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这项工作所要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且路途漫长,检察建议身为法律保障体系当中的一个环节,在未来必定会发挥更为关键的功效,依靠不断地优化相关制度,并且强化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益可获得更好的保障,检察建议所有的作用也会得到更为全面的呈现,推动未成年人实现健康且安全的成长。
第一章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建议制度概论
第一节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建议制度演进过程
一、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演进
在1979年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了一次幅度相对较大的修订,此次修订将原有的涉及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条文给予取消,不过检察建议还是被保留了下来,并且成为了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时的一项关键手段,在面对司法、行政等领域出现的违法行为之际,检察建议为纠正不当行为提供了法律方面的工具。同年中共中央发布了58号文件,即《关于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这份文件提出了要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预防、教育、挽救以及改造的方针,而检察建议作为推动这一目标实现的关键措施之一,开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得到运用,到了1981年,中共中央发布了21号文件,在这份文件中首次把“综合治理”提出来作为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同时强调了检察建议在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所有的关键作用。198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工作报告里首次提出“检察建议”这个概念[4],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监督中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为检察建议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使得检察建议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常用的手段。
在2009年的时候,《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得以发布,这一规定对检察建议的形式、程序以及质量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它清晰地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操作细节,并且为检察建议的实施给予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借助这部规定,检察建议的功能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凭借统一标准提升了其执行力度,使其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关键手段。到了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提出要构建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建议得到了应用,成为协调各部门加强青少年保护、推动学校改进管理的关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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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一、深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探索
中国身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需将公约精神切实贯彻,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未成年人遭遇犯罪侵害以及出现未成年人犯罪这些情况的背后,大多时候涉及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存在的疏漏,未成年人保护不应仅关注已发生的刑事案件,还需深入剖析致使未成年人受侵害或犯罪的根本缘由。就如张军检察长所说:“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没有终点,要深入思索怎样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延伸至案件裁判之后,”检察建议可从多个层面开展工作,比如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提高社会法治意识等,借助全面剖析未成年人受侵害与犯罪的共性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借助提前进行干预,刑事检察建议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里发挥关键作用。
达成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目标,需依靠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各职能部门协同合作,检察机关要与其他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等构建联动机制,一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及受侵害情况发生,检察建议有灵活性,能在各个环节发挥功效,可在案件发生前实施预防,也能在诉讼进程中以及裁判结果出来后起到监督与纠正作用。此机制能推动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还可以促使社会各界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意识,落实相关保护举措。
借助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在案件审理进程中实施干预,还可凭借与相关部门协作,促使社会各界在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问题上达成共识,共同希望能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此机制能保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全面性与长效性,为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给予坚实保障,依靠协调多方力量,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当中。检察机关可切实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为实现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筑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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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建议的主要类型
第一节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适用
在未成年人保护所构建的法律框架之内,检察建议身为一种颇为关键的法律工具,肩负着法律监督以及社会治理这两项职能,近些年来,《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规定》给予发布,此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领域当中,检察建议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产生的影响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学术界广泛认为,检察建议于未成年人保护里的功能,一方面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另一方面呈现为对社会治理起到推动作用,可以说,检察建议不单单是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延伸,还是社会治理的一项关键工具。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规定》把检察建议清晰地界定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关键途径,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范畴,主要借助监督法律以及政策的施行来施展作用,在此进程中,检察建议针对具体案件开展法律监督,而且还推动了法律的执行以及政策的落实,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方面,检察机关借助提出检察建议,促使了相关法律条款得以执行,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里可获得公正、合法的对待。
