以自由流转,而无纸化有价证券的出现使得有价证券承载的权利之“流通功能”得到加强。传统注释法学认定之债权客体依然是“有形物”,而现代电子化有价证券之客体属于“无形物”。传统客体理论没有概括无体物和无体物所依附之权利的特征。同时,为适应金融衍生权利发展趋势,法国民法突破传统以有形物为对象之法定担保物权模式。迫于现代社会中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压力,法国金融立法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就开始尝试性在大陆法系基础上构架新型金融担保体制契约化;有价证券制度本质属于商事制度,有价证券担保制度的理念和价值不能脱离传统西方商业文化之二元根基: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有价证券担保契约则是在传统债法意思自治和交易秩序下演化;而担保规则则是从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双向角度平衡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第五章:“有价证券法律制度的金融契约化释义”。现代有价证券的发展反映着“权利证券化”之趋势,权利证券化的实现和金融证券产品创新多归功于金融契约的不断推成出新。有价证券本质反映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间的相对关系,证券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相对权。证券权利不一定是任意性的私权,一方面相当多的内容是法定的,如公司法、证券法对证券记载事项、发行交易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又赋予交易双方在法律确认的范围内设定权利义务,如债券权利义务相对人对债券利率的约定。就要约之信息披露与金融交易安全的保护而言,发行有价证券之“要约”被金融立法者强制性规范,对有价证券要约之受众(潜在认购人或承诺人)进行严格范围限定。对要约此种私法行为的“格式主义”要求不仅仅在保护交易第三人和潜在“认购人”,更重要的是对市场金融信息的精细组织,并在金融法制框架内为有价证券要约的外部拓展化设定行为模式。按照传统大陆法系理论,有价证券发行契约依然要是用债法一般性原理。通常学者以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特定对象之金融要约和非特定对象之金融要约。如果结合传统私法逻辑解读,伴随着金融有价证券要约受众(潜在受要约人)数量的增加,严苛之强制性信息规则被嵌入金融法调控视角。适用于金融要约信息披露之规则则全面而系统整合“公众为对象之要约”和“特定私人为对象之要约”。就债法一般理论而言,“特定私人为对象之要约”针对特定民事主体以金融信息为内容之债权债务关系。相反,“公众为对象的要约”无可置疑是以集体契约性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两种不同类别之要约关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要约文本”的自由解释空间不尽相同。“特定私人为对象要约”赋予金融交易双方当事人更多的自治性权利,而由于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之缘故,有价证券之公开发行成为金融规制之路标,只能在特定范畴内适用传统注释法学解释学予以释法。在阐述法国公开募集储蓄发行规则时,有必要认识法国金融法近几十年发展如何移植英美有价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法国传统有价证券法律制度和资本实践没有私募发行金融实践之传统,私募发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移植是在金融自由化趋势之发展影响下欧陆各国金融实践对英美金融产品及其契约模式借鉴的结果。现代金融发行活动中,金融监管者对资格投资者之私募发行监督不是采取严格限制私募活动之受众对象人数的措施,金融监管当局遵循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任由“无形之手”调控市场,将私募活动视为场外交易而淡化金融管制。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监管本身是一对孪生兄弟,弱化金融监管的直接后果就是金融自由化泛滥,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直接导致金融格局的重新洗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来看,新世纪初的金融大风暴反映了场外交易市场各类私募性质之金融活动缺乏必要监管措施。譬如,在私募发行规则指引下,发行公司以私募发行方式发行之有价证券享有信息披露豁免特权,这可以促进金融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之功效发挥。然而,现代金融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以现代金融契约为纽带之合同法律关系涵盖金融有价证券交易双方当事人、金融经纪人和金融中介人、金融信息提供商、甚至包括各类“无关联关系”第三人之利益。因此,对金融交易安全的保护和金融秩序的良性构建就是金融监管应予以思考的课题,如果对场外私募交易行为授权相对方信息披露豁免规则必然会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上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传统金融有价证券发行建立在公开募集发行之基础上,有价证券发行契约遵循传统债权法对格式合同之严格程式主义要求。