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惩戒边界探析--以117份教育司法判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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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3633 论文编号:sb2023111509574551399 日期:2023-11-22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教育论文,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学生权利保护的前提下研究教育惩戒的边界。通过案例和访谈发现在教育实践中依然存在学校和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无法明晰教育惩戒的边界的问题,而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边界不清一旦越界就会损害学生的合法权利,本研究是探究在保护学生权利的前提下寻找中小学教育惩戒的边界的策略。
第一章 绪论
一、选题缘由

教育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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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教育惩戒问题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①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回应了人们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热切的关注。
《规则》把教育惩戒的戒尺交给了教师,但在教育实践中一些学校与教师面对受教育者的违纪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消极行为。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家长对学校和教师惩戒学生的接纳程度越来越低,一些家长对孩子过于宠溺,不能理性对待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行为失范问题,对教师的合理惩戒不理解,与教师或学校对抗,产生偏激的言语和行为,甚至产生“校闹”等暴力违法行为。部分媒体为“博眼球”对部分个案教育行为的报道有失客观,导致教师群体被舆论误解,学校为了快速平息争端常常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最终往往选择处理教师来解决惩戒纠纷,加重了社会舆论和家长观念中对教育惩戒的不正确认识。
《规则》作为成文法有其固有的原则性和模糊性的特点,如《规则》中并没有对违纪违规较为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较多“适当”等词,学校和教师在适用《规则》时无法做出准确的惩戒判断。为了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2019年4月-2023年4月,教育部曝光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十二批共89起,其中涉及中小学教师惩戒不当、体罚的共12例,这些典型案例告诉学校和教师不能实施什么样的教育惩戒,但没有发布一些正面的教育惩戒案例作为参照来告诉学校和教师什么样的教育惩戒行为可以做,教师面临着不会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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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有着其他教育手段无法替代的独特意义。教育惩戒权是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法定权利,而权利是有边界的,厘清边界是学校和教师实施惩戒权的关键所在。①本研究力图明确对教育惩戒的认识,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访谈法对中小学教育惩戒侵权行为进行实证化分析,对中小学教育惩戒侵权行为进行归因分析,在保护学生权利的前提下探析教育惩戒的边界,寻求科学合理地实施教育惩戒的策略。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存在着学校和教师对违纪违规的受教育者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情况。本研究力图引导更多中小学教师能够正确认识教育惩戒。以当前的法律法规为前提,融合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探寻教育惩戒的边界,对查询到的资料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形成自己的理论和观点,为完善中小学教育惩戒理论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2、现实意义
2020年12月国家教育部颁布了《规则》,但《规则》中并没有对违纪违规较为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作明确的规定,有较多“适当”等词,学校和教师在参照《规则》对违纪违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往往束手无策,无法做出精确的判断。本研究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类案分析和师生访谈了解在中小学教育管理中教育惩戒存在问题及原因,探寻教育惩戒的边界,为学校和教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尺度、有温度的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一些实质性帮助,解决实质性的问题,更好地发挥教育惩戒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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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小学教育惩戒侵权问题实证化分析
一、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问题类型分析
(一)教育惩戒权主体泛化
在117个司法判例中,教育惩戒行使的主体分别有学校和教师、学生、教师和学生共同惩戒以及学校委托的第三方。
1、学校和教师
在117个案例中教育惩戒主体是学校和教师的共114个,占比中97.45%,主要有班主任、任课教师、校长、年级主任、生管老师、值周老师、宿舍管理员、保卫科长、学校总教练等,其中占比较多的是班主任占57.26%,其次是任课老师占34.48%。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定义“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教育惩戒的主体学校和教师,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及时管理、训导或矫治,当教师不宜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惩戒时,应该由学校依据一定规范和程序做出惩戒。在对10位教师、10位学生的访谈中,有1位接受访谈的学生提到出现过学生惩戒学生的情况,有部分任课教师提到自己较少会惩戒学生,一般情况下会把违纪违规的学生交给班主任惩戒,这部分任课老师把自己的教育惩戒权转让给了班主任,在访谈中了解到存在部分班主任把教育惩戒权转让给家长的现象。
对于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宿舍管理员等学校后勤保障人员是否具有教育惩戒权,目前尚无定论,从司法判例来看法院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的宿舍管理员等学校后勤保障人员的惩戒权①,本研究认为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学校后勤保障人员不应该拥有教育惩戒权,容易造成教育惩戒权主体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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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学教育惩戒侵权认定的实证分析
