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教育论文,本研究在调查的基础上,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困境及原因进行分析,从教师、学校、社会、国家四个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对中小学教师今后如何进行教育惩戒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认真加以实践,中小学教育惩戒问题可以得到一定改善,充分发挥教育惩戒在教育领域中的价值。
一、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依据
(一)核心概念界定
自教育产生以来,教育惩戒就一直存在,回顾历史,教育惩戒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以体罚为主时期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古代教育中体罚十分盛行,尊重学生的意识淡薄,对学生进行体罚主要是为了体现教师的权威,实现统治者的意志。
早期两河流域的学校中纪律严格,经常采用体罚。例如,有一块泥板书写道:“我不能迟到,否则会遭到老师的鞭笞”。①由此可见当时体罚盛行,学生内心对体罚的恐惧。古埃及,学校教育中经常使用体罚,还被认为是合理的、正当的。古埃及有谚语说到“男孩的耳朵是长在背上的,只有打他才听”。②古希伯来在学校管理中也是体罚盛行。斯巴达的教育更是提倡体罚,甚至有以“接受鞭打”的次数多少来界定公民子弟能否进入高一级的教育机构。西欧中世纪时期,修道院学校纪律严格,体罚盛行。奥古斯汀的“原罪论”盛行,认为人性本是恶的,只有通过体罚才能使他们成为高尚的人,因此中世纪教育的一大特征就是约束和惩戒儿童,戒尺和棍棒成为中世纪学校必备的教学工具。当时,体罚几乎是教育惩戒的主要手段。
我国古代教育也践行着“棍棒底下出孝子”“孩子不打不成器”等理念,体罚成为教育惩戒的主要手段。我国进入封建社会后,教育更是以严厉出名,戒尺在教育中无处不在,“打手心、打屁股”等现象在私塾都很常见,学生只能接受,家长毫无怨言,甚至有些家长还对此表示感激。不但私塾兴体罚,家庭教育中也会实行体罚。为了家庭的兴衰荣辱,家长非常重视对子女的教育,制定的各种家规中都不乏有体罚的条款。如《颜氏家训》,就赞同体罚。颜之推主张儿童需要严加管教,体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儿童,促其成才。③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专制思想盛行的古代,体罚是当时教育的重要手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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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依据
从实践操作上来看,教育惩戒与教育相伴而生,从未离开过教育活动。但随着民主与法治思想的传播,人们对教育惩戒的质疑声愈发严重,尤其是在不当惩戒的负面新闻曝光以后,人们愈发关注其负面效应,忽视了其积极效果。其实,惩戒和赏识一样都是教师顺利开展教育活动必不可少的的手段。如果教师能对教育惩戒的理论依据有清晰的认识,相信教师也能更好地实施教育惩戒来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
1.法理学依据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纽带、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④由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体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即教育法律关系。①中小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学籍管理、奖惩、颁发毕业证书等,都体现了中小学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教育法律关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完成,教育惩戒有法可依。
《教育法》中第29条规定学校有权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明确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其中就包括教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惩戒的合法性。《义务教育法》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教师法》第8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第5项:“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规则(试行)》更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定义、原则、实施规则等,给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都表明教育惩戒权具有法律依据,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合法的教育手段。当学生违反了相关校规校纪时,在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校和教师有权且有义务对学生的过错行为采取批评教育、训导等方式进行惩戒,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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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二)调查内容
对某一事件或产品的现状调查研究一般采用普通问卷,也可称之为有别于量表类问卷的非量表问卷。本研究主要是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现状开展调查研究,故《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现状调查问卷》采用了非量表类问卷。本问卷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基础之上结合研究题目,参考了网络上相关问卷内容并在与论文指导老师商讨下进行修改后设计而成(详见附录A)。问卷的内容主要是从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概念的认知、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效果、影响因素、建议等几个维度进行调查。问卷包含两部分:教师个人基本信息和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情况,一共28题,其中两道开放题,其余26题均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中第1-4题是对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概念认知情况调查,第5-10题是对教育惩戒实施情况调查,第11-14题是对影响教育惩戒因素的调查,第15-18题是对教育惩戒实施结果的调查,第19-21题是对《规则(试行)》了解和实践程度的调查,第22-23题是征集一线教师对教育惩戒实施的建议。
为了弥补问卷方式的不足,本研究还采用了访谈法,访谈内容主要涉及教师对教育惩戒的认知、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建议等几个维度(详见附录B)。在访谈过程中根据教师回答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变动,大体依然按照附录B的访谈提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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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样本分析
1.样本信息分析
