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在职硕士论文,本文研究发现,近几年我国参与碳信息披露的企业比例在增加,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呈现增长的趋势,说明我国的相关政策发挥了效应,企业对环境污染问题有所关注,但披露质量仍然偏低,依旧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尤其是湖北、广东省区。
1绪论
1.1研究背景
自工业革命以来,资本主义从传统手工业中解放出来,进入了向机械工业发展的时期,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全球经济建设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新阶段。但经济快速发展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空气污染、生态环境的破环,特别是重工业的快速发展,对化石燃料为主要能源的需求急剧增加,向大气中释放出大量的温室气体,含量超出生态系统自我调节的范围,使得全球气温升高以及各种极端天气的频繁出现,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和福祉(Todea等,2013)[1]。为了人类子孙后代能拥有一个空气清新、能源充足、气候适宜的生活环境,不能以现代人类的经济利益影响后代人的发展,控制大气中的碳排放量已经迫在眉睫。在学术界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关于如何控制碳排放问题的研究。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构建本国的低碳发展体系,探索如何合理减少使用化石能源,更多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效控制并减少碳排放水平,以实现低碳经济转型,改善碳排放对气候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表明: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处经济环境的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从2005年和2012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之后的《巴黎协定》再次针对气候问题指出,要确保全世界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前工业化水平以上低于2℃以内,并力争将该数字控制在1.5℃以内。为了顺利达到此目标的要求,缔约方倡议在全世界范围内加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峰值,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在本世纪后半叶实现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以此最大限度地控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由此可见,世界各国都在为减少碳排放付出努力。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积极解决气候变化问题,2015年在巴黎气候大会上郑重许下承诺:到2030年左右,要将国内排放的二氧化碳达到峰值水平,有效控制住二氧化碳的增长,并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在2030年前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例提高到20%(Liu和Li,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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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研究目的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实证分析低碳试点省(市)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质量现状及省市差异,从而更有针对性的为改善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拓充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研究的深度。从宏观环境、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和公司特征四个角度研究碳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来丰富该领域的理论研究。通过观察不同地区影响因素的差异性,尝试揭示低碳政策的效益,为政府机关低碳经济管理提供实践参考价值。
1.2.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①本文为政府和企业提出相关碳信息披露的制度和规范提供理论支撑。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对碳信息披露质量的省际差异进行分析,为各省域因地制宜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低碳发展策略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为政府高效指导低碳减排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对低碳试点省(市)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进行研究,丰富了我国碳信息披露的研究范畴,更能细致的观察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状态。
②本文丰富了环境会计学科范畴的碳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从企业和非企业层面研究碳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在归纳总结以往研究的同时,为之后的探索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同时,我国缺乏统一的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本文在借鉴现有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前提下,衡量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有利于促进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的形成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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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2.1相关概念
2.1.1碳信息披露
目前,关于碳信息的概念还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在传统意义上,会计信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信息经过处理分析后展现出的一些评价指标。而碳信息有所不同,它是指与碳有关的信息,包括描述性信息和量化性信息,可以表明企业应对环境风险的举措,有利于为利益相关者做出决策和国家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专业性的参考依据。
众所周知,温室气体是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原因,控制和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也就成为减少或解决温室效应影响的关键方法。温室气体主要是指大气中能吸收地面反射的太阳辐射,并重新发射辐射的气体。它是众多种类气体的统称,只是各气体含量会有所差异。具有国际认可标准的《京都议定书》明确指明了温室气体主要包含六种气体:二氧化碳(C0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在导致全球气温升高的因素比较中,六种气体中的CO2影响最大,影响程度约为55%,因而通常所说的温室气体主要是指CO2,其也成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对碳信息的重点关注对象(李威,2016)[56]。二氧化碳这种温室气体产生并广泛存在于所有系统之中,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含量过高会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环境。本文所谈及的碳信息是指气候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机遇的说明、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能源消耗情况以及在日常办公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发展的战略性目标等一系列信息,或者可以统称为企业经营发展中关于气候变化的环境问题的信息数据库。它是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形象的维护、利益相关者信息的需求和企业发展等众多因素,上市公司主动通过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公司官方网站,公开明确披露的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气候变化管理实践活动相关的碳信息,具体表现为描述性信息和量化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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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础理论
2.2.1合法性理论
19世纪末,“合法性”概念由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第一次提出,最初它是一个政治学领域的概念,为了规避危机和衰亡的出现,大多数形式的权利都在追求合法化,使其权利有存下去的必要性。后来,该概念被学者们应用于微观组织及企业的研究之中,进而演化成“组织合法性”这一概念,即在共处的社会环境体系中的一般性认识和假定,该认识与假定主要是针对于组织或企业的行动是否符合社会公众期望。各种组织和单位的存在必有其独特的意义,都希望自身的存在和运作能够符合社会的期望,为社会带来价值,为大众所接受,否则,其持续经营或生存的权利很有可能被剥夺(陈华等,2016)[59]。根据合法性理论,对于企业而言,合法性是一种资源,企业会通过各种途径表明自身的存在和运作与社会的价值观相一致,信息披露就是企业与外界信息沟通的方法之一。
