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主义视角下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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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8544 论文编号:sb2024112111442152908 日期:2024-11-28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在分析我国平台经济特点以及比较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平台经济反垄断分析框架、引入守门人制度重构监管框架、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完善平台垄断优势事前规则的建议。
第一章平台经济时代结构主义理论的再复兴
第一节平台经济的定义及特征
一、平台的定义
平台作为一种交易场所并非新的概念,如集贸市场、大卖场合超级市场等等,买方和卖方在这里完成交易。平台的普遍特点是为多样化的用户群体构建一个互动的空间,并在此过程中设立独特的规则体系,以维护平台的稳定运营,进而推动各类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1。
在社会科学领域,平台这一概念尚未达成广泛共识,不过多个官方文件均对其进行了定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平台界定为“在双边(或多边)市场中运作的企业,该企业借助互联网技术,促使两个或多个不同但相互依存的用户群体进行互动,并至少为其中一个群体创造价值”。这一表述为我们理解平台提供了重要参考。平台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的定义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2”。
本文所提及的平台,特指在平台经济下崛起的一种市场组织形态。这种平台以居中撮合、链接多个群体的方式,有效推动各方互动与合作。与传统平台相比,它凭借平台经济的特性,颠覆了传统的自上而下线性结构,消除了空间和地域的束缚,实现了全球范围内多方主体连接与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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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平台经济垄断形成的原因
一、双边市场为平台垄断提供市场环境
双边市场价格结构的非对称性使得价格这个重要指标失去了指示性。双边市场不同于单边市场的定价策略,在单边市场中,经营者的定价策略往往考察成本和利润这两个核心要素。但是在双边市场中,平台对于某一方的定价并不总是与其边际成本直接相关,而是更多地受到各方需求弹性的影响。在平台初创阶段,为了吸引用户并促进交易,平台经营者通常会采取对需求弹性较小的一方提高价格,而对需求弹性较大的一方则降低价格、提供免费服务或补贴的策略。以此获得不断增加且愈来愈牢固的用户基数,以保持对有相似需求的周边市场,或是有不同需求的另一边市场上用户的强大吸引力。例如,以租车平台为例,该平台刚进入市场时,由于需求弹性较大,用户可以选择其他租车软件或者不选择租车。这种情况下,平台通过大量补贴吸引用户使用,增加平台租车的交易数量,从而达到快速扩张和占据市场的目的。当用户开始习惯于使用该租车软件时,用户的需求弹性变小,平台就会减少补贴甚至是提高价格。但此时价格的变化并不会使得租车用户减少。
在此基础上,以网络外部性作为推导基础,发现平台企业如果抢先进入市场或者通过颠覆性技术创新而掌握大量用户数据,互联网平台的规模也因此扩大,不断出现“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1。少数平台企业敏锐地捕捉到数字经济发展的先机,早期便涉足互联网行业,从而率先积累了庞大的用户基础和数据规模。对于潜在的竞争者而言,要想在这个市场立足,必须同时在市场的两端进行扩张。然而,高昂的进入成本却构成了新竞争者难以逾越的门槛2。
总体而言,双方平台以其弹性的价格政策快速地吸引了大量的使用用户,推动该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和促使其市场力量的不断增强。这与传统的单边市场存在明显不同,平台经济的双边特性为平台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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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平台经济垄断的规制现状及困境
第一节我国平台经济垄断的规制现状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年)》指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首次超过50万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0.3%。这一增长速度已经连续11年明显快于同期GDP的名义增速。目前,数字经济在GDP中的比重与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相当,高达41.5%。由此可见,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我国腾讯和阿里巴巴两大平台企业的市值在2018年突破4000亿美元,跻身全球市值前列,这不仅是企业实力的体现,更反映了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崛起和影响力。这些平台企业的发展速度之快、成长周期之短、市场集中度之高,都是传统企业难以比拟的。同时,它们还通过跨行业扩散,将触角延伸至金融、娱乐、生活服务等各个领域,形成了庞大的商业生态系统。
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垄断现象也日益严重。这些超级平台凭借其在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通过大数据杀熟、限定交易以及扼杀式并购等手段,不断巩固和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严重打击了市场的创新活力和公平竞争秩序。
这种垄断现象不仅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担忧。因此,如何有效规制这些超级平台的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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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传统反垄断法在识别平台垄断行为方面的困境
