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制硕士论文摘要怎么写?论文摘要是论文写作中比较重要重要的部分,可以使读者快速地了解到你课题的研究核心,所以比较考验学生对论文的核心把握。本文为大家提供了5例法律规制论文摘要范文,可以多参考学习一下。
法律论文摘要模板
论文摘要模板一:论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
当今,互联网在全世界范围迅猛发展,随着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载体的不断迭代更新,如今人们体现在消费方面的生活方式已经因电商平台和其背后的移动支付技术的出现而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了多种新模式,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利用互联网思维不断将创造力集中于网络资源的运用与拓展,期望借助互联网和移动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实体产品的宣传效率,网络宣传的选择和优化往往能够成为决定一款产品能否生存并进一步占领市场的决定性因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网络宣传目前俨然已成为商业竞争的热门领域,而市场对相关制度设计和法规设立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其中,经过互联网媒介加持的商业诋毁行为已以一种新的面貌示人,并对市场的正常运营和良性竞争秩序产生强烈冲击,该情形下,对相应法律规制的需求便随之产生。因此,需要从法律规制角度对目前存在网络商业诋毁行为进行探讨。为此,本文尝试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援引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商业诋毁的法律规制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并进一步深入到对实践案例的实证探究,以界定网络商业诋毁概念等作为基础,针对当下法律规制中的商业诋毁认定出发,对维权方式和监管层次进行分析,并试图针对现行制度提出修改建议。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对我国现行对商业诋毁的法律规制体系进行总结分析,并援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针对商业诋毁行为所采取的法律规制方法,从我国市场经济目前所处的阶段出发,对本文撰写宗旨即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尝试性从:1、商业诋毁行为主体的认定的完善是否需要扩大;2、原有惩罚额度范围是否应当适当突破、司法裁判中法定赔偿限额是否可以在损害赔偿认定标准进一步精确的基础上适当上调;3、现有诉讼制度能否进一步保障网络环境下针对商业诋毁行为的维权基础,即通过完善对电子取证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手段;4、最后可以从市监部门对监管的多维度提高角度出发,从多层级监管、完善监管队伍和提高监管制度设计的角度进行探讨。除了上述内容之外我们还要认识到行业自律和诚信信用原则以及从制度层面在网络环境下应用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的积极作用,以促进市场的良性运行。综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和互联网模式下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背景下,对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对市场经济和新兴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有益帮助,更有益于我国经济由增量转为增强。
论文摘要模板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已经是当今世界第一的专利申请大国,从2011年起连续10年蝉联榜首;而且自2019年起,我国还保持着全球最大国际专利申请输出国的地位,这些数量指标显示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持续发展势头。然而,我国的实际创新能力却尚未达到一流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反,我国在专利领域“质”与“量”严重不平衡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对我国专利整体质量的恶劣影响已越来越严重,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瓶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方向正逐步由提升数量向重视质量转变,进一步提倡优化申请结构。在此背景下,规制非正常申请行为已成为实现我国知识产权强国的关键保障。目前我国相关专利法规在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方面相对滞后,某些社会主体利用一些制度漏洞,制造大量非正常申请行为牟取不当利益,严重阻碍了竞争和创新。本文从研究我国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制现状出发,总结我国的实践经验和问题,分析和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概念,并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制进行法理分析。本文发现目前学术界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并提出要准确定义“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其行为应该着手分析其与专利申请的初衷之间存在的分歧,并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表现归纳为五大类。本文从法理上论证了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正当性,指出非正常专利申请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此目的明显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的专利法立法宗旨背道而驰。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权利申请人不应损害他人利益,不破坏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要求,在主观和客观上构成权利滥用,造成诸多危害,必须加以规制。第二章介绍我国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规制现状,并分析了实践经验。目前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条款,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主要以专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依据,以行政部门出台的法规和相关配套政策为指导进行审查和处理。本文发现在实践中现有手段存在明显缺陷,在识别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效率和准确度上都不尽如人意,甚至造成误判。同时确权机制的缺漏,更助长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产生和权利滥用。