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调解的法社会学探讨——以河南省D镇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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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43656 论文编号:sb2022042116322046402 日期:2022-05-14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社会学论文,笔者通过采取查阅文献资料、实证调研等方式,对 D 镇乡村调解机制的运行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乡村调解在具体工作中所面临的制约因素以及产生该因素的法社会学成因,并提出完善乡村调解机制的一些建议与对策,以期能够发挥乡村调解制度的原生动力,促进乡村地区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发展目标。
第一章  乡村调解概述
第一节  概念与特征
调解制度是我国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其在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乡村调解作为处理农村地区重要的纠纷处理方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章节首先通过引入调解的概念及分类,引出乡村调解这一概念。之后展开分析乡村调解的概念界定、主要特征及历史沿革,其中历史沿革中着重对传统民间调解与现代农村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了阐述。最后从文化传承、纠纷解决、实际操作性三个方面阐述了当代强调乡村调解的价值和意义。
一、  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解决纠纷与矛盾的方式。对调解的定义,学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达。首先在一些词典及百科全书中对于调解的概念定义:在《美国法律辞典》中,将调解描述为一种非对立性,借助于第三方来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中调解的重点并不在纠纷事实,而是侧重于协调并满足当事人不同的主张;28《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则用一句非常简洁明了的话来概括调解的含义,即调解是第三方帮助发生冲突的双方需求解决纠纷的方式;29而《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调解的定义则囊括了调解的方法,依据、结果和目的,方法为第三方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协助,依据一定的规范,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一些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范愉的观点与《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有异曲同工之处,对调解的定义也是非常简洁,一语中的;31曾宪义则是相对详细的介绍了调解的过程,即在纠纷发生之后,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依据一定的规则,用劝解的方式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32而戈尔丁将调解与和解进行对比,认为调解是一种“类法律式”的纠纷处理方式,其中的“类”是因为调解的过程中总是有第三方参与进来,不同于纠纷两方自我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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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历史沿革
现代乡村调解制度,既是中国传统民间调解精华内核的延续,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调解制度不断健全发展的产物。关于传统文化对调解制度的影响,目前普遍的观点是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及其延伸出的无讼思想,对于现代乡村调解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在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时,罗兹曼发现,在传统社会的中国,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如果纠纷比较轻微,则他们通常不会通过法律来解决,而是采用法律之外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成本低,“花费低廉且行之有效”“这些非法律化的社会手段在维持社会价值以消弭冲突的同时,就为乡村社会提供了这种价值的行为准则。”37引文中提到的法律之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就是调解。
一、  传统社会中的民间调解
自奴隶社会阶段的西周时期开始,我国已经出现少量的关于调解的记载,而自秦朝统一开启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帝制统治之后,在长达 2000 多年的封建社会中,调解逐渐制度化、体系化的发展起来。
