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婚同居概述
明确概念的含义是研究的基础。正如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的和理性的思考法律问题。”要研究非婚同居必然要对什么是“非婚”和“同居”给予必要的界定。
(一) 非婚
“非婚”是与婚姻相对应的,是指人不在婚姻的状态。要厘清非婚必然要清楚婚姻的概念,作为以婚姻划分人的身份的状态分为已婚和未婚,而没有婚姻状态的情况又细化为未婚、离婚、丧偶。对于婚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民族、宗教及不同的学科范畴亦有不同的阐释。就现代法学理论解释婚姻,婚姻包括婚姻缔结的行为和婚姻关系。婚姻所具有的特征包括:首先,婚姻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二者是异性的关系,这是由人的自然属性所规范和决定的;其次,形成共同的生活体,包括物质、精神层面的共同体,以及婚姻的核心内容——性关系;最后,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身份具有公示性,无论是宗教式婚姻、世俗式婚姻以及结婚登记制度,夫妻间的身份都具有公示性特点。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是作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即婚姻应该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部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只有具备两个要件的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广义层面理解,“非婚”是指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婚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缺少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以及缺少形式要件的“事实婚”都在非婚的范畴之内。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无效婚姻”至始终都不是婚姻,笔者也是持肯定赞成的态度。从狭义角度理解,“非婚”是指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样的关系根本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为非婚。
(二)同居
1. 同居的内涵
“同居”一词早在古罗马的文献中就有记载,而婚姻是经过社会风俗和法律所肯定和认可的夫妻关系。同居与婚姻本为同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与社会背景有着不一样的含义和社会承认程度。“同居”一词在我国最早记载于《云梦秦简》中,“何为同居”,其一,“户为同居”,其二,“同居独户之谓也”。1《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的解释为;“同在一处居住,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共同生活”。《辞源》解释:“汉代称大家族中没有分住的兄弟及兄弟之子为同居”。古时同居非指夫妻之间而是家族之间的同财共居。法国学者 Dewever 曾对同居下过定义:就广义而言,“同居”是一种情人间稳定的性关系,但并未同时建立家庭。从狭义的层面而言,“同居家庭”是指一对男女就像已婚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在一起,甚至拥有子女,但并没有法律上完成结婚的手续,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宣告关系终止,重新开始自己独立的生活,或是展开另一段与他人亲密关系的生活。依据当时法国的法令和判例,同居具有五个特征:第一,须为异性之间的结合。第二,彼此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存在。第三,共同生活的时间足以证明双方亲密关系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因此偶然的媾和,如“一夜情”或是寻花问柳是被认为不足以构成同居的要件。第四,是形式的缺乏,相对于结婚的公开及法律的认可登记制,同居者没有任何社会因素的涉入,纯粹是双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一致。第五,是为一对男女异性。传统意义上的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居的主体限定为男女两性之间,如非两性则不构成同居。同居之间性关系是男女两性共同生活的核心内容,是共同生活的基础,没有发生性关系的男女共同生活不划为同居范畴。但现今同居中性生活是不是为同居关系的必要因素也值得商榷,法语中“同居”一词源于拉丁文 cum cubare,意思是“床上共同体”,狭义的理解为共同的性生活。但同居又包含同食同寝,物质生活上的互相扶持帮助,精神层面上的慰藉。即包含性生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性生活是同居关系中的基础要素,但却不是必要因素,若作为判断是否为同居关系的唯一标准有失偏颇。如无性同居就是一种,关键还是要看二者在生活上的互相依存的紧密程度来判断。
二、 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必要性
非婚同居是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它不会因为法律的漠视就不存在或改变,之所以笔者认为我国需要针对非婚同居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盖因非婚同居的现象在我国当今社会大量存在,或者说在将来的时间里会出现更多。对于非婚同居是否立法,在我国的法学界也一直存在争议。大体分为三个派别:第一,支持肯定派。他们的主张主要是非婚同居是人们选择两性共同生活的各种方式中的一种,有这样的权利,法律应该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支持。如我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提出了“准婚姻关系”的概念。第二,等待派。其主张是时机尚未成熟,他们认为我国虽然有非婚同居的现象,但还不至于到达立法的程度,并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巨大的一个阶层。至于如今选择了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因选择了这样的生活方式,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第三,否定派。其典型代表是北京大学夏学鸾教授,主张彻底的否定,他们认为,婚姻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社会的基础和基石,如果对非婚同居立法保护即对传统的婚姻制度造成极大的冲击,是历史、法律的倒退,旧社会的不良现象会再次出现和泛滥。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模式大都会是理性的,且伴随科技及女权主义的发展,婚姻的人身依附功能已经弱化,非婚同居并不会因为我国不立法这种大量存在的事实就会减少或消失,也不会因为立法保护非婚同居的现象就会剧增。从法律本身而言,法律的正义性及公平性在非婚同居中对于弱者的保护也没有体现出来。为了保护在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人身及财产等方面的权益,立法是十分必要与可行的。
二、 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必要性………8
(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8
(二)当代社会非婚同居的客观要求………10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缺失……….16
三、 国外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制度....21
(一)瑞士........21
(二)法国........23
(三)日本........25
四、 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建议......28
(一)立法原则......28
(二)具体规制设计....29
结论
我国非婚同居数量的增加,同居关系持续时间的变长,非婚同居者逐渐成为一个阶层。随着两性关系的多元化,家庭结合方式的多样性,非婚同居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被证明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非婚同居现象的剧增,必然与传统的婚姻分庭抗礼,传统的道德规范已经不能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合理的制约,由此非婚同居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制约。法律应顺应社会多元化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体权利。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形成与时俱进、开放宽容的制度,构建多层次的法律体系。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建立在维护目前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基础上,在非婚同居与婚姻之间,法律应当保护合法的婚姻,不能设置激励非婚同居的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使人们在选择生活方式前有明确而清晰的预期,减少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方式的盲目性,避免影响婚姻的权威地位和对传统婚姻制度构成重大冲击。
参 考 文
[1] 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 2006 年版。
[2] 陈苇:《家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 2009 年版。
[3] 陈苇:《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群众出版社 2005 年版。
[4] 陈苇:《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5] 蒋月、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6] 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7] 彭诚信:《继承法》,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8] 陈桂明:《民事诉讼法学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9]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10]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