和传统法律监督职能不一样,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更注重借助推动社会制度建设以及改善社会行为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领域当中,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起到了关键作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可让未检部门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和制度转变为治理方面的效能。[12]比如说,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等八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实行)》,同年8月还联合其他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使得相关部门构建起了更为严格的教师管理体系,切实提升了未成年人在教育环境里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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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益诉讼类检察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适用
一、公益诉讼类检察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范围探索
在未成年人保护范畴之内,怎样去明确“公共利益”的定义以及它在公益诉讼里的适用范围,这是一个极为复杂且存有诸多争议的问题,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于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当中,长期以来都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状况,在其受益对象以及受益内容的范围方面表现得非常明显。[15]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这种背景情形之下,学者们针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展开了极为热烈的探讨。公共利益的受益人群究竟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还是可针对特定的群体呢,公共利益是否一定得针对那些已经遭受侵害的群体,还是可以将潜在的、处于风险之中的群体也涉及进来,这些问题会直接对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产生影响。
在学术界范畴内,针对公共利益的受益人群存在着两种主要观点:其一为“不特定多数人说”,其二是“特定群体说”。[16]不特定多数人说主张,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并且这种侵害应当是实际已然存在的,秉持此观点的学者觉得,唯有当不特定多数人受到侵害之时,才可构成公共利益的侵害。这一观点一般与刑法里“危害安全罪”当中的“公共”含义是相同的,依照这一观点,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聚焦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只有当数量众多、范围广泛的社会成员的利益遭受损害时,才可借助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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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建议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22
第一节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建议知晓性和权威性不足....................................22
一、社会公众对检察建议的关注和认识有限...........................................22
二、立法缺失与法律保障不足................................22
第四章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建议适用的对策建议...............................30
第一节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建议知晓性和权威性............................................30
一、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强化社会知晓性...............30
二、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完善相关立法...........31
结论..............................38
第四章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建议适用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建议知晓性和权威性
一、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强化社会知晓性
未成年人保护属于一项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复杂任务,在此之中,检察机关虽承担着核心职责,然而仅仅依靠司法力量发挥独立作用,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25]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依托一个社会化支持体系,借助各类专业力量展开协作,本文会探讨怎样经由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让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进来以及进行资源整合,构建一个全面的未成年人保护司法社会支持网络。
检察机关的职责并未涉及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所有环节,司法社工、社区网格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专业力量的加入,可填补这一空缺,推动与这些专业力量展开合作,检察机关开展监管和解决问题的工作会更具效率。
要保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可长久稳定地推进,构建有效的组织保障体系极为关键,地方需设立专门的保障平台,对各类资源加以统筹,保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会受到资金以及人员方面的限制,地方政府还要积极培育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促进跨领域复合型人才的培育,以此契合未成年人的保护需求。政府资源存在局限,吸引社会组织以及企业参与进来,可弥补欠缺之处,举例来说,公益组织可为弱势未成年群体给予法律援助以及心理辅导,企业则可借助资金捐赠或者员工志愿服务来支持未成年人保护项目,借助整合各方资源,可打造出一个更具活力且更具韧性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期间,明确各方的责任以及角色是达成高效合作的前提,检察机关应主要承担问题的发现、诊断以及转介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前沿阵地”,而政府、学校等正式力量会在基础保障方面发挥功效,保证政策得以落实和执行,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非正式力量的参与同样关键。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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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检察建议乃是检察机关用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方式,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有着意义,不过当前检察建议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依然遭遇诸多挑战,具体体现为法律规定存在不足、执行力度有所欠缺以及社会协同机制有所缺乏等情况。
即便如此,检察建议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所蕴含的潜力依旧相当可观,它所有的独特法律监督功能以及推动社会资源整合的优势,切实为未成年人给予了法律保障,要提升检察建议的实际效力,可在完善相关法律以及提高其强制执行力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促进社会各方展开协作,构建起多元化的保护网络。另外强化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建设,以此保证检察建议的精准性与有效性同样非常关键。
未成年人保护这项工作所要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且路途漫长,检察建议身为法律保障体系当中的一个环节,在未来必定会发挥更为关键的功效,依靠不断地优化相关制度,并且强化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益可获得更好的保障,检察建议所有的作用也会得到更为全面的呈现,推动未成年人实现健康且安全的成长。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