本研究的问卷调查通过问卷星进行,以各地中小学教师为调查对象。通过整理问卷数据进行分析,问卷主要来源于江西、广东、安徽、湖北等17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收回304份问卷,通过SPSS无效样本进行分析,发现仅有2例无效样本,有效样本达99.34%,(详见表2.1)说明此项问卷结果研究具有较高的有效性。本研究将对302份有效样本数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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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研有效用户女教师占比75.17%,纯任课教师占53.64%,5年以上教龄占56.29%,本科及以上学历占76.82%,均为中小学教师。详见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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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35
(一)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存在的问题..............................35
1.教师对惩戒使用尺度把握不准.................................35
2.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后权益无法得到保障.................................37
四、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的规范化路径探索................49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49
1.加大教育立法力度.....................................49
2.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程序.............................50
结语............................61
四、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的规范化路径探索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毋庸置疑,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使得教师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多半是根据自己或者同事的相关经验进行惩戒,最终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因此,中小学教师为了更好地利用教育惩戒这一手段进行教育管理,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继续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此来避免教育惩戒中的“过度惩戒”、“惩戒缺位”等现象发生。
1.加大教育立法力度
通过对教育惩戒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我国目前教育惩戒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教师在惩戒违纪学生时顾虑重重,教育惩戒难以达到其应有的教育效果。美、英、日等国在法律法规上都有详细的惩戒实施细则,给教师实施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帮助教师解决了难以把握“度”的难题。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学习他国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校情完善教育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仅明确说明了教师不能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但没有明确的细则来界定体罚、变相体罚,教师在教育惩戒实践中很难把握“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需要完善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度”的相关界定和实施细节,这样教师就可以较好的区分体罚和惩戒,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实施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和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此规定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一样,过于笼统,缺乏教师体罚的详细规定,社会、家长、教师都难以界定体罚和惩戒。如教师罚站上课迟到的学生被带进派出所的案例中,教师让迟到学生罚站几分钟,是否算体罚?罚站几分钟并未对学生身体上造成伤害,却被认为是体罚学生,被带进派出所进行审讯。倘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何种行为属于体罚学生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并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教师可以进行合理的教育惩戒,那么社会、家长、教师能更好地了解体罚和惩戒的界定,教师便可以更准确地实施教育惩戒。2021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教育部部长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将增加“教育惩戒权”,期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能够在教育惩戒方面给出具体规定,给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一定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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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教育惩戒历史悠久,可以说只要有教育,就有教育惩戒。我国的教育惩戒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尤其是《规则(试行)》的颁布与实施,使得教育惩戒朝着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①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必然会出现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倘若面对青少年的违规违纪行为我们依然带着赏识、表扬的态度去面对他们,那么只会纵容他们的行为,将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中小学教育过程中,惩戒和赏识一样,都是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虽然目前教育惩戒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滥用惩戒”“惩戒缺位”等现象,但是我们需要看到教育惩戒在教育领域中的教育意义,科学合理的教育惩戒有利于纠正青少年的失范行为,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规则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利于维护学校教育秩序;有利于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实现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本研究在调查的基础上,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困境及原因进行分析,从教师、学校、社会、国家四个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对中小学教师今后如何进行教育惩戒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认真加以实践,中小学教育惩戒问题可以得到一定改善,充分发挥教育惩戒在教育领域中的价值。
由于笔者的实践经验以及自身能力的不足,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的研究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日后在学习和工作中,会继续学习充实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希望得到各位专家的指导与建议。
参考文献(略)