第三章是根据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考察美日韩等国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法律规制。通过比较分析域外经验与我国的差异,提出我国在识别非正常专利申请问题上,可以借鉴美国的信息披露原则和实用性判断标准;在预防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产生上,借鉴美国专利法关于发明人宣誓或声明义务的规定,使违反诚信义务的责任到人;在改进审查制度上借鉴韩国在实用新型审查制度的改革经验;在改善确权机制上可以综合参考美国的无效制度改革、德日等国关于司法程序确权的做法、日韩等国设立的授权后异议程序等措施。第四章针对我国现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制措施的缺陷,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具体的改善建议。从立法角度完善对专利申请文件内容及主体的强制性规定,加强创新内容的披露和发明人的诚信义务;在审查上,充分利用著录事项识别异常申请,并提高实用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同时引进智能化机检方案帮助专利审查提质增效;最后从末端反向抑制角度,建议利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多元化的确权机制来预防以非保护创新为目的的权利滥用,以及转变政府奖励的价值导向,建立以激励高质量专利为目标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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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模板三:网络爬虫抓取数据法律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网络爬虫作为一种高效的数据获取方式,从最初被应用于搜索引擎领域再到如今被广泛应用在网络爬虫还广泛应用于金融、学术研究、工程招标、天气预报信息抓取等多个领域,当下网络爬虫的流量已经占到整个互联网流量的一半左右,在整个互联网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但是,在爬虫抓取数据过程中,也存在爬取robot协议中不允许访问的内容,更有甚者会故意采取技术强制手段强行突破网站设置的限制,暴力抓取网站后台甚至用户个人信息的恶意网络爬虫。该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第一,影响网站正常运营。第二,浪费服务器资源,造成网站运营者经济损失。第三,侵犯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网络爬虫不仅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其中的恶意网络爬虫行为还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爬虫抓取数据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抓取数据。网络爬虫抓取数据行为进行规制的现状具有以下特点。从立法规定角度看:在刑事立法领域中,一直未对网络爬虫行为作出单独的、明确的规定。直到《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出台,新增部分罪名可以用来规制网络爬虫行为。在民商事领域,主要是由《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数据、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对网络爬虫进行规制。从行政立法角度来看,对网络爬虫行为的行政立法主要规定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行政法规范中。从规制实践角度来看,网络爬虫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爬虫行为本身存在法律风险需要约束;另一方面,网络爬虫的数据使用行为风险。规制网络爬虫的违法类型主要涉及民事侵权类型、不正当竞争类型、刑事犯罪类型。目前针对网络爬虫抓取数据行为的规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第一,关于网络爬虫的网络立法供给不足:一是相较于步入数字时代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现状,其滞后性集中表现在许多与互联网相关的领域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监管体系。二是现有立法关于网络爬虫的规定不成体系,具有碎片化以及片面化的特点。三是大部分条款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原则条款,仅仅起着宣示作用,缺乏明确的构成要件。第二,网络爬虫的司法治理疲软:一是诉前利益难以有效保障。数据权益往往被视作一种私人利益,按照私人利益的保护逻辑,只有在私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能获得事后的追责救济。二是个人救济的途径有限。涉及关于个人用户受到恶意网络爬虫行为抓取后受到损害后的个人救济途径并不完善,难以有效维护个人用户的正当利益。第三,网络爬虫的行政监管不力:一是网络执法权的配置存在争议,主要是执法主体及其执法权限由于不明造成的冲突。二是执法对象难认定问题,即执法中的对象以及犯罪嫌疑人由于在网络上出现而具有不确定性。三是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不足。互联网发展业态和产品在不断涌现,对执法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主要在技术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两个方面存在不足。针对目前网络爬虫规制中存在的不足及理论争议,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第一,完善有关爬虫抓取数据的网络立法:一是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着力构建行政监管、民事追责、刑法制裁三位一体的立法体系。二是完善立法的配套解释。现阶段《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刚刚试试颁布不就,同时针对网络数据的法律属性仍未确认,想要在短时间内重新修订网络立法条款,制定专门规制恶意网络爬虫行为的规范文件不具有立法的可能性与实际性。可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解释,对现有的相关网络立法条文进行解释,起到补充完善作用。三是发挥案例的指导性作用。一方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做法,颁布有关规制恶意网络爬虫行为的指导案例来平衡数据共享与个人与平台之间权利,为司法实践提供裁判尺度;另外一方面还需要积极推进类案的强制检索的应用,以“相似的情形相似处理”为基本内涵,通过对高质量、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例学习研究,案件办理提供依据。第二,完善司法救济路径:一是从数据主体出发确定裁判路径。目前法律数据的法律属性难以确认会造成司法法律适用困难,从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数据的主体角度出发,可以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从数据主体出发来确定裁判路径。二是构建诉前利益保障制度,即允许爬虫协议设置黑名单制度和是适用诉前禁止令,在诉讼前对恶意的网络爬虫抓取数据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三是增加个人的司法救济途径。