伴随金融市场之演变,金融发行对象由以向不特定之公众投资主体公开募集储蓄拓展到“以特定机构投资主体”为对象发行有价证券,金融产品发行契约呈现多元自由化之趋势。这促使以推销金融产品为内容之要约规则从严格僵化向着灵活弹性方向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私募发行方式的盛行,使得金融资本发行人可以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求运用不同金融营销方式和金融媒介方式设计差异化之金融要约邀请和金融要约。而以具体量化标准(发行对象数量指标)区分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已经不能适应金融监管的需求。现代有价证券发行监管主要围绕不同投资者进行不同“信息披露严格要求”或“信息披露豁免适用”。在金融契约领域中,适用于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发行要约规则逐渐融合和统一。金融要约的上述变化深刻影响到法国合同法中关于要约规则的相关理论,同时推动了法国债权法区分特定对象之债和不特定对象之债而适用不同调整规则。就金融契约法律关系之承诺行为效果和认购权行使特点而言,现代金融契约规则与传统债权原理之融合导致受要约人既要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发行时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之要求,又要在金融契约中赋予受要约人所特有之权属。早期传统大陆法系公司注释法学奉行僵化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形成制度,公司资本形成后如需变更公司资本需履行繁琐的公司自治程序,这增加了公司新股发行的难度。同时,公司契约内在约束力也使得欧洲大陆关于原有股东新股发行优先认购权制度得以建立,但在近代商事公司法向现代金融公司法转型过程中,优先认购权规则受到金融法学者的不断置疑。基于现代公司复杂之利益格局,平衡各股东之间利益保护成为公司发行资本过程必需作出的法律选择。法律渐行过程中,认购优先权之规制成为衡量各类型股东利益的重要规则约束(frein)。而在现代金融自由化和公司有价证券产品多元化影响下,大陆法系关乎资本形成的公司监管制度导致公司资本之僵化,优先认购权规则成为各类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时的主要制度障碍,法国近些年来公司金融法规开始重构优先认购权规则,然而应当肯定优先认购权之系统性重构并没有颠覆传统大陆法系资本形成原则和法定资本制基本原理。优先权之价值在于伴随公司资本扩张时维持不同类型和属性股东之间的平衡。尽管遵循优先权之规则从法律实用功能来讲是不切实际和虚无缥缈的,但公司股份发行时原有股东天赋享有的由股东原权派生而来的优先认购权依然要得到尊重。从股东权利保护之角度分析,认购优先权是保护股东权利之重要措施,被视为公司发行有价证券时赋予股东的“溢价性和附加性权利”。认购优先权授予资深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根据公司注册资本变动情况保证其原有股权比例不会稀释和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地位不会改变。然而,由于现代公司对金融资本市场之依赖情势,公司原有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实践成为阻碍发行公司快速通过金融市场募集公司资本之绊脚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后,伴随着金融自由化之发展,使的依据传统“人合性”规则确定之优先认购权规则在公司金融证券发行契约实践中受到广泛置疑。但公司金融立法者和监管者不是采取彻底取缔“优先认购权”的方式,而是通过两种措施弱化优先权规则对金融契约自由化的限制和影响。1、公司司法判例和金融立法开始对“优先认购权”行权期间进行规制,“认购期间”规则的出现完善有效平衡和协调了原有股东契约附随权利和潜在股东交易利益。;2、通过对优先认购权赋予流通属性(n(?)gociationalit(?)),突破公司“人合性”规则模式下认购权规则以达到促进金融自由化之目的。传统优先权规则直接联系着大陆法系公司法“人合性”理论,而就公司人合性理论(intuitu personae)发展史考察,公司学者通常认为公司人合性理论来源于债权法理论之主体相对性规则。正是由于早期公司商事组织之形成是因为商事契约自由化为近现代商主体之完善起到催化功能,同时推动了中世纪公司形态之完备,合同相当性原理直接影响欧洲大陆公司之人合性规则。现代商事权利之流通功能属性之认识和实践日趋重要。在现代公司复合性法律关系中,为便捷公司金融资本流通和提高社会资本运作效率有必要对限制公司股权或股份流通之传统公司人合性理论(intuitu personae)予以校正。实践证明来源于债法一般原理之相对性规则和公司人合性学说逐渐成为商事自由化之障碍,在公司有价证券发行契约领域,商事活动便捷性要求推动发行认购优先权规则开始受到行权期间之限制。在衡量和评判传统市民社会法律对优先认购权之保护和现代金融自由化对“流通性价值追求”之利益冲突后,学者采取优先认购权限制性规制的方式是实践做出的技术性折中适用。就传统契约型债权关系而言,契约价值在于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简易形态之标的达成交换或妥协。传统契约模式下的民事承诺规则因循着“一元主义”之法律关系调整路径。并且,承诺规则之强制性规制主要是基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利益。因此,保护合同设立和有效之方法更多从如何保护合同相对人之信赖利益和如何使合同缔结遵循诚信之基本私法道德原理出发。而金融自由化趋向下之“有价证券发行契约”基本价值理念希冀通过“自由主义”之私法哲学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前提下就商事组织(商事公司)资本形成、公司治理机制多元化(股东会中心主义、债权人参与机制、董事会自治)、股东权利个性化与差异化、有价证券持有人权利安排等等现代市场经济规则做出契约安排。