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之法律保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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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6520 论文编号:sb201405301115349786 日期:2014-05-30 来源:硕博论文网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


(一) 宗教的涵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目前,我国主要有道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五种宗教,信教群众过亿,宗教教职人员30多万,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活动场所10多万处。我们汉语中的“宗教”是有特定含义的,跟西方所讲的“宗教”有着很大的差异。在西方语言中,“宗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神的信仰”和“基于某一信仰的崇拜系统”。而在汉语中,“宗教” 一词是一个佛教用语,是由“宗”和“教”二字合并而成的,最初使用“宗教”这个词汇的是佛教的禅宗。①他所指的“宗教”,意指“佛陀及历代祖师的教诲”。其中,“宗”指佛陀的弟子所传的话,“教”指佛陀所说的话,“宗”是“教”的分支,二者合称,就是“宗教”,显然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宗教”完全是两回事。现代汉语所说的“宗教” 一词,有“道”或“教”的意思,“道”指“正道”,“教”指“正教”。我国在夏、商、周时期就已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政治制度和治国理念,被称为“先王之道”;到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各提出一套治理天下的方略,推崇自家之“正道”;汉代以后,儒佛道“三教”被列为“正教”。如果按照汉语的本意,将“宗教”解释为“正道”或“正教”,显然,“邪教”就肯定不属于“宗教”。但是,西方所说的“邪教”,指的是由基督教正统信仰分化出来的“异端”教派,可能是新兴的异端组织,可能是基于对个人狂热崇拜的异端教团,这样的异端组织或教团虽然都是“异端”,但没有离开“信仰”的范围,“邪教”同样也是“宗教”。《宗教百科全书》中,宗教的定义是这样的:“总的来说,每个已知的文化中都包含了或多或少的宗教信仰因素,它们或明了或令人疑惑得试图完美解释这个世界。当某些行为典范在某个特定的文化中得到确立时,它将在这个文化中打下深深的历史烙印。这就是宗教。即便它在形式、完整度、可信度等方面都因文化的不同而不同,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还是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宗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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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宗教信仰的涵义
信仰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法苑珠林》中讲“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 周恩来讲:“要以耐心说服诱导的精神,争取官兵和人民的信仰,团结他们在革命主义与政纲的领导下而坚决奋斗。” @所谓信仰,从字面上说是指人们对某种主义、主张、宗教或某人极度相信和尊敬,并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或榜样。③从哲学上讲,信仰是人们基于有限、当下和未知的基础上对所崇拜的事物产生的一种强烈的坚定信念,是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所产生的某种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涉及包括认识、情感、价值在内的各种复杂的关系。许崇德主编的《宪法》教材中讲,“宗教信仰指的是对具有超自然的超人格性质的存在(如造物主、绝对者、至高的存在,其中尤其是神、佛、仙灵)的确信、敬畏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人类社会为什么要产生信仰,原因是复杂的。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过程。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在人们具备了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的条件下产生的。从其产生根源看,宗教是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和缺乏科学知识,原始人在与自然界严峻的生存斗争中,对自然界发生大的千变万化的现象无法理解,不明白自身身体的构造,也不明白做梦的道理,更不懂得人生老病死的原因,无法把握世界的各种变化,这样人们心中便产生了有超自然的“神灵”在无形中主宰着人类的命运的观点,进而把这种观点神秘化、形象化并加以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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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 符合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
宗教信仰自由是个人重要的自主性表现,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人权作为一种价值观和道德观,从它产生的思想渊源开始,就与宗教信仰自由联系在了一起。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宗教信仰自由便成为了人权庞大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③《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不分宗教、种族等,提倡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加以尊重”、“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④它把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为人权内容之一明确地确定下来,反映了世界各国就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为人权内容的一致认可。此外,马克思曾经指出,“信仰的特权或者被公民认为一种人权,或者被认为人权之一种——自由——的结果。”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个字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宗教信仰自由便上升到了人权高度。保障人权,成为宪政的首要价值。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情,任何人都可以依其内心的意愿作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任何人和组织均无权干涉。倘若公民权利受到了侵害,国家要依法进行保护;若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出现违法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权利行使的同时还要防范政府利用宗教力量,壮大公民权利的势力范围甚至控制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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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各种宗教在我国迅速发展,信教群众数量不断增加,社会范围内的“宗教升温”现象开始引人关注。宗教信仰己成为人们多元化的信仰选择之一,而我国无神论的教育深入人心、影响深远,在我国不信仰任何宗教比信仰宗教更加普遍,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意义重大。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世界各国所尊重。保障宗教信仰者的信教自由,符合宗教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是更好的维护宗教文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人权,促进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客观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依然存在。在宗教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自然根源还远未消除的情况下,如果采取禁止人们信仰宗教的政策来人为地消灭宗教,这是违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违反客观规律,对宗教实行所谓“开火”、“灭教”,在实践中无不遭到失败。这已被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所证实。采取宗教信仰自由,允许人们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才是符合宗教发展规律的正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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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成就.......... 15
(一)政策方面的规定 .........15
(二)法律方面的规定......... 16
(三)我国的宗教立法实践活动......... 17
四、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不足......... 19
(一)立法效力层次较低 .........19
(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19
(三)有些规定可操作性差......... 20
(四)执法体制不协调......... 21
(五)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 21
六)政教关系不明确......... 22
五、域外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实践 .........23
(一)通过宗教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23
(二)通过判例法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25
(三)通过政教分离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27
(四)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的相对性......... 28


六、完善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建议


近年来,社会上侵犯信仰自由的宗教案件不断出现,个别疑难案件处理起来相当棘手,对我国的宗教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大势所趋。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法律保护不仅是发展宗教文化、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本身的需要,也是发展法律文化、完善法律对权利自由的保护机制的需要。①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是不完备的法律,不受法律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不但容易受到外力的侵害,而且受到侵害后往往还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②在全球环境日趋复杂、国际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在一定范围内还将会长期存在。宗教既可能成为社会的有益资源,也可能会变为不利因素。③加强宗教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各项宗教法律体系成为大势所趋。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要立足实际,坚持实事求是,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健全完善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机制,我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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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我国的宪法、法律以及国际人权文件中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通过与世界其他国家就宗教法律的比较与分析,借鉴他们在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实践的经验,在我国现有宗教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宗教法律法规,制定宗教基本法,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强化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保护,为公民宗教信仰权利的保护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和更宽广、更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规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明确管理重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切实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宗教知识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引导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为宗教活动的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完善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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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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