作为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还处在成长发展中,很难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在对10位学生进行的访谈中了解到大部分学生尤其是小学低年级学段的学生对学生权利了解很少,大多数学生只知道教师不应该打骂或侮辱尊严,不了解学生的其他权利。中小学生的合法权利需要在监护人、教师等其他成人的帮助下实现,即权利主张者和权利实现者不完全相同。所以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就极易因惩戒不当而与学生本身的权利主张产生冲突,从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身份权的核心权利,主要是指学生公平、公正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在“彭某、范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吴某在自习课上当众让其他同学将学校配发给范某的桌椅搬出教室,不让范某上课,迫使其离开学校,损害了彭某某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①在“陶某与阜宁县板湖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板湖小学作为教育机构,依法对陶某负有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在陶某作出不当行为时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非是剥夺陶某在学校读书的权利。
以上不让学生上课、私自停课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法院认定学校要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
(二)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健康所享有的权利。117个司法判例中大多数是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共64例,占总案件数的54.7%。在“梁某与陈某某、博罗县园洲凤山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中第一节课及做眼保健操期间,发现原告与其他同学在讲话,经口头警告后,原告还再次与旁边的同学讲话,为维护课堂秩序,被告陈某某从讲台上拿了一把木制三角尺拍打了原告脖子右边部位两次。经诊断原告属颅脑外伤综合症、颈部外伤、颈4/5椎体不稳,被告陈某某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①在“王某、李某某、兰陵县庄坞镇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教师用手多次殴打学生王某,致王某左脸部、左眼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李某某因此被兰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贰佰元。
以上造成学生颅脑外伤、脸部、左眼部受伤等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直接构成了违法行为,法院认定学校要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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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小学教育惩戒侵权行为的归因分析 ...................... 29
一、教育惩戒的立法规制不到位 .......................... 29
(一)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规制不完整 .................................... 29
(二)地方立法缺失 ........................... 29
第四章 明确教育惩戒边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 ......................... 32
一、完善教育惩戒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法律边界 ....................... 32
二、学校完善惩戒制度,明确教育惩戒的制度边界 ................... 32
结语 .................................... 36 
第四章  明确教育惩戒边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

一、完善教育惩戒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法律边界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修订,为教育惩戒提供上位法的法律依据。明确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权的合法方式,不应将教育惩戒权纳入评定学生品行、批评教育等权利之下。推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制专门的教育惩戒法,明确教育惩戒行使的主体、方式、尺度及具体程序,避免因教育惩戒不当造成对学生权利的越界。在教育惩戒行使的主体上,应明确宿舍管理员等学校后勤保障人员的惩戒权,尤其是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学校后勤保障人员是否应该拥有教育惩戒权做出明确规定。在教育惩戒方式和尺度上,应明确惩戒的具体方式和尺度,在适用情形、具体措施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明确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为实施教育惩戒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法律在教育惩戒实践案件中运用对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解释,使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更加明晰,指导和规范实践中的教育惩戒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惩戒制度。在惩戒程序上,应该对教育惩戒实施的程序、监督救济机制做具体的设置,完善校内申诉的程序性,对于申诉受理和审查决定的时间期限作明确说明,在关键性的调查程序、申诉委员会人员组成等问题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完善地方立法,积极探索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制,为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地方法律依据和参考。通过完善教育惩戒立法,为保护学生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教育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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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教育惩戒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在教育实践中老师要能敢用、会用教育惩戒,让教育惩戒有温度、有尺度,才能做手握戒尺、心中有爱的好老师,达到立德树人的目标。《规则》的颁布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了权威的法律保障。惩戒立法是合理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环节,但在教育实践中如何细化政策、合理实施依然需要更深层次的研究。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学生权利保护的前提下研究教育惩戒的边界。通过案例和访谈发现在教育实践中依然存在学校和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无法明晰教育惩戒的边界的问题,而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边界不清一旦越界就会损害学生的合法权利,本研究是探究在保护学生权利的前提下寻找中小学教育惩戒的边界的策略。
由于自身学识水平有限对教育惩戒的研究不够全面深入。首先对收集的文献资料分析不够系统和细致,理论分析不够深入。其次,部分访谈对象对所研究的话题较为敏感,收集的数据不够多。希望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继续进行研究,克服困难和不足,以希望能对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更好的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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