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经济犯罪的概述
(一) 经济犯罪的概念
我国理论界虽然也对经济犯罪做了比较详细的定义,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经济犯罪这个概念还是大家一直争执不休的话题。由于刑法学界对经济犯罪的概念研究的角度和目的不同,学者们又大多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而使用这一概念,有的根据经济犯罪概念外延的大小把经济犯罪分为狭义与广义的经济犯罪、有的分为宏观经济犯罪概念与微观经济犯罪概念;有的以经济犯罪的特征为标准又可以从经济领域进行解释,也可以从经济法规进行解释等等。在国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早期的法学还处于萌芽时期,美国学者萨瑟兰教授在他的著作《白领犯罪》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是一种“白领犯罪”,认为这是一种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并定义为“是一种由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和很高的社会身份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1。这种犯罪采用的通常是诈骗的方法,侵害的是基于职业准则和较高社会地位而存在的委托信任关系,萨瑟兰的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开创了美国经济犯罪概念研究之先河,对美国乃至欧美其他国家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影响也很大,但是因为其存在着概念用语模糊,词不达意,特别是这种概念把经济犯罪的主体限定为“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和很高的社会身份的人”,因此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在德国,目前刑事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概念是法学家林德曼的超个人法益观。这种观点强调经济犯罪是对经济生活的超个人的(社会的)法益的侵害,主张应把国家整体经济当作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针对国家整体经济极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违反的可罚性行为2。该定义的贡献在于突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试图把经济犯罪同以侵害个人财产为主的传统财产犯罪加以区别,这种观点也是简单的把经济犯罪归类为“经济违法行为是由在社会经济中的上层阶级成员,在职业活动中进行的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观点和美国学者萨瑟兰教授所提出的概念基本类似,同样遭到了各方面的质疑。前苏联学者认为,经济犯罪是经济关系体制中执行着一定职能的人,通过实施牟利性的侵犯社会财产、侵害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来表现的。荷兰学者莫勒以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法规为出发点阐述了经济犯罪的概念。他认为,经济犯罪就是违反所有的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生活为目的而订立的法规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台湾刑法学家林山田认为,“经济犯罪乃至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与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合同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为存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所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之有关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之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甚至于破坏整个经济结构的财产犯罪或图利犯罪。”在这里,林山田认为,经济犯罪是利用合法的经济合同方式,滥用诚实信用原则,以合法方式违反经济活动规则,即所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之有关法令,危害的对象是正常之经济活动与经济生活秩序,甚至于整个经济结构。他还把传统形态的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做以区分。
在我国大陆地区,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讨论中主要集中在侵害的客体方面,即经济犯罪所侵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合法财产,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种经济犯罪形态.
在 1997 年刑法修改以前,刑法理论界关于经济犯罪有几种观点。分别是:(1)经济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当然这个观点说是和上述我国在 1982 年所颁布的那个决定很大的关系。(2)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违反我国刑事法规,经济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我国经济制度及公共财产关系,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3)主观图利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图利为目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或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4)主体行为方式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经济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在 1997 年刑法修改之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经济犯罪的认识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一种是大经济犯罪概念,该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应该包括:(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2)侵犯财产罪。(3)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另一种是中经济犯罪概念,该种经济犯罪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应该包括:(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2)侵犯财产罪,同时还认为分则所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还有一种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该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二、 经济犯罪的社会成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进入改革的攻坚时期,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犯罪也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逐渐进入到多发期,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动摇了社会的经济基础,超越了人们所能承受的程度,败坏了社会风气,所造成的社会矛盾也将进一步的激化,更为社会的和谐埋下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全面,科学,准确的探讨经济犯罪发生的内在原因已经迫在眉睫。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对经济犯罪概念作了阐述,同时也对经济犯罪的认定标准做了阐述,并重点的分析了经济犯罪的特点,接下来我们将着重探讨经济犯罪的原因,这对于我们科学的做好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对于保持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都将起到良好的作用。本章是从经济犯罪的社会成因来分析经济犯罪的,而这必须要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下面我们将一一对此分析:
(一) 贫富差距扩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极大的打击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社会大转型,大变革期间,我国确立了新的所有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极大的促进了生产率的提高和人们积极性,创造性的提升,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举世瞩目,但也面临着国内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的困扰,使我国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由于我们缺乏市场经济实践经验以及对理论研究不够深入,随之而来的就是我国不同地区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因为许多改革方案的滞后性,导致部分分配制度无法及时实施,由于连锁反应出现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逐渐拉大所导致的地区贫富差距日趋扩大,这使得人们心里失衡,攀比心理等非规范经济行为盛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我国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开放初的 0.28 上升到 2007 年的 0.48,近两年不断上升,实际已超过了 0.5,根据省际收入法 GDP 构成数据,我国劳动者报酬占 GDP 的比重 1990 年为 53.4%,1995 年为 52.8%,2000 年为 51.4%,2006 年为 40.61%,2007 年为 39.74%。2000年到 2007 年,劳动报酬占比下降了 11.66 个百分点,初次分配中农民工工资长期被过分压低。
三、 经济犯罪的法律成因.........21
(一) 法律条文模糊........21
(二) 法律威慑力减弱....23
(三) 立法模式单一........24
四、 经济犯罪的个人成因.........27
(一) 个人价值观念扭曲......27
(二) 民众保护意识薄弱......28
结论
由于我国现阶段是处于新旧体制的不断融合这样一个过程中,新的体制尚未真正建立,旧的体制尚未完全消除,法律法规等各方面可能不会与经济的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这就给经济犯罪留下了很大的滋生空间,犯罪分子不惜冒着生命危险,从事经济犯罪,获取巨额利益。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良好运行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必须要加强探讨经济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为我们接下来分析和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我们要在分析发生经济犯罪的原因方面加以考虑,加强我国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弥补社会中法律的空白点,使法律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相互协调,共同发展。还要加强公众道德的建设,使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相互映衬,共同成为预防经济犯罪发生的保障,要充分的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使公众积极的参与到预防经济犯罪的战斗中来,我们还要加强对其打击力度,加大对经济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处置力度,增加法律的威慑力,使其不敢冒着法律的风险从事经济犯罪。当然,经济犯罪的发生不是简简单单的因为上述几种原因,因为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方,发生经济犯罪有其内在的共同原因,同时也会伴有特殊性原因,有共性也有个性,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经济犯罪的成因进行了分析,鉴于笔者能力有限,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难免显得肤浅或空洞,希望能以此文引来更多有识之士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密:《美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2 陈兴良:《犯罪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 年版。
3.林天山:《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 1981 年版。
4.赵长青:《经济犯罪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5.王昌学:《市场经济犯罪纵横》,法律出版社 2001 版。
6.张旭:《犯罪学要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7.孙国祥,魏昌东:《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8.汪家林:《论我国经济犯罪的预防》,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9.程小白:《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学分类与构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10.马克思:《资本论》,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 200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