一方面是通过立法赋予个人救济的法律权利,另一方面可以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来完善私人数据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路径,以维护个人用户的权益。第三,提升执法能力:一是合理配置执法权限。既要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也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网络安全监管队伍的执法权限统一明确,网络执法人员力量充足,能够有效开展网络安全监管,从而更好地规制恶意网络爬虫抓取数据的行为。二是完善执法机制。根据数据流通过程中的特点,从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监管。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执法人员既要加强法律法规等专业的法律知识学习,也要强化网络数据、互联网编程等技术能力的培养。综上所述,恶意网络爬虫不仅可能造成网站服务的正常运行,还会造成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违法情形出现。目前,实践中对恶意网络爬虫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有民事侵权类型、不正当竞争类型、刑事犯罪类型。但是我国针对网络爬虫的规制仍然存在立法供给不足、司法治理疲软、行政监管不力等问题,必须要采取强化网络立法、完善司法救济路径、提升行政管理能力等手段,从而合理、合法、有效规制恶意网络爬虫抓取数据的行为,使其成为重要的生产力工具,为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论文摘要模板四:我国大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近年来全球数据交易活动发展迅猛,2014年来我国大数据交易规模连年攀升,大数据交易平台也在全国各地涌现。这一发展有利于最大化发挥数据的价值,实现社会信息和知识的共享,但同时我国大数据交易也面临着非法数据交易和数据纠纷频发等一系列问题,反映出我国对大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和交易平台治理等方面规制不足。基于此本文展开了对我国大数据交易法律规制的研究。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大数据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进行了考察,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我国大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立法上,首先,我国在数据权益保护问题上存在多种观点间的争议。其次,各级规范性文件对数据交易规则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例如自然人的交易主体资格、交易客体范围及交易平台的义务与责任等相关规定模糊不清,可能对数据的充分流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造成阻碍。而在执法监管上,我国数据交易监管体系中地方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尚不明确,可能导致监管主体互相推诿、效率低下。因此本文分别从数据权益保护、数据监管和数据交易平台的发展三个方面对外国大数据交易立法及实践展开研究,并在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相应建议:首先立法上,在数据权利问题上构建数据确权所需遵循的原则,基于交易活动是否涉及多方主体分情况讨论数据财产权利;在数据交易规则问题上由国家层面统筹立法,并重点构建个人信息分级保护机制。其次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在行政监管上构建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带领下的地区间协作监管体系;在行业自律监管上落实大数据交易平台的数据交易监管义务。从立法和执法多个角度全面维系数据交易产业发展与数据交易安全的平衡。
论文摘要模板五: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法律规制研究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的跨境交易日益增多。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实现税收利润最大化,往往采用税收筹划手段避税,转移定价避税是企业跨境交易经常用的一种手段且避税问题越演越烈。企业利用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制差异,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纳税款的目的,以增加税后利润。企业开展正当的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贸易的发展,进而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规模效益。而不正当的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损害国家税收主权,降低税法遵从度,恶化营商环境,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除此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但不能有效避免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制。本文首先,介绍跨境关联交易转移转移定价避税的基本理论,分析跨境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影响和转移定价避税的动机、危害性、原则和方法。其次,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制现状,找出我国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分别是认定标准不明确、预约定价协议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和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再次,因为转移定价税制立法的完善与资本流动密切相关,所以借鉴域外已有优秀经验。本文通过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的认定标准、日本对预约定价协议的法律规制、美国对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措施的有益经验。最后,从明确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的认定标准、完善预约定价协议、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构建惩罚机制和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五个角度完善我国转移定价税制。本文的创新点是从关联交易入手,研究转移定价避税的问题,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改变以往以税收筹划手段为切入点研究转移定价避税的问题。此外,本文主要是通过理论研究完善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制,缺少有关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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