相较于欧美国家,我国的反垄断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在构建反垄断法律体系时,我们广泛借鉴了国外先进地区的立法理念和成熟经验。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反垄断法主要遵循行为主义的模式。仅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上,采取了结构主义的思想,通过事前申报、审查、等程序来发挥事前干预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出现,现有的反垄断规制开始面临一系列挑战。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使得平台的垄断行为逃脱了反垄断审查。
一、基于行为主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失灵
(一)相关市场界定困难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判断反垄断行为的基础,是认定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也是评估经营者是否在特定市场中具有市场力量的前提。具体来说,它对于判断经营者是否能够通过垄断协议豁免审查、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等核心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反垄断实践中,对相关市场进行准确界定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传统的反垄断理论框架下,相关市场的确定是通过特定地域范围和时间内,相同或类似商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来判断1。若存在竞争关系,将会被视为同一相关市场。但是在平台经济领域,数据的数量和质量是核心竞争力。目前,全球范围内对数据进行分类是十分困难的一件事。因此,想要通过数据分类来准确识别相关市场就显得尤为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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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域外采用结构主义规制平台垄断的经验............................30
第一节欧盟的经验.......................................30
一、守门人的定义....................................30
二、数字守门人的义务....................................31
第四章结构主义视角下平台经济垄断的规制建议...........................37
第一节重构平台经济反垄断分析框架..................................37
一、引入结构主义分析框架.................................37
二、构建分析方法的阶梯适用制度................................................38
结语...............................45
第四章结构主义视角下平台经济垄断的规制建议

第一节重构平台经济反垄断分析框架
一、引入结构主义分析框架
如果按照传统的分析框架在对平台经济是否涉及反垄断问题进行分析时,常常会遇到分析步骤难以继续推进的问题。对于相关市场过窄或者过宽的界定都会对后续的分析产生较大的影响。许多平台企业不以营利为规模扩张的主要目的,即使互联网平台公司在某一个领域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并占据优势地位,其可能仍然没有任何盈利。这导致以价格为核心的传统SSNIP测试方法难以适用。当前,有众多互联网平台通过舍弃盈利、无限制地扩大规模,迅速崭露头角成为业界的佼佼者。倘若我们单纯依赖价格理论去剖析这些互联网巨擘的竞争策略,所得出的论断势必会有所出入。依据价格理论得出的结论必然与互联网平台的现实垄断地位存在悖论。首先,一部分平台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能已经具有强大的市场力,但由于其不存在盈利,此时无法用价格理论来界定其市场力水平。其次,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存在着所谓的价格转移机制,互联网平台对于一边用户的免费服务可通过另一边用户的补贴而得以实现。这种内部的价格传导机制使得以需求替代为基础的价格理论无法有效适用。因而,价格指标在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其实并无多大适用价值。面对这一困境,反垄断领域的研究者们尝试加入更多的非价格评价指标来解决这一问题1。但采取哪些指标加入分析框架中存在争议,加入的指标并不是都一定会导致反竞争的效果,容易受到评价者主观的影响针对同一指标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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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平台经济已经从初期百花齐放的阶段过渡到“一花独放”的阶段,巨头平台企业利用其市场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现象屡屡发生。平台经济所具有的双边特性、零定价模式、网络效应以及规模效应等特点,使得传统反垄断法难以识别其垄断行为,进而导致反垄断规制乏力。
面对平台经济反垄断复杂又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全球积极探索相应的解决措施,欧盟推出《数字市场法》规定守门人制度,标志着反垄断规制理念向结构主义的回归。反垄断法的主流理论经历过两次重大更迭,其价值取向经历了意识形态至上到新自由主义的放任再到如今的二者兼顾的结构主义回潮。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应积极主动融入全球平台经济发展的潮流,从结构主义的视角分析平台经济垄断规制的困境,把握数字竞争新态势,以期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经济市场环境。
本文在分析我国平台经济特点以及比较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平台经济反垄断分析框架、引入守门人制度重构监管框架、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完善平台垄断优势事前规则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规制我国平台经济垄断的行为,激发我国平台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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