在奴隶制社会的西周时期,已经零星出现了有关调解的案例记载。当时的调解多被称为“和解”、“和”、“调处”等,指的是由民众自发组织的民间调解活动。根据目前查阅到的记录,西周时期的民间调解还没有成为规模,只有一些零星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的光辉一页,各个领域都涌现出一大批杰出人物,取得了璀璨的成果。传统文化也在这一时期繁荣发展,形成诸子百家争鸣的景象,后世称为万世师表的孔子及其儒家思想文化,也是这一时期形成并发展。儒家文化重视礼教,主张以仁义礼智信来治理国家,不主张争讼解决纠纷,《论语·学而》中就有“礼之用,和为贵”、“知和而和”的表述,《论语·颜渊》中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8儒家文化的教化使民众产生息讼心态,或以诉讼活动为耻,或从心底里惧怕诉讼行为,从而在民众中培育了无讼的心理。
秦朝统一中国后,通过一系列统一措施,将中国带入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时代。在封建制度时期,皇帝是无可争议的最高统治者,并由皇帝开始自上而下构建起了金字塔状结构的封建帝国。然而,封建帝国虽然已经是当时历史条件下最高效的运转体制,但我国幅员辽阔、疆域甚广,这一体制仍无法对庞大、分散的乡村地区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因此,封建帝国时期的中华帝国,逐步形成了两个不同阶层的社会,建立起了两套社会运作规则。一个是以皇权为核心的中上层精英社会圈层。在这一阶层中,皇权的至高无上并不仅仅是口号,皇帝的指令能够高效的形成国家法令,并通过封建官僚系统覆盖到这一阶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这一精英阶层得到了有效贯彻。39另一个则是以大型村庄为形态形成的地方共同体。受限于封建社会历史阶段和物质条件的制约,封建制度并不能辐射县之下更低的行政单位,正所谓“山高皇帝远”,远离严密集权体制的广大乡村形成了以村民为主体、以乡约、族规、家法规范组织内部人员行为的农村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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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D 镇乡村调解的运行现状
第一节  农村纠纷类型复杂多样
通过与各级调委会的调解员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笔者得出2020 年 D 镇一共记录在案的调解案件为 408 件,51其中自耕田(俗称“地边子”)纠纷有 102 件,宅基地纠纷 96 件,邻里纠纷 66 件,婚姻、赡养、继承等纠纷84 件,赔偿纠纷 30 件,劳动纠纷 18 件,交通事故纠纷 6 件,人身伤害纠纷 6件。
以 2020 年 D 镇纠纷数量为分析对象,可以得到下表 6 中的数据:

社会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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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 D 镇乡镇调委会以及各个村民调委会的问卷调查得到的数据和信息可以发现,D 镇的民事纠纷主要纠纷类型分别为宅基地纠纷,自耕田纠纷(俗称“地边子纠纷”),邻里纠纷,婚姻、赡养、继承等家庭纠纷,赔偿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宅基地和自耕田统称为土地纠纷,占比将近 50%,这一现象在访谈以及发放调查问卷时就得到明显的反馈,比如在与乡镇以及村调解员交流中提到有关调解案例时,调解员第一反应基本都是 A 和 B 两家因为宅基地或者因为地边子闹矛盾等等,52诸如此类。此外,家庭中的婚姻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也是占比很大的一类纠纷,农村因为孩子不赡养老人等问题频频求助调解员,有时甚至还会闹到法院。邻里纠纷其实是一个相对笼统的分类,这里所说的邻里纠纷范围相对较小,是指因为一些鸡毛蒜皮,例如两家邻居因为谁也看不惯谁的一些小原因引起的邻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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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调解方式发生转变
笔者通过对 D 镇乡村地区的实地调查,发现在乡村地区调解的主要调解方式有传统民间调解、村干部调解以及人民调解等,然而随着国家的转型,乡村社会结构的转变,这三种方式在如今的乡村地区所发挥的作用也各不相同。
一、  传统民间调解逐渐衰落
在 D 镇乡村调解众多方式中,传统的民间调解处于衰落的地步。在笔者调研的 D 镇 L 村,里面的村民基本都为 L 姓家族成员。前几年当村里发生纠纷时,村民们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来找 L 姓家族中的德高望重之人来调和矛盾,近几年随着乡村社会的建设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纠纷都被村干部解决,传统的民间调解员作用也在逐步减弱。据笔者调研所得到的数据及信息,近三年,L 村每年发生的纠纷有上百起,而每年只有一到两件是由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参与调解,  并且这一两起案件都是和土地相关。乡村调解的目前情形是,村干部负责调解村庄日常生活中的纠纷矛盾,村组里的小组长或网格长有时候也会参与调解,但只是起到辅助的功能。与此同时,传统的民间调解在逐渐衰落,民间调解人发挥的作用也在慢慢减弱。
二、  村干部主持调解成为主流
在对 D 镇乡村调解工作实际的调研中,笔者发现村干部已然成为乡村纠纷调解工作的主力,他们的工作除了行政工作以外基本就是在调解村里的纠纷,D镇农村的绝大部分矛盾争议都是由村干部进行解决。此外,村干部调解也在被国家纠纷解决系统逐步强化,在访谈中,笔者发现,村干部调解是乡镇的行政管理主体对其所要求的任务,这也说明村干部的调解工作正在受到国家的认可与支持,其调解工作也在渐渐正规化。陈柏峰在他的文章中也认为,村干部日益被纳入国家正式的纠纷解决系统中,其调解工作正被国家一步步规范化。61笔者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发现,村民在遇到纠纷时,第一反应是找到村干部,寻求村干部来帮忙解决问题。
在调研问卷中的第 5 个问题里:
假如生活中遇到纠纷,您会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A、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 B、找村里的文化人 C、找村干部协调 D、找村里的调解员 E、找镇司法所的调解员62 F、亲戚朋友等中间人调和 G、诉讼或仲裁 H、信访 I、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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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乡村调解发展的困境与分析 ......................... 33
第一节 乡村调解发展的制约因素 .................................. 33
一、 次生型内生权威主导调解成为主流......................... 33
二、 群众自治组织内部职能边界模糊........................... 34
第四章 当代乡村调解制度的完善之策 ....................... 54
第一节 促进民间法与国家法良性互动 .............................. 54
一、 明确民间法的适用领域................................... 55
二、 尊重认可并吸收民间法资源............................... 55
结语 ............................... 63
第四章  当代乡村调解制度的完善之策
第一节  促进民间法与国家法良性互动
乡村调解中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制有两类,分别是存在于民间的法律以及国家制定的规范,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在乡村调解中发挥的作用同等重要。促进乡村中的法律与制定法之间的有机融合,对于乡村调解的专业性与公正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乡村和谐的建设也是必不可少。本文主要从明确民间法适用的领域以及在明确范围的同时要尊重认可民间中的规则来提出对策。
一、  明确民间法的适用领域
民间法是解决乡村纠纷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它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乡村中的民间法主要包括风俗习惯、人情、伦理等内容。在日常乡村生活中,民间法所调整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和民事纠纷,乡村中的纠纷因其村民之间亲密的社会关系复杂多样且易激化,而乡村的民间法主要是以人情为基础,国家法在此背景下,很难进入到乡村调解的工作中。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民间法在乡村的适用范围也受到限制,这也就引发了民间法与国家法在乡村调解过程中具体适用方面的冲突。因此,首先要明确民间法的适用范围及领域。
虽然民间法在乡村中适用的范围很广泛,对于我国《立法法》123明确规定的由我国法律保留的事项,如国家主权、人身自由等涉及到我国最基本、最根本的社会关系的事项时,民间法不适用,这些只能由国家法来保障。
对于刑事案件的适用规则,也需要明确。轻微的刑事案件,比如邻里之间的打架斗殴等事件,调解员或村干部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在不伤及村民感情,损害社会和谐的情况下和平解决,这时可以适用民间法。但是对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调解员就不能一味为了村里的和谐而强行调解,比如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上升,村民也越来越富裕,农村里的车辆也逐渐增多,乡村的交通肇事事件数量也在上升,对于交通肇事,村民就不能选择私了赔偿的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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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作为一种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历经新中国成立后近 70 年的社会变迁,在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伴随着乡村社会逐渐向“陌生人社会”发生转发,乡村调解机制的运行也随着产生了变化,当前的乡村调解机制与传统的民间调解机制呈现不同趋势,但仍是乡村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
笔者通过采取查阅文献资料、实证调研等方式,对 D 镇乡村调解机制的运行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乡村调解在具体工作中所面临的制约因素以及产生该因素的法社会学成因,并提出完善乡村调解机制的一些建议与对策,以期能够发挥乡村调解制度的原生动力,促进乡村地区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发展目标。
当然,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足,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笔者只能对一个乡镇进行调查研究,其得到的研究结果也只代表某一类村庄的乡村调解运行现状,并不能覆盖整个中国农村,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由于能力有限,笔者并未对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因此在论证时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学者关注乡村地区调解工作,加大对乡村调解机制的研究,以促进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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