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执法之法律责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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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9560 论文编号:sb201311221604479139 日期:2013-11-23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绪论


1 .1研究背景
1.1.1当前行政程序违法现象普遍
长期以来,公权力的滥用及其行政程序违法频频出现的问题一直都困扰着我国的社会各界。虽然现今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来统计行政程序违法的数量,政府对于这方面信息的公布及透明度也有欠缺。但在现实的案例中如湖北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可以看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仍然很严重,宜昌市工商局对妇幼保健院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而在一审、二审判决中却认为被告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书只是存在制作方面的不规范,属于内容的不完备,认为明显的程序违法是行政行为的轻微瑕庇。而该判决认为这一瑕疵的行政行为因没有达到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程度,也不影响其处罚决定,最终的决定认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不存在程序违法,那么这种判决就明显地向我国社会公众表明一种这样的态度:对于行政程序违法而实体却正确的,或者是行政程序违法没有达到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应当给予撤销。那么这样的执法程序及法院的不公正判决,势必会导致行政程序违法现象的泛滥。[1]现实中类似于这样的案例不计其数,然而在很多人为的环境下,受到权利侵害的公民并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法律知识的欠陷,不知道如何对自身的权利进行救济,另一方面是他们不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为他们知道这样做不仅会面临极高的风险,而且还将带来很大的成本,因此整个社会的普遍现象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淡漠,行政机关无视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最终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都得不到实现、权益遭到泥灭等现象。在这样的背景,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研究及责任机制的构建被各界所呼吁也就成为必然。


1.1.2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
现阶段我国行政程序的立法工作已经提上日程,行政程序法也成为了当前行政法学界中的研究之重点,自我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以来,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地位就不断得到提升,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我国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都有一定的规定,行政程序立法的兴起就是对当前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在制度上的一种回应,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与规范的理论上与现实上的要求,而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问题又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程序法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对程序违法的责任的研究也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1.1.3责任规定及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对于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问题缺少明确的规定,“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后仍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的行政行为”。①因此在这种法律责任机制下,一方面相对人的受侵害的权益得不到实质性的改变,程序性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另一方面,行政主体的程序违法则很难得到相应的制裁,就更加助长了 “重实体,轻程序”的气焰,然而就算是在错误的程序纠正之后,相对人还是改变不了其受害的地位,责任的追究机制最终也只是流于形式。加之我国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往往是轻重倒置,过多地强调行政主体的程序性权力和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而弱化甚至有时否定行政主体的程序性义务和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3]长期以往,必将使得我国虽然在形式上规定了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但实质上没有对相对人的行政程序权利进行任何的救济,那么程序的价值也将大受“打折”,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政府形象的树立,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与建设,因此对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重新定位与调整成为我国推进法治建设中理论与实践必须而对的问题。


第二章基本理论及价值分析


研究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首先应当从与之相关的概念着手,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的追究主要是由行政程序违法而引起的,因而对行政程序及行政程序违法等概念的理解及理论的分析是研究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2. 1基本概念


2.1.1行政程序及行政程序违法
对于行政程序的概念,我国法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国内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贯穿行政行为的全过程,(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包括事前事中所应遵守的程序,及事后的补救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即行政诉讼程序,“程序法为诉讼活动所专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时候所需要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和。以上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的,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所谓的行政程序就是行政主体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来行使行政权力一种过程。行政程序就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因此要求行政程序要公正,程序的公正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6],但是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就像萨默斯所说的:程序的价值不仅仅被忽视,甚至还经常被故意无视。


第三章域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考察........ 18
3.1英美法系 ........18
3.1. 1 英国........ 18
3.1.2 美国 ........18
3. 2大陆法系........ 19
3. 2. 1 德国........ 19
3. 2. 2 法国........ 19
3. 3小结 ........20
第四章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规定........ 21
4. 1现行立法中责任的规定........ 21
4. 1. 1立法上的规定........ 21
4. 1. 2实践中的处理 ........22
4. 2对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 24
第五章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几点思考........ 29
5.1制定程序法典,明确行政柞序违 ........29
5. 2责任追究应注意的原则........ 30
5.3对现有主要责任形式的完善........ 31
5. 4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机制有效运行的保障........ 33


结论


一个国家实力的强大与否并不仅仅是通过GDP增长数量和其所获得的奥运金牌来衡量的,社会的最终目标中也应当体现公民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这个公权力没有受到有力的限制、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时代里,当面对屡禁不止的程序违法时,就需要用责任来加强人们对程序的观念,追究违法的责任,从而还社会以公平。行政程序违法也是我国当今反腐败的一个重要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国家立法建设,从立法的高度来遏制违法的发生,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可知,行政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对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行政程序违法行为,需要从追究其责任的角度来监督行政权力,但是当前我国的程序违法责任理论相对于实体法理论比较薄弱,规定也更加显得抽象,而且加上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使得程序违法的责任追究处于尴尬的境地。在我国立法中,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不完善,责任设定形式所面临的难题,相关的制度不到位等等,导致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制裁缺乏实际效果,这也为现今大量的程序违法行为的出现提供了一种契机,因此笔者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既要从立法层面来明确程序违法责任的独立地位,同时对于所有的程序违法不能都一律实施撤销,宣告无效,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在追究责任的同时既要保证公民的权利,又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就需要对现有的违法的责任追究形式加以完善,并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而且相关制度的到位与否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责任的追究问题,所以要完善配套的制度,以便于构建一个全面的责任追究体系。其次,既要对行政主体和实施行为的行为人(公务人员)追究责任,给予相对人或第三人以一定的赔偿与补偿,同时又要通过程序性制裁力.式(撤销,宣告无效)來惩罚和遏制程序违法行为的发生,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來保障相对人的权利。这对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机制,真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以及对我国的统-的行政枵序法的出台与完善,乃至行政管理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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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J].法商研究,1998, (2) :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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