如今,温室气体排放等气候变化问题引起了政府机关、行业内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绿色低碳”正在成为一种普遍被接受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此背景下,企业经营采取的各项活动(如能源消耗,废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成为企业在合法性方面首要解决的因素。这使得那些对环境敏感性强的企业需要披露更高水平的环境信息,才能获得和维持自身在社会活动体系中的合法性地位。由合法性理论可知,企业若想获得长期稳定经营的权利,其存在和运作方式必须与社会价值观相符,展现其存在的意义。一方面,合法性能为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提供动力,以满足外界公众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碳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反过来正向促进了企业合法性地位的提升,有助于企业降低风险和提高价值。因为有效的公司治理能识别环保诉求更强的利益相关者,有选择地重点披露他们关注的碳信息。如果企业不披露自身碳排放的信息,公众便认定该企业无视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或者缺乏节能减排的管理战略等,如此一来,企业想要较低成本融资或者持续经营便会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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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省际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与差异分析.........................19
3.1研究设计...............................19
3.1.1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19
3.1.2省际差异分析..............................21
4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省际差异影响因素分析...........................32
4.1变量界定...............................32
4.1.1被解释变量.....................32
4.1.2解释变量............................32
5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对策建议...........................52
5.1政府层面..........................52
5.2企业层面......................................54
5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对策建议
5.1政府层面
(1)建立健全碳信息披露制度,发挥政策效应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国情,公众权利意识和节能环保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中央政府也在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发展战略,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也在稳步提升,说明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得到了有效落实。本文研究发现环境规制确实能促进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说明企业受到政府管制的影响,有压力和动力披露更多的碳信息。但由于我国关于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善,尤其是碳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重点没有明确,企业表现为自愿披露碳信息且披露内容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披露内容更多是企业想让信息需求者所看的,而并不是以符合信息需求者而全面披露。本文研究发现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内容较多为战略层面的语言类文字,利益相关者较为关注的碳排放量数据较少。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碳信息与碳信息披露的法律地位,将碳信息披露标准化、法律化,用法律的强制力将其推展开来,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而且可以提高披露内容的可比性,对公司间比较时节省信息需求者的数据收集时间及信息理解时间。同时,确定碳信息披露内容时应当考虑到行业的差异性,为各行各业的碳披露提供具体参考信息,使得信息使用者能采取科学的方法对不同行业之间披露质量进行合理的比较。我国碳信息披露研究相比国外较晚,可以充分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披露内容研究成果,但应注意与我国企业经营的自身情况结合起来,争取早日颁布可操作的具有我国特色的碳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统一企业披露碳信息时的内容和方法,倡导企业积极披露碳信息,并有效监督其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碳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和资源配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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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与展望
6.1研究结论
近年来碳排放引发的气候与环境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碳排放量贡献比例较高的企业成为关注的重点对象,外界监督企业是否降低碳排放离不开企业披露的碳信息。但是我国还未确立碳排放信息披露义务和披露方式的指引与规范,企业以自愿性披露为主,这也就导致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结果。找出企业主动披露碳信息的动机,以及如何提高其披露质量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但现有研究较少对省域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差异进行研究,更没有关于低碳试点地区的研究,且影响因素研究并没有进行交叉比较。因此,本文以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天津、重庆、海南、北京、上海10个低碳试点省(市)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时间窗口为2015-2019年,采用文献研究、内容分析、比较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研究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质量现状及影响因素。首先,通过文献阅读发现现有研究中关于碳信息披露的薄弱之处,找到本文研究的价值。其次,通过内容分析法确定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法。然后,通过比较分析和回归分析法研究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现状及影响因素。其中,碳信息披露质量现状研究包括披露水平、披露内容和披露行业研究,并进行省市间差异分析。碳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研究包括非企业和企业两个层面影响因素研究,并进行区域间差异分析。最后,根据研究结果为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提升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具体研究结论展示如下:
(1)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但仍有较高提升空间,且存在区域差异性。
本文研究发现,近几年我国参与碳信息披露的企业比例在增加,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呈现增长的趋势,说明我国的相关政策发挥了效应,企业对环境污染问题有所关注,但披露质量仍然偏低,依旧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尤其是湖北、广东省区。同时,可以发现东部地区经济发展领先于中西部地区时,碳信息披露质量也较中西部地区好一些,即中西部地区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明显低于东部地区企业的,不同区域碳信息披露水平存在差异性。
(2)碳信息披露内容不协调
本文研究中的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包含22个条目,有些条目有企业普遍披露的,也有企业较少披露或不披露的,缺乏统一的碳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发现,面对大气污染,众多企业积极宣传低碳环保工作,但大部分企业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环保方面的情况说明,是企业希望外界所看到的信息,而非外界信息需求者重点关注的,且大部分内容是文字描述性信息,定量信息偏少。为了树立和强化企业在股东、客户、政府及潜在投资者眼中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内容倾向于对企业形象有利的。例如,减少能源使用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战略描述较多,有关能源消耗量、碳排放量、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机遇并采取相应行动的内容较少。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