现代金融契约模式下之承诺规则遵循着“多元主义”之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思路,旨在弥合金融交易安全与金融效率、有价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公平与公开和加强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传统公司人合性与公司融通资金之需求等等价值冲突。因此,保护金融契约的成立和有效之方法更突出“复合性”调整和通过“普通规则之例外规定”予以疏通。传统承诺规则在金融产品发行契约中集中体现为认购权规则之设计,通过优先认购权规则实现原有证券持有人利益与新发行证券持有人利益之间的融合、破解公司民主对股东相对性之要求与现代公司金融资本扩展的矛盾。第三部分实践篇:法国金融有价证券制度对我国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启发第六章“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路径选择和私法规则构建”,针对本文以大陆法系法国有价证券制度为研究对象,有价证券金融创新指的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后在盎格鲁萨克逊法系金融自由化和法律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下,金融工程学在欧美财产、契约文化的基础对传统会融产品拓展、衍生。就大陆法系法律实践角度观察,公司、金融法律工作者通过注释法学探讨、规则成文法化形成大陆法系对英美现代金融产品之创新。现代财产资本型有价证券和债权型有价证券产品之设计必须依托于大陆法系公司注释法学之理念、规则。早期公司型态商事组织初创时期(尤其是商事股份公司),公司为募集资本所发行有价证券产品单一化,股东权利相对现代而言清晰明确。伴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为不同经营需求开始根据金融市场设计开发适合不同投资者需求之金融证券产品。金融有价证券之法律属性也在历史轮回的过程中发生着变化:有价证券从传统“代表股东收益性权利凭证”向现代“流通性、复合性、功能化之无纸化权利证券”转变。证券发展史使得股东权性质之认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证券权利人身份经历了“财产权利人”——“公司社员权利人”——“独立民事权利人”之变换。按照股东“独立民事权利”之观点,股东权之性质变迁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变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公司治理正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我国当前经济社会还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现代商事组织之出资人或投资人之间出资行为形成的产权关系还存在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我国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之上市公司由于公司监管基础缺失,金融创新之私法契约、财产和担保规则欠缺,金融证券产品创新不能通过推动证券权利精细化、用益权化得以实现。目前我国金融法制应当针对所有上市商事公司建立完整规范的公司诉讼机制赋予各类股东权司法救济途径。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公司监管行政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完善公司法人财产权、股权或股份转让和流通的相关监管程序。譬如,可以在原有民事诉讼管辖下建立独立性的公司金融司法审判体制;工商登记机关加强商事公司股份流转、质押契约监管并对其进行信息披露。在完善公司金融监管的同时,可以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牵头建立公众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或股份托管系统;又譬如为探索建立混业金融经营模式,商业银行对公司财务帐户上开设独立的公司股份或股权帐户;鼓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的条件进行金融证券产品创新,拓展证券公开募集发行的投融资渠道。实践证明,我国目前公司实践所涉及到公司股份或公司股权还是处于“股东财产权”阶段——即以收益权和表决权为中心财产所有权,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与现代证券权利之间互动尚未形成。与此同时,我国商事公司金融资本形成与公司股东权利之间因社会转型存在着结构性内生机制欠缺之问题有待解决。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现实意义
二、欧洲(法国)商法学、金融法学对现代有价证券相关课题研究综述
三、重点研究内容与主要研究方法
四、论文逻辑结构和基本框架
第一部分 理论篇:两大法系现代有价证券融合背景下证券权利与现代公司金融资本之内生机制
第一章 现代金融有价证券之私权规则及其逻辑考察
第一节 现代金融有价证券与公司资本的私法解释
一、引言:商品经济与公司经营资本
二、公司资本的经济学、法学解释
三、公司资本的私法史视角的考察——早期公司法人化雏形与资本制度之确立
四、现代公司金融资本的确立:证券财产价值化的承认和金融资本功能复合化
第二节 传统注释法学视野中现代证券权利之基础理论
一、传统注释法学与金融证券交易之间的动态平衡——传统注释法学通过私权保护促进金融证券交易的发展
二、现代金融交易发展过程中私权保护之变迁
三、现代证券权利对大陆法系传统财产权观念的演进
四、现代证券权利对传统所有权内容之影响与证券流通规则之确立
第二章 盎格鲁萨克逊法系有价证券法律制度对传统大陆法系的影响及其成因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命题的事实陈述和成因分析:国际化背景下多元化有价证券产品的形成
一、金融市场全球化和国际化之趋势研判
二、公司早期形态化的路径选择和公司金融资本自由流通之形成
第三节 以法国为代表之大陆法系当代有价证券制度的规则需求
一、引言:法国传统"二元主义"有价证券向现代证券复合主义之发展概述
二、传统法国有价证券法律制度的正统教义
三、大陆法系法国有价证券法律制度的缓慢渐进式现代化
四、小结
第三章 盎格鲁萨克逊法系有价证券法律制度对传统大陆法系的影响效果——复杂性特质之有价证券多元化趋势(LAIVERSIFICATION DES VALEURS MOBILI(?)RES COMPLEXES)
第一节 法国现代有价证券权利复合化之概述
第二节 型投资有价证券(VALEURS MOBILI(?)RE)产品的创设
一、次级债券(les obligaitons subordonn(?)es)
二、复合型有价债券(les obligations compos(?)es)
第三节 混合型有价证券产品的设立与法国现代有价证券成文法化概述
一、法国现代有价证券复合化趋势概述
二、混合型有价证券创设若干原则
三、法国现代有价证券成文法化:混合型有价证券发行制度之统一规则
第四节 小结
第二部分 制度篇:法国金融有价证券在私法领域的传统注释法学解读
第四章 法国有价证券法律制度的财产权制度
第一节 证券权利电子化改革对传统财产权之影响
一、从权利证券化向权利电子化的发展脉络
二、"权利电子化"格局下证券权利和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物"的解读
三、证券电子化改革后法国传统物权法对英美财产法制度之借鉴与移植
第二节 法国有价证券法律制度的财产权阐释——金融法制对传统法国物权法的革新
一、引言:传统"有形动产"向现代"无形动产"发展之综述
二、传统物法客体理论的现代化——价值理论的回归
三、有价证券价值客体理论——物权客体理论新说
四、金融市场流动性需求对传统私法财产权规则的革新
五、小结
第三节 法国现代有价证券担保契约制度法律评述
一、法国现代有价证券无纸化对传统证券担保制度之影响
二、金融有价证券担保契约设立规则
三、金融证券担保契约的法律效果——以无形财产(电子化财产)为调整对象
四、小结
第五章 有价证券法律制度的金融契约化释义
第一节 金融证券契约理论与现代证券权利保护
第二节 有价证券发行契约之要约规则
一、有价证券契约要约条款之概述:证券发行要约的法律属性和特征
二、金融集合型要约(offre collectif)和受要约人之确认
三、"二元主义"发行模式下有价证券发行要约信息披露规则
四、信息披露瑕疵的法律后果和发行人刑事责任
第三节 要约信息披露规则之差异性阐释
一、有价证券发行关系中受要约人之类型化
二、公开募集储蓄发行活动之阐释
三、金融媒介措施对要约发布之功效
四、要约受众不确定公众投资者之判定标准
第四节 有价证券私募发行要约相关法律问题
一、对闭锁性公司中私募发行之界定
二、"可实施公募发行操作"商事公司中私募发行规则
三、私募发行对象之界定——"资格投资者(investisseurs qualifi(?))"和"限制性关联投资者(cercle restreint d'investisseur)"
四、金融自由主义背景下私募发行之特质:契约向身份的回归
第五节 关于有价证券认购权行使和金融契约发行承诺规则阐释
一、公司原有股东利益保护与传统公司证券受要约人认购权
二、商事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权规则之立法确认
三、现代公司金融有价证券复合化趋势下对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权传统理论之修正(variante)
四、金融证券自由化趋势下现代有价证券认购权规则对公司契约理论之影响
第六节 结语
第三部分 实践篇:法国金融有价证券制度对我国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启发
第六章 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路径选择和私法规则构建
第一节 现代金融产品创新的基本理论思考和制度梳理
一、有价证券金融创新的涵义
二、有价证券现代化与"传统股东权"概念重释
三、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革回顾、展望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发展
四、新公司法、证券法对现代有价证券市场和金融产品的认识与发展
第二节 结合现代公司金融资本发展认识我国证券权利规则与推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改革
一、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权利规则的思考——法国现代有价证券复合化对我国股权性质学说理论的启发
二、现代公司金融资本之发展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改革趋势判定
第三节 小结
一、我国金融法制构建与完善: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权衡
二、现代有价证券对传统私权保护与现